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 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现将纳税人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且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作为汇算清缴地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


  二、受理机关


  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的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兴宁区税务局(邮寄收件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20号,邮编:530001,联系电话:0771-3171116)。


  三、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具体资料清单如下: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的减免税事项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三、办理程序


  (一)填报申报表和准备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二)邮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邮寄给受理机关。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因申报信息有误或者资料不全,受理机关要求重新补正资料的,以重新补正后收寄时间为准。


  (三)邮寄申报受理和反馈


  1.受理机关对邮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在邮寄申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告知纳税人受理情况,并提醒纳税人按时缴税或关注退税进度。在邮寄申报受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查询受理情况。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手机应用商城下载、或者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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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此外,在邮寄申报过程中,邮寄、拆封、核对和录入需要时间,通过该方式申报并申请退税的,退税周期比网络申报长。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务必要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如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咨询,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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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现将我省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指定以下单位为邮寄申报定点接收单位,集中受理浙江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


  (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邮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1楼纳税服务科,邮政编码:310051,联系电话:0571-86623801。


  (二)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邮寄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369号629办公室,邮编:322000,联系电话:0579-85359565。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或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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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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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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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关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文件规定,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年度汇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不便通过以上途径办理的可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76号P1层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收,邮政编码:400023,联系电话:023-67872600。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为避免他人恶意冒用身份办理申报,需将纸质年度汇算申报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并报送。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在“下载中心”—“表证单书”进行申报表下载。


  (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可在“办税地图”查阅附近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资料。


  四、填报要求


  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五、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果纳税人对于申报填写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参考相关办税指引,咨询您的扣缴单位、专业人士,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相关网站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仅限安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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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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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告2021年第1号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和《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要求,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以下简称“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吉林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申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吉林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政部门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


  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邮政工作人员在收寄邮件时会为纳税人提供客户联详情单作为纳税人邮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通过客户联详情单号码在中国邮政官方网站查询具体邮寄日期及申报邮件寄递轨迹。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减免事项,需要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邮寄申报流程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邮政”)负责全省邮寄申报资料的寄递工作。


  (一)纳税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电话联系当地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邮件,并告知邮件内件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资料。


  (二)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邮件,并通过邮政渠道寄往指定税务机关。


  (三)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邮件,形成纳税人申报处理回执,联系邮政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纳税人申报受理回执邮件。


  (四)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申报受理回执邮件,并通过邮政渠道寄给纳税人。


  (五)纳税人取得申报受理回执。


  五、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邮寄资费标准


  邮寄申报邮件使用《邮寄申报特快专递(EMS)专用信封》邮寄,实行按件收费,首重1000g资费12元,续重每500g加收1元。


  纳税人邮寄申报邮件费用由纳税人承担,申报受理回执邮件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


  七、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附件: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联系人信息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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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新疆税务局确认以下4家税务局为接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指定税务机关,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将申报表等资料寄送到下述任何一家税务机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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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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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寄申报日期的确认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邮寄收据留存


  纳税人应索取并留存邮寄回执收据,该回执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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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请纳税人合理安排邮寄申报办税时间,如有疑问,可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公众服务栏目、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个税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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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4号),现将我省确定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为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18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邮证编码:030002,联系电话:0351—2553852、0351—2553853。


  二、邮寄申报注意事项


  (一)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管辖范围的可将申报表寄至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办理。


  (二)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三)纳税人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并一式两份寄送邮寄申报受理机关。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不予受理,并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告知。


  (四)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五)涉及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可以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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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注税协字[2020]4号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招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的通知

根据中税协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的通知安排,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工作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拟在全区范围内招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助力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平稳顺利开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可以成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


  1.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


  2.所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已经纳入了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


  3.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熟悉个人所得税相关系统操作方法;


  4.无偿为需要涉税帮助的自然人、纳税人正确履行自行申报义务提供援助。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生可以成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


  1.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大专院校就读的财税类专业学生;


  2.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熟悉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等相关系统操作方法及办理流程;


  3.无偿为需要涉税帮助的自然人、纳税人正确履行自行申报义务提供援助。


  三、相关要求


  1.志愿报名


  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填写《个税志愿者服务报名表》(附件1)志愿报名。


  报名邮箱:slm6677@163.com;liliping7388@163.com


  同时与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签订《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附件2),请自行打印签字盖章后(一式二份)以邮寄方式至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北部办公区715室(赛罕区政府对面)。


  报名截止时间为2月29日前。


  联系电话:苏联明15848196677;李利萍18347957388


  2.遵守工作纪律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要求和志愿者服务计划,安排从事志愿者服务活动。


  3.服务内容


  (1)个人所得税法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宣传活动;


  (2)个人所得税公益大讲堂、纳税人学堂等宣讲活动;


  (3)12366专家咨询;


  (4)办税服务厅专家咨询。


  希望广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大专院校财税类专业学生,特别是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志愿者行动,抓住行业队伍参与和锻炼的机会,发挥行业职能优势,助力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


  附:


  1、《个税志愿者报名表》.doc


  2、《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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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内注税协字[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通告通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为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提供邮寄申报服务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结合当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际,选择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现就邮寄申报服务渠道提示如下:


  一、受理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结合疫情防控具体工作要求,最大程度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无接触式”服务,自3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两地税务机关进行邮寄申报业务的集中办理,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办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等8个盟市、计划单列市纳税人的邮寄申报业务,国家税务总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办理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等6个盟市、计划单列市纳税人的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需将办理申报业务所需材料邮寄至对应税务机关,供其进行业务办理。具体邮寄单位及地点如下:


  (一)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千家和众新家园小区西门金桥税务局,邮编:010020


  联系电话:毕斯特,15847757141,0471-6321628


  (二)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河大街交汇处,邮编:028000


  联系电话:张达慧,18604750625,0475-8997032


  二、邮寄申报所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表单文书”—“申报纳税”栏次下载相关申报表单。


  三、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注意事项


  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需要补正的资料,连同一份申报表回寄给纳税人,另一份申报表上注明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编号后留存归档。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又确实无法联系到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并做好记录。


  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完成申报表受理、录入工作后,将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转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有关税额确认、退税审核、税款追征、争议处理及其他年度汇算服务管理工作,仍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基于上述规定,务请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填写清楚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方便办理后续涉税事项。


  六、咨询服务


  如果您需要咨询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涉税问题,请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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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通告通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在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二款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pdf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pdf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2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2019年度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吸收完善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总体上延续了2019年度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推出了进一步简便优化办税的新举措。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公告》第一条规定了年度汇算概念和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当然,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为此,《公告》第四条分三类情形列出了年度汇算期间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十分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在首次年度汇算后,税务机关于2020年7月和12月分两次简便优化了预扣预缴方法,不仅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使预扣预缴税额更为精准、更加接近年度应纳税额,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差额”的产生。比如,2020年纳税人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了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没能及时在预扣预缴阶段申报扣除,可以通过年度汇算申报享受扣除,也会涉及应纳税额的调整以消除“差额”。


  三、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公告》第二条根据94号财税公告规定,列明了无需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类型:


  第一类是对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汇算义务。包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依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汇算的情形内。


  第二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多预缴了税款,都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年度汇算并及时补税。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五、有哪些途径可以帮助纳税人做好年度汇算的准备工作?


  如果纳税人不太清楚自己全年收入金额、已缴税额,或者无法确定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或者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免于办理的条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可以要求扣缴单位提供,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


  二是可以登录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查询本人2020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


  三是年度汇算开始后,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收入、已预缴税款等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了。


  六、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时间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七、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完善网上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考虑到任职受雇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与纳税人联系也比较紧密,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税务机关将为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其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2020年度汇算确认扩充了电子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还规定在纳税人确认前,单位不得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代办或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八、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汇算?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个渠道:网络办、邮寄办、大厅办。


  一是网络办。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掌上办税。在网上税务局,税务机关已把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四项综合所得的预缴申报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了申报表,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更加方便快捷。此外,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2020年度汇算还将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二是邮寄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也可以邮寄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各省(区、市)税务局将指定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公告》第九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区、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邮寄申报需要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是大厅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或邮寄,也可以到《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九、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税务机关根据《公告》相应微调了纳税申报表,以便纳税人更加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年度汇算时,纳税人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办理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十、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告》第九条明确了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并不等同于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纳税人在通过网络办理申报时可不受物理空间限制,实行全国通办。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了。


  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例:纳税人李先生2020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任职,下半年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单位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该单位按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单位均视为李先生的任职受雇单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或者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之间选择办理年度汇算。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2020年度汇算对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新增了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这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例: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0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若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则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一、纳税人如何办理年度汇算退税、补税?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纳税人获取退税、办理补税的方式和渠道。


  一是办理退税。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后,即完成了申请程序。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纳税人银行账户。申请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其中,对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建议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二是办理补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十二、2020年度汇算有哪些帮助纳税人规范办理年度汇算的措施?


  税务部门从健全制度和优化功能两个方面着手,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一是健全制度方面。首先,建立“首违不罚”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要求,在《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其次,对纳税人2019年度汇算补税和2020年度汇算退税进行关联。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依法申请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通过关联纳税人2019年度的申报记录,提醒纳税人依法诚信申报办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纳税人的涉税信用记录。


  二是优化功能方面。在全面梳理纳税人申报易错易漏点的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比如,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我们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再如,为防止纳税人误操作删除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又如,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十三、纳税人可以从哪里获取办理年度汇算的帮助?


  税务机关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推出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有关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制作内容丰富、形式生动的宣传产品,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等渠道,不断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纳税人可关注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的办税信息。同时,我们还将利用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为纳税人及时答疑解惑,积极回应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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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预填和申报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我省指定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点,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67号税务大厦2413室,联系人:杨莹,联系电话:0851-86979816。


  为避免因信息填报有误或寄送地址不清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管辖范围的可将申报表寄至指定地点。


  2.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3.纳税人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尤其是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告知。


  4.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5.涉及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6.纳税人请在信封上标注“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便于您的邮寄申报能更准确的投递。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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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海南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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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协发[2020]03号 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招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志愿者的通知

为充分调动社会化服务资源,助力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平稳实施,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成立个人所得税志愿者(以下简称“个税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开展个人所得税公益宣传辅导活动,现公开招募个税志愿者,有关事项如下:


  一、招募对象


  税务师行业及其他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大专院校财税类专业学生。


  二、招募条件


  1.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无偿奉献精神;


  2.掌握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具有财税方面等相关知识;


  3.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责任心强。


  三、志愿服务时间及形式


  个税志愿者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期间(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税法宣传、政策咨询、辅导培训等活动,主要包括:


  1.个人所得税法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宣传活动;


  2.个人所得税公益大讲堂、纳税人学堂等宣讲活动;


  3.12366专家咨询;


  4.办税服务厅专家咨询。


  四、志愿服务原则


  个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性、合法性、无偿性、组织性原则。


  1.自愿性原则:热衷公益事业,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自愿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2.合法性原则: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施志愿者服务行为。


  3.无偿性原则: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活动中,不得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4.组织性原则:志愿者应服从组织管理,工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指派的工作。


  五、招募方式


  有意向成为个税志愿者的各界人士,请于2020年2月14日前填写《海南省个税志愿者申请表》(见附件1),发送到电子邮箱3083661930@qq.com,或者将申请表报送到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报名。


  六、相关保障


  1.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与个税志愿者签订《海南省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见附件2)。


  2.海南省税局对个税志愿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信息系统操作、服务管理等业务培训。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玉,联系电话:13907563033


  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地址:海口市海甸二东路39号国税大厦17楼1709室。


  附件1:个税志愿者申请表.docx


  附件2: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docx


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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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8
文号:琼税协发[2020]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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