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资料的有哪些?

解答:(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 来报告表》及附表。 (3)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 有者权益变动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报表附注及其他应 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 送)。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可取消除报表附注及其他 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之外纸质资料报送。 (4)其他相关资料: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 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 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 报表。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9]79 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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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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