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是工业企业,2017有个研发项目,政府补助70万,研发费用73万,那么我们可以加计扣除吗?按73万加计50%扣除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加计扣除就可以吗?用提前报备申请吗?我们2017亏损,也要加计扣除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因此,贵公司取得的研发政府补助资金,作征税收入处理的会计上采取总额法,与该补助相关的研发费用73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和进行加计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三、税收上亏损也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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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去年购入未超500万的固定资产,减掉折旧额后的余额,做税前调增。今年又出售,出售金额与折旧均已转入清理,今年计算所得税时,将去年税前调减额再调增处理,对吗?一家房地产公司有两块地,分次开发,第一个项目是老项目,第二个项目是新项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项目分开汇算?还是两个项目一起汇算?2、一个项目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结转土地成本时按哪种方法结转?如果是占地面积法,占地面积怎么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所得税是按企业纳税年度进行核算,不是按项目核算缴纳。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因此,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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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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