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23
文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修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一项、第三项条款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条款修改]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或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应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三、[条款修改]存在以下情形的税款,在我市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一)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预分企业所得税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的部分;

 

  (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取得完税凭证上没有注明税款是企业所得税性质的;

 

  (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预分的企业所得税。修改为:


  存在以下情形的税款,在我市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一)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预分企业所得税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的部分;

 

  (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取得完税凭证上没有注明税款是企业所得税性质的。

 

  四、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各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我市建筑企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跨区设立的项目部,统一汇总到总机构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纳税年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项目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退(抵)税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6-06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帮助纳税人防范纳税风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要求,我局将于近期上线“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风险提示服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系统适用对象为网上申报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上线时间


  自2017年4月27日起,纳税人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风险提示服务系统”。


  三、服务内容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


  四、运行流程


  (一)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二)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三)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五、有关说明


  1.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2.本系统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纳税人可以选择本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纳税人使用本系统进行风险扫描,需要在正式申报纳税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提交税务机关,并完成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纳税人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咨询天津国税022-12366服务热线以及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22-95105-12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5-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须知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等相关涉税事宜,现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相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为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准备工作,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目前相关测试工作已经完成, 自4月1日起正式开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请广大纳税人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注意事项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8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8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从2018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注意事项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 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天津国税神州浩天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首次申报,逾期申报和更正申报等暂不支持网上申报; 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 申报流程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开发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 ,该系统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其他


  (一)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问题时可与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有关汇缴相关信息及帮助:


  1.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网上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拨打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沟通解决。客服电话为:022-95105-123


  2.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与主管国税部门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可通过主管国税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或者通过拨打12366服务热线沟通解决。


  3.纳税人可通过关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天津国税局微信平台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天津市国税局

2018年3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须知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天津市税务局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工作要求,在确保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帮助纳税人了解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涉税事宜,现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为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准备工作,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目前相关测试工作已经完成,自2月1日起正式开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请广大纳税人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注意事项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0年6月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0年6月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0年6月2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神州浩天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首次申报和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暂不支持网上申报;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提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请尽量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五、申报流程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预计于3月初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该服务功能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该功能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其他


  (一)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防控疫情传播,保护您的健康,纳税人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问题时,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缴相关信息及帮助:


  1.纳税人可通过关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天津税务微信平台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2.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或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以及天津税务12366智能咨询服务平台沟通解决。


  3.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网上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拨打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沟通解决。客服电话为:022-95105-345


  4.如果纳税人有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特殊事项,请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前预约,各办税服务厅将尽量分批错峰办理。办理时请您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接受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等,否则将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请予理解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企业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企业以技术入股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受理纳税人递延纳税备案。 

 

  二、 受理资料: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附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3.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4.技术成果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与被投资方是否为关联方关系的股权关系说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2017-01-24
文号:沪国税函[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7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分局应在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首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新纳税申报表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修订纳税申报表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对内、对外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消化、运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应充分做好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机制保障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电税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各分局应于2018年3月12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2.培训辅导


  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所得税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咨询热线、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新纳税申报表的设计理念、报表体系、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扎实落实到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专栏、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开展分类、分级的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各环节要求、纳税申报表填报、申报系统操作等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端软件(介质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采用“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对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向其他部门转请资料的,可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资产损失申报


  纳税人2017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按损失情形和资料归集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资产损失的类别汇总资产损失相关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归集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各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当年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今年,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3.其他事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分局应当利用信息手段加强提示与辅导,持续推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各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分局应及时梳理2017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分局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各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应对纳税人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和效应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不少于3个);


  2.应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分析;


  3.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比情况;


  4.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5.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6.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中,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要求专题分析小微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要求专题报告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申报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沪国税函[2018]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8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8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征收管理局应在2019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明确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相关措施。各征收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对内、对外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消化、运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应充分做好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机制保障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管科技、数据风险、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征收管理局要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征收管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各征收管理局应于2019年3月8日之前将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2.培训辅导


  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检查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专栏、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同时,也要针对有需求的纳税人开展分类、分级的专题辅导工作;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参照市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3)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各征收管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今年,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各征收管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征收管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3.其他事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征收管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利用信息手段加强提示与辅导,持续推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征收管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征收管理局应及时梳理2018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征收管理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进一步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同时,各征收管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征收管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各征收管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还应对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征收管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申报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12
文号:沪税函[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关于二〇一九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纳税人:


  为确保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9年度内本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9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20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一)准备阶段


  1.汇算清缴资料的下载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版本)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使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税收优惠类/企业所得税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3.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完成汇缴申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推出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的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三)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20年5月底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具体相关条件以主管税务机关后期推送的通知内容为准)。


  五、汇缴辅导培训


  为防控疫情传播,2019年度汇缴培训以微信、微博、短信、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方式开展,纳税人应以观看培训视频及课件进行自学为主。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具体如下:


  1.新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讲解培训视频,汇缴报表,相关政策文件和解答等资料。请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栏目内自行观看或下载学习。


  2.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清单见附件1。


  3.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相关政策见附件2。


  4.纳税人在电子申报系统(eTax SH3)汇算清缴操作使用中如果遇到技术问题,可以咨询方欣科技有限公司,电话:4009912366,59595963。也可以通过关注“上海税务”、“普陀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在微信平台获取汇缴相关内容推送及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2018年版) 2020年修订

目  录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2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12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14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25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26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32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33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4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45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image.png

image.png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预缴方式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二)企业类型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一般企业”。

(三)按季度填报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所有项目。

1.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2.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3.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4.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四)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9、10、11、12、13、L15、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L15、15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

7.第7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9.第9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第3+4-5-6-7-8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税率(25%)”:填报25%。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12.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填报。

13.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14.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5.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 是 □ 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本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二者必选其一。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L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L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本行填报0。

16.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第11-12-13-14-L15行,当第11-12-13-14-L15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第L15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第L15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本行填报0;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的,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在2020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自2021年第1季度预缴申报起,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五)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16、17、18、19行;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20、21行。

1.第16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6行=第17+18+19行。

2.第17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7行=第15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18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8行=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19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四、附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项目。

(一)高新技术企业

必报项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凡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否”。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必报项目。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凡是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有效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者已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但被科技管理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纳税人,选择“否”。

(三)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必报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本年内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且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选择“是”;本年内未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或者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但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纳税人,选择“否”。

五、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9行=第3+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

3.“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L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第L15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L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第L15行=0。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第L15行=0。

4.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5行=第11-12-13-14-L15行。当第11-12-13-14-L15行<0时,第15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第L15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第L15行<0时,第15行=0。

5.第16行=第17+18+19行。

6.第17行=第15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7.第18行=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8.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表A201010第41行。

2.第7行=表A201020第11行第5列。

3.第12行=表A201030第30行。

4.第15行=表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17行=表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6.第18行=表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7.第19行=表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本表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和附列资料中相关税收政策的本年累计金额。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第24至28行。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4-5行减本表第1+16+24行>0时,可以填报本表第29至40行。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8+9+…+15行。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填报第4+5.1+5.2+6+7行的合计金额。

4.第4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第5.1行“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第5.2行“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7.第6行“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8.第7行“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9.第8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10.第9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10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2.第11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3.第12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13行“(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14行“(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15行“(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政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16行“二、减计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7+18+22+23行。

18.第17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19.第18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填报第19+20+21行的合计金额。

20.第19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1.第20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22.第21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3.第22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24.第23行“(四)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填报第23.1+23.2行的合计金额。

25.第23.1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6.第23.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政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7.第24行“三、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8.第25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9.第26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30.第27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31.第28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32.第29行“四、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30+33+34+35+36+37+38+39+40行,同时0≤本行≤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

33.第30行“(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第31+32行。

34.第31行“1.免税项目”: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5.第32行“2.减半征收项目”: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额的减半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6.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本行包括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金额。

37.第33.1行“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8.第34行“(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9.第35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且大于0的,本行=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本行=5000000+(转让所得-5000000)×50%。

40.第36行“(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1.第37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2.第38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3.第39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4.第40行“(九)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所得减免政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项目减免的所得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分别确定各项目减免的所得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5.第41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16+24+29行。

46.第42行“附列资料: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本年累计金额。

47.第43行“2.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的本年累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8+9+…+15行。

2.第3行=第4+5.1+5.2+6+7行。

3.第16行=第17+18+22+23行。

4.第18行=第19+20+21行。

5.第23行=第23.1+23.2行。

6.第24行=第25+26+27+28行。

7.第29行=第30+33+34+35+36+37+38+39+40行。

(1)当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0时,第29行≤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

(2)当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0时,第29行=0。

8.第30行=第31+32行。

9.第41行=第1+16+24+29行。

(二)表间关系

第41行=表A200000第6行。

image.png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二)总体说明

1.本表主要目的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进行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减免税核算。对本年度内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算其减免税情况。

2.填报原则

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优惠政策的,应按以下原则填报:

(1)按照上述政策,本表仅填报实行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实行上述政策的资产不在本表填报。

(2)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大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即可。

(3)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小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不填报本表。

资产折旧、摊销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和“税收折旧、摊销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摊销”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摊销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期内最后一期折旧、摊销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政策的,若该资产本年符合第(2)条原则,应继续填报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4+5行。

2.第2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情况,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本年累计金额。

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的有关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3.第3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其他行业纳税人在2019年之前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需要继续填报的,应在本行填报。

4.第4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按照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对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2行或第4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5.第5行“(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按照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对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在本行填报相关无形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摊销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7+8+9+10行。

7.第7行“(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8.第8行“(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进行一次性扣除政策且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进行一次性扣除政策且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本表第7行填报,不在本行填报。

9.第9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财税〔2020〕31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7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10.第10行“(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财税〔2020〕31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相关无形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摊销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11.第11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6行。

(二)列次填报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摊销小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最后一期的本年累计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第1列“资产原值”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摊销额。

3.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本列填报该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一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摊销额,包括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资产。

4.第4列“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摊销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和按上述文件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

5.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

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摊销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摊销金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摊销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当会计折旧、摊销金额大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6.第6列“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4-3列。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6行=第7+8+9+10行。

3.第11行=第1+6行。

4.第6列=第4-3列。

(二)表间关系

第11行第5列=表A200000第7行。

image.png

image.png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本年累计减免税额。

3.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在本行填报,区外所得优惠在本表第2行填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报本表第2行。

4. 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5. 第5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6. 第6行“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7.第7行“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8.第8行“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9.第9行“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1. 第11行“十一、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2. 第12行“十二、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3.第13行“十三、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4.第14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5%的金额。

15.第15行“十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6.第16行“十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5%的金额。

17.第17行“十七、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8.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9.第19行“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20.第20行“二十、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21.第21行“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22.第22行“二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23.第23行“二十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24.第24行“二十四、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5.第25行“二十五、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6.第26行“二十六、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7.第27行“二十七、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28.第28行“二十八、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8.1+28.2+28.3+28.4行。

29.第28.1行“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30.第28.2行“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31.第28.3行“3.其他1”:填报纳税人享受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31.第28.4行“2.其他2”: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33.第29行“二十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享受“免征”优惠的纳税人,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本表第1行至第28行合计金额]×40%;享受“减征”优惠的纳税人,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本表第1行至第28行合计金额]×40%×减征幅度。

34.第30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2+3+4+5+…+28+29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8行=第28.1+28.2+28.3+28.4行。

2.第30行=第1+2+3+4+5+6+…+28+29行。

(二)表间关系

第30行=表A200000第12行。

image.png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预缴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表单样式一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由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填报。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如: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申报时“税款所属期间”填报“××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本税款所属期企业汇总计算的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的金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的金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金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三、表间关系

1.“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15行。

2.“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17行。

3.“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18行。

4.“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19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020年修订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2018年版

image.png

image.png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发生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当年1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当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根据申报税款所属期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选择填报。

(二)按季度填报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仅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选项。

1.从业人数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2.资产总额(万元)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3.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4.小型微利企业

本栏次为必报项目。

①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②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时进行判断并告知纳税人,判断标准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按年度填报信息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填报本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

1.“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4.“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行次说明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21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2行至第21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填报第L19行、第19行至第21行。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各项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收入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4+5+10+11行。

4.第4行“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5.第5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填报第6+7.1+7.2+8+9行的合计金额。

6.第6行“其中: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7.第7.1行“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8.第7.2行“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9.第8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0.第9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1.第10行“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2.第11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3.第12行“应税收入额 \ 成本费用总额”: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3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填报纳税人各项成本费用的本年累计金额。

14.第13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5.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13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行÷(1-第13行)×第13行。

16.第15行“税率”:填报25%。

17.第16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本行=第14×15行。

18.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表第14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9.第18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0.第L19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填报附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本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L19行=第16-17-18行。当第16-17-18行<0时,本行填报0。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本行填0。

21.第19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6-17-18-L19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若第16-17-18-L19行<0,本行填报0。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本行填0;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的,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在2020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自2021年第1季度预缴申报起,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22.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 50 %”。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23.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四、表内关系

1.第3行=第4+5+10+11行。

2.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第12行=第1-2-3行。

3.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第14行=第12×13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14行=第12行÷(1-第13行)×第13行。

4.第5行=第6+7.1+7.2+8+9行

5.第16行=第14×15行。

6.“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L19行=第16-17-18行。当第16-17-18行<0时,本行=0。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第L19行=0。

7.“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19行=第16-17-18-L19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若第16-17-18-L19行<0,第19行=0。

8.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享受“免征”优惠的,第20行=(第16-17-L19行)×40%;享受“减征”优惠的,第20行=(第16-17-L19行)×40%×减征幅度。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享受“免征”优惠的,第20行=[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或者12)×截止申报所属期的实际应申报属期数-本表第L19行]×40%;享受“减征”优惠的,第20行=[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或者12)×截止申报所属期的实际应申报属期数-本表第L19行]×40%×减征幅度。

9.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21行=第19-20行。当第19-20行<0时,本行=0。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第21行=[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或者12)×截止申报所属期的实际应申报属期数]-本表第L19行–本表第20行-截止上期本表第21行合计金额。当计算结果<0时,本行=0。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0]31号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23
文号:财税[2020]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910111213141516171819 80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