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11日起,本政策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备案实施方式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对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事项,只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不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对采取网络方式备案的,应在省级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登陆网上办税窗口办理。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电子备案信息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二、其他事项及相关表单格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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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5
文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它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部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其项目部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局;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其项目部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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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8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更好地指导企业准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计税毛利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25%。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计入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开发期间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能作为期间费用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5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纳税调整事项适用本公告规定。


  特此公告。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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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6
文号: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76号公告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和做好资料留存备查。各地国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二、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外,其他优惠事项应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国税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其二级分支机构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时由该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3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有效落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本公告中对需省局明确的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二、主要内容


1.明确补充留存备查资料问题。《办法》中提出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为不增加纳税人负担,本公告明确,除《办法》规定要求外,各地国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2.明确备案实施方式问题。《办法》中提出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考虑到目前网络备案方式暂不成熟,本公告明确,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国税机关进行纸质备案。


3.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办理问题。考虑到赣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特殊性,本公告明确,针对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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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3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统一省内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申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当按照76号公告及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增加企业其他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三、企业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外,其他优惠事项暂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除其二级分支机构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由该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三)对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属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国税、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信息交换,建立联系机制,实现优惠协同管理。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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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2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除另有规定外,仅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相关规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仅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多家二级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总机构选择其中一家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近期,省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前,原国税和原地税在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差异,改革实施后,为统一政策口径,规范税务机关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我省省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模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执行,即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另有规定的企业,仍维持现行征管模式不变。


  二是明确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多家二级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总机构选择其中一家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持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基层执行以及金三系统数据维护,《公告》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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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01-0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0年以来,为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如下:


  (一)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一是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三)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一是国家鼓励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四)其他政策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为全面落实各项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次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仅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调整“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在“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


  三是调整“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在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三)《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等政策,优化表单结构。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


  (四)《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规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六)《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一是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大幅度缩减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二是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更好地与企业财务核算方式衔接。


  (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八)《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新增“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规定,修改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报。


  (九)《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填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优惠政策情况。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28.4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下级行次,适用于填报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况。


  三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规定,增加了第32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次,适用于填报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况。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对表单进行全面精简,数据项由22项压减至11项,纳税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选择相应的数据项填报。


  (十一)《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适用于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三、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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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2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围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纳税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第八条 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后,不得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章 核定征收方式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十一条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依据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划分,主营项目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按照应税收入额定率核定的,以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二)按照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的,以所有经营项目中成本(费用)支出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三)以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等合理方法推算或测算核定的,以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时,可暂按纳税人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对纳税人本年度主营项目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时,县(市、区)国、地税机关须事先进行沟通、协商,合作推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第十四条 应税所得率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对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收入水平、利润水平基本相同的纳税人,县(市、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协商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省、各设区市税务机关应加强调研指导,确保核定征收纳税人税负公平。


  第四章 核定征收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鉴定核定征收方式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纳税人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市、区)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核,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1.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所有项目,并做好审核记录,提出审核意见。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复杂,主管税务机关可提请县(市、区)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协同进行审核。


  2.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根据审核记录和审核意见,提出鉴定意见,报县(市、区)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四)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至少按季度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按季度公示的,公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公示时间不短于7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在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或本局对外门户网站。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主营范围、行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年度等。 


    第十七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经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


  (一)上一年度应税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评估、检查、稽查结束后,对纳税人当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存在异议的,应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反馈到被查纳税人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反馈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需调整征收方式的,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账簿设置等已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重新鉴定。


  第二十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应及时组织对上一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征收方式鉴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的调整。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一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重新鉴定工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迟,但最迟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核实认定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二十三条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五章 监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风险管控要求,遵循“统一分析、分类应对、分级负责、跟踪问效”的原则,强化企业所得税核定方式效应分析,发挥风险管控的主导作用,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管理,规避税收风险。


  第二十五条 省级税务机关每年对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同行业同类型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是否合理;利用风险指标检索风险较大的核定征收企业,组织人员开展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工作,对涉嫌偷税的移交稽查。发现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市级税务机关应按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将核定征收确定为税收风险管控重点之一,着重作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辖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组织开展分析,确定重点监控行业,对同行业同类型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合理性做出分析判定,对各县(市、区)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管理情况进行工作指导,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于次年二季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省局。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户籍基本情况、核定征收企业户数及比例情况、核定征收企业入库税款情况、分行业分类型核定应税所得率及应纳税额情况、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二)指导建立本辖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风险预警指标、风险特征库和评估模型,开展好纳税评估工作。


  (三)加强定额征收纳税人的监控,组织开展抽查,重点审核定额征收纳税人的核定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核查:


  1.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


  2.三年以上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


  3.毛利率相对同行业纳税人同期明显偏低的;


  4.利润率相对同行业纳税人同期明显偏低的;


  5.所得税贡献率相对于同行业纳税人同期明显偏低的。


  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和对成本、费用列支情况的抽查。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在征收方式鉴定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县(市、区)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证属实,县(市、区)税务机关调整征收方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2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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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2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顺利完成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明确汇算清缴工作程序,降低居民企业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2015年度内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居民企业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资料准备阶段


居民企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确认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报送资料等要求及时办理完毕。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资料


居民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提供76号公告规定的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居民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跨地区(含省内跨市、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2.资产损失申报资料


对于2015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3.企业重组申报资料


在2015年内完成重组业务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当事各方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分别准备《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等有关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完成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申报。


对2015年内存在股权、资产划转行为,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准备《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完成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申报。


4.政策性搬迁申报资料


我省居民企业2015年度开始政策性搬迁事项的,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0号)规定,准备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企业搬迁完成当年还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准备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税务机关需要的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准备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说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内容,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申报阶段


居民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查账征收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的,还应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的格式可以参考本公告附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应当提供资产损失申报资料。资产损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按规定附送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


(6)发生重组业务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应当提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或《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及其申报资料;


(7)存在政策性搬迁事项的居民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还应报送包含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内容的专项报告;


(9)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0)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提供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12)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13)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1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


(15)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16)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1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说明的格式可以参考本公告附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居民企业可以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he-n-tax.gov.cn)“办税服务-网上申报缴税”栏目内下载安装“河北国税网上办税系统”,通过“河北国税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电子申报,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资料完成申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还可以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http://wsbs.he-n-tax.gov.cn)进行电子申报。“河北国税网上办税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均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居民企业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居民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结清税款阶段


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居民企业如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本公告内容均为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效时间以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生效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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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中规定应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按照《办法》规定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见《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优惠事项,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备案表》办理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企业应当留存税务机关签署受理意见的《备案表》电子信息。


按照《办法》规定需要报送《备案表》并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优惠事项,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为方便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企业可选择先通过网络传送《备案表》和附送的相关资料的电子信息,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时,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的原件,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备案


河北省内跨地区(包括跨市、跨县(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办法》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可通过网络提交。


三、留存备查资料的要求


为减轻办税负担,企业的留存备查资料按《办法》规定执行,河北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河北省国税局

河北省地税局

2016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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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1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国税所便函[2017]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有关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等要求,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归集表”的填报

 

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上述事项税务总局已向金税三期提出业务需求。

 

二、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和汇总表的采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97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总局已向金税三期提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中增加附注及相关表单和“汇总表”的业务需求。

 

三、 相关工作要求

 

(一)省局已通知税友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调整网上申报系统,目前正在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功能进行开发,待金税三期升级后,同时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升级维护,确保纳税人纳税申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内部进行汇算清缴辅导时,应当广泛辅导宣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变化。

 

(三)对于涉及研究开发项目较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批量导入等有效方式帮助纳税人报送“汇总表”等。

 

(四)在事中补充指标、事后各类风险指标模型设计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归集表”、“汇总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内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2017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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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9
文号:冀国税所便函[20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下简称“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减少纳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为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三、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流程


  (一)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后,选择“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二)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三)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四、有关说明


  (一)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举措,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和核算能力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选择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是否对提示的风险进行修正。


  (二)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三)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纳税人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前已经完成以上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分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7年11月27日印发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下简称“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制发了《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转变税收征管方式,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降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在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月(季)度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


  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是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内容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自主完成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写后、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的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


  (三)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流程


  1.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后,选择“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系统即刻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在较短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15秒),系统将风险提示信息反馈给纳税人。当然,纳税人也可以不选择这项服务,而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程序。


  2.针对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自行应对,自行确定是否调整,自行决定是否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即纳税人对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可以选择修改,也可以选择忽视,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应对后,可以多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四)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与更正申报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建立了“申报、扫描、提示、修改”网络服务闭环,纳税人在正式申报前可多次重复以上环节,且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所有操作。如果纳税人选择“申报”功能正式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错误,则只能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


  (五)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资料报送要求


  由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前提供的,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的纳税人需要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前已经完成以上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


  (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转变征管职能、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种尝试,风险提示指标的设定还需要不断完善、修改。因此,所提示的风险信息仅供纳税人参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三、《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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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7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三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河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参照多数省市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三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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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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