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在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事项备案,企业应当留存以下主要备查资料:

 

  (一)企业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减征或免征的文件。

 

  三、省局对备案资料不作增加规定。

 

  四、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待网络方式备案条件成熟后,再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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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1
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为进一步深化国地税改革,促进纳税服务深度融合,统一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标准,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本公告。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事项备案,企业应当留存以下主要备查资料:


  (一)企业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减征或免征的文件。


  三、省内(不含大连)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备案,暂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备案,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上标注其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


  四、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备案资料不作增加规定。


  五、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待网络方式备案条件成熟后,再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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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9
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国地税改革,促进纳税服务深度融合,统一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大连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二、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三、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待网络方式备案条件成熟后,再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为减轻办税负担,企业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按《办法》规定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不再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五、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政策解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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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5
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预[2018]242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扶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民政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税收减免,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年5200元给予税收减免。


三、请各市财税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政厅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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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0
文号:辽财预[2018]2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


  为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对个体工商户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中“对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中“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三、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外,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下调50%以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视具体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下调幅度。为防控疫情,开展“非接触式”办税,对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普遍下调50%的工作,由省局统一后台批量处理。


  四、按季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申报纳税人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疫情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五、疫情期间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停(复)业手续,取消实地核查和资料封存(解封存)要求。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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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税函[2020]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辽发改财金[2020]331号)中“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份计算,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数额,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由出租人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本项优惠政策,并将出租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减免租金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辽市监联[2020]6号)第二条第五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继续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省局制定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此项政策落实到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1.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疫情减租减免性质维护流程


  联系人:财产和行为税处  王晶  23291190 13940010029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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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6
文号:辽税函[2020]2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16]4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政策执行口径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契税政策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属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对差价部分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住房认定


  (一)“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住房情况查询服务。


  (二)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


  (三)纳税人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税事项。


  (四)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询范围。


  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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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4
文号:鲁财税[201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6]11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各区(市)国土、房管部门:


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附件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附件2)文件下发,调整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了家庭住房的认定。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查询


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住房契税优惠专用)(附件3)。购房所在地国土、房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免费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附件4),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家庭住房查询申请和查询结果内容


查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含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姓名、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查询结果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姓名、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家庭成员住房现状和历史登记信息、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信息,未实行新建商品房网签的房屋只查询住房登记信息。


三、住房查询结果的传递


国土、房管部门应将纳税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契税优惠专用)和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并通过电子方式实时传递至当地地税部门。目前不具备电子传递条件的,暂以纸质方式在查询当日传递。查询申请、查询结果内容以及传递方式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契税优惠专用)


4.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附件


1财税[2016]23号.pdf


附件2.doc


附件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xls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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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青财税[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范围界定等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下”范围界定


  (一)建筑物下:是指群体建筑物下,以群体建筑物地图边界为准。群体建筑物包括在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等,其中村庄、工矿区压覆范围内为非采区的不属于“三下”填充开采减税范围。


  对于“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的认定,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中的《划定矿区范围坐标表》及所附图纸中所载明的地上建筑确认。


  (二)铁路下:是指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三)水体下:是指地表水体下。地表水体主要为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本次享受“三下”填充开采资源税优惠的河流、湖泊(水库)等为县级以上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且登记在案的河流、湖泊(水库)。


  1.河流安全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8米至15米范围;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8米至25米范围;


  2.湖泊(水库)安全范围:以基本原始面和设计面的有效范围为准;


  3.海域安全范围:以高潮线为准。


  二、充填开采减税


  (一)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复印件;


  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分矿区提供,应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或有关部门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在铁路下充填开采,要分矿区提供);


  8.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


  (二)“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基数


  “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 “三下”范围,按照向下塔式投影所对应的矿体范围进行储量确认,并出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基数,以目前仍未动用的“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


  (三)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征额计算


  为简便征收,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和申报。


  纳税人的“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一经确认,可长期适用。对新增储量或其它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从变化月份次月起,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


  三、衰竭期矿山减税


  衰竭期矿山减税备案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税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


  5.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分矿区提供,应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6日。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应当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税事宜。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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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7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发[2017]2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决策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推动我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理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国办发[2017]4号)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并作为统领全省经济发展的突破性工作。新旧动能转换既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我省长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经济职能作用,对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新动能挖掘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直接影响新旧动能转换的质效,事关重大、时间紧迫。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全省地税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下大力气抓服务、抓细节、抓成效,进一步提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质量,力促优惠政策落地生根,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二、全面贯彻落实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便于各级地税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税收政策,省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新旧动能转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支持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涵盖了跨界融合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五大类共32项,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按照“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的要求,实施源头、过程、事后全链条闭环服务,确保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一)全力宣传。各级地税部门要深刻把握税收与新旧动能转换的结合点和契合点,进一步增强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主动性,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纳税人QQ群、“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编印《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和与纳税人面对面辅导等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突出政策内容、办税流程及纳税申报表变化等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针对不同的优惠群体开展针对性的辅导培训,通过税企高层对话、税收政策座谈会、纳税人专题辅导培训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政策规定和办税流程。在税务网站开辟“减税政策”专栏,编制和发布减税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要建立对重点企业定期走访调查制度,充分利用“纳税人学堂”等形式,对相关政策进行培训解读,开展“纳税服务需求调查”,发放“税企联系卡”,及时征询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个性化涉税问题。


  (二)全程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60号)要求,从源头、过程、事后三个环节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实施全链条服务。一是做好“源头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照《支持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梳理汇总辖区内企业目前已涉及或预计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借助信息系统健全信息采集,加大优惠政策提醒力度。二是做好“过程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预约办税、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延时服务等办税服务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开展资料预审服务,帮助纳税人审核资料,确保纳税人顺畅办税。要积极推行容缺受理制度,对非核心资料不全但不影响程序流程的,可先予办理,后期补齐。要深入拓宽办税服务渠道,发挥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优势,为纳税人税收优惠办理、纳税申报等提供空间、时间的便利,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密切关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做好应急预案。三是做好“事后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减免税台账,按月汇总减免税报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与金税三期系统数据进行筛查和比对分析,发现应减免未减免的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上门等手段落实补救措施。


  (三)全年督查。各级地税部门要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纳入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内容,通过专项督导、执法督察、明查暗访、直接走访纳税人等方法,从政策执行、措施落实、管理服务等方面,重点检查减免税资格条件、纳税申报、提交的备案材料等内容,切实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强化落实工作跟踪问效和监督问责,逐步完善考核制度,与绩效考评相挂钩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未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免税收、未健全完善减免税台账、未按时完成报表报送、减免税数据统计存在问题等按规定进行绩效扣分。严肃责任追究,要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规收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落实工作中的懒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四)全面分析。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从税收看经济发展的视角,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新旧动能转换为切入点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深入有关企业认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专题调研。要积极利用掌握的各种经济税收数据开展分析,定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应分析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提供利于新旧动能转换的税收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从税收角度为打造“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服务。


  三、贯彻落实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基层要认真落实,使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成为税收工作的新常态,形成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发改、经信、财政、科技、工商、国税、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涵,齐心协力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共同推进优惠政策落实。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业务培训,通过讲解与实务相结合的形式,使广大地税干部精准掌握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操作流程、申报要求和管理方式。基层一线窗口人员要及时开展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更新培训,确保学得精、悟得透、讲得清、办得好。税政部门要确保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咨询答复准确,并及时将答复口径以适当方式下发,确保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一线人员正确地解答好、执行好政策。


  (三)加强总结反馈。各级地税部门要密切跟踪、随时搜集、及时反馈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影响,查找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和热点问题,及时总结上报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的事项,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同时,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总结提炼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典型案例及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取得的成效,于11月30日前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附件:支持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7日


  (对地税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7年7月7日印发


  附件


支持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跨界融合


  1.支持企业改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执行以下税收政策:(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


  2.支持企业重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09]59号)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3.支持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4.支持企业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14]109号)


  5.承受破产企业资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15]37号)


  6.支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财税[2015]41号)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


  7.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14]84号)


二、新技术


  8.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7]34号)


  9.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所有权和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财税[2014]116号)


  1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财税[2014]116号)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5]63号)


  11.支持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由于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


  三、新产业


  12.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4]59号、财税[2016]108号)


  13.鼓励服务贸易创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据实税前扣除。(财税[2016]122号)


  14.支持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5.支持企业从事重点项目建设。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2]27号)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5]6号)


  17.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18.支持企业购置专用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9.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7]18号)


  20.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缴纳义务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6]12号)


  21.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14]85号)


  22.扶持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财税[2009]30号)


  23.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110号)


  四、新业态


  24.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5]116号)


  25.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财税[2017]39号)


  26.支持金融企业发展。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5]3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5]9号)


  支持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7]22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7.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五、新模式


  28.鼓励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29.鼓励技术入股。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30.鼓励企业上市。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财税[2015]101号)


  31.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32.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财税[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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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7
文号:鲁地税发[2017]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规定,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企业,应登录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或移动办税平台,通过“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网上备案系统”进行优惠备案。


  二、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详见附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查资料应按照76号公告要求留存备查,山东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76号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 “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 “备案资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4日



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内容


  (一)依据76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对山东省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予以明确。


  (二)依据76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对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及备案实施方式进行明确,避免基层执行不一。


  (三)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76号公告规定为准,省级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四)依据国家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五)明确《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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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4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鲁地税函[2018]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发展动力,进一步促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合作。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国家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创新、调整经济结构、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企业盘活现金流量、缓解短期资金压力、降低筹资成本,促使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对于促进传统制造业升级、鼓励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加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实现“走在前列”目标的高度,把进一步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强化有关事项的管理与服务。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政策宣传、纳税申报、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等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加强宣传,应知尽知。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网络媒体、微信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月等方式持续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要组织专题培训,对内要培训各级税务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使其准确掌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切实提高落实政策的能力;对外要指导纳税人准确理解“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及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通过开展“键对键”的网上沟通,“面对面”的精准辅导,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同时,在宣传辅导工作中,要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摸清底数,应享尽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含金量高、时间差异跨度大、申报表填报复杂的政策,需要纳税人积极配合,也需要税务部门采取措施,深化落实。一是摸清企业底数。各级地税部门要从金税三期系统中提取“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名单,逐户发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书》,摸清企业是否存在符合优惠条件的固定资产,确定应享受优惠企业名单,实行台账管理。二是确保政策落地。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排查确定的应享受加速折旧优惠企业名单,重点监控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对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逐户落实未享受的原因,及时开展提醒服务,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三是加强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对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重点审核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以确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该企业是否属于“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范围。


  四、强化督查,跟踪问效。各市地税部门要强化督导检查,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随时收集基层和纳税人政策落实情况的反馈和工作建议,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同时,要认真总结典型案例、落实成效及创新做法,形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于每季度申报期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省局将视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实地督查和通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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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6
文号:鲁地税函[20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青岛市范围内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公告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每月724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560元。


  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7640元,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920元。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为明确2018年及以后年度青岛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本《公告》主要目的是对青岛市实际提高安置残疾人退还增值税税限额标准予以明确。


  (二)为方便纳税人执行退税限额标准,公告规定了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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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青岛市范围内符合《通知》 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公告如下:


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 31日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每月640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 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5800元。

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市南区、市 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84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 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200元。


三、今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发[2007]1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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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7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5号)精神,现就青岛市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下列人员,可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纳税人申请和大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人员(含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下同),符合条件的分别由扶贫协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不需提交申请。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纳税人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失业人员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


  2.审核认定。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就业创业证信息可通过全国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核实。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等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第2年及以后年度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大数据比对和现场申请相结合方式进行。申请单位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申请单位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申请单位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其中,招用人员属于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还需提交就业创业证原件。


  申请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审核认定。申请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人员等将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个体经营者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填报增值税减免税额。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免税额”栏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将差额部分填入减免税额栏次,扣减个人所得税。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年度减免税限额。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单位享受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留存《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登记失业人员信息。


  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减征增值税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在“减:减免所得税额”栏(《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栏)。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核定年度减免税总额。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对既符合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也符合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人员,享受两项政策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2019年1月1日前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3年期满。对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企业招用人员既可适用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已享受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青岛市税务局将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相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税务部门查询有关信息。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等有关信息。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及时将协查结果通报税务机关。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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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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