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5号)精神,现就青岛市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下列人员,可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纳税人申请和大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人员(含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下同),符合条件的分别由扶贫协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不需提交申请。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纳税人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失业人员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


  2.审核认定。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就业创业证信息可通过全国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核实。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等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第2年及以后年度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大数据比对和现场申请相结合方式进行。申请单位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申请单位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申请单位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其中,招用人员属于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还需提交就业创业证原件。


  申请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审核认定。申请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人员等将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个体经营者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填报增值税减免税额。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免税额”栏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将差额部分填入减免税额栏次,扣减个人所得税。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年度减免税限额。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单位享受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留存《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登记失业人员信息。


  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减征增值税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在“减:减免所得税额”栏(《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栏)。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核定年度减免税总额。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对既符合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也符合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人员,享受两项政策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2019年1月1日前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3年期满。对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企业招用人员既可适用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已享受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青岛市税务局将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相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税务部门查询有关信息。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等有关信息。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及时将协查结果通报税务机关。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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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市,下同)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规范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共同制定了《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目录》要求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企业可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三、本省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广东横琴),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按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此前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8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规定说明

 

  (一)明确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明确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三)明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办理方式,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广东横琴),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四)明确执行时间。《公告》明确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相关政策——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应提交的资料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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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8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附件部分失效]

温馨提示——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通告,本文所附《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29、32、33、34、37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29项至34项及第37至39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更新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目录见附件。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二、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严格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备案,相关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详见《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三、《目录》是对76号公告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的简化,删除了其中10项非深圳市企业可享受的区域性优惠和专项优惠事项,并对部分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细化。


《目录》共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45项,其中,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事项3项、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的事项19项、除《备案表》外还需报送其他备案资料的事项23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适时更新《目录》。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办理方式包括到税务机关办理和网上办理。其中,除《备案表》外还需报送其他备案资料的23项优惠事项,企业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其他仅需报送《备案表》的19项优惠事项,企业可选择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也可选择在网上办理备案。具体按《目录》优惠事项“备案方式”中列示的内容执行。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流程为即时办结。其中,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企业应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备案资料的,应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网上办理备案的,企业在网上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并可自行在网上打印受理通知书。


六、企业应当不迟于备案事项所属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备案。其中,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为“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事项和“汇缴享受”事项,其中属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的优惠事项,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事项,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得享受,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事项和“汇缴享受”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中列示的内容执行。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深圳前海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办理参照本通告第二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通过网上进行报送。


十、本通告规定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此前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附件内容部分失效]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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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4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0]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二、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件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统一报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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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2
文号:财关税[2020]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委、粮食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委、粮食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应及时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和企业基本信息提供财政、地税部门,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审核发布,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粮食局

2018年3月1日


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指接受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三条 委托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由各级商务、粮食等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国家和我省商品储备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后,应及时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和企业基本信息(含商品储备种类、任务、经费补贴情况等),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发布。


  第五条 纳入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企业,按照财税[2016]28号文和税务部门减免税备案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生变化的,由各级商务、粮食、财政、税务部门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税[2016]28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延续执行,本办法相应继续执行。


  第八条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享受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16]28号)公布的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2016-2018年补充新增企业名单按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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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告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8年5月4日在总局网站发布,现对我省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通知如下:


  1、企业办理优惠事项,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公告》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自即日起,企业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的,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应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的归集、整理。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根据《目录》要求全面归集、整理。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特殊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要求。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其他具体事项详见《公告》。


  特此告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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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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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税[2019]2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四、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各市科技(外专)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机构,财政部门是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珠三角九市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于7月底前将补贴和人才认定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指导各市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六、如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 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2]9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7日



解读《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政策依据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三、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鼓励吸引更多国际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生活,我省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并充分考虑珠三角九市的实际需要,由各市根据当地实施制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


  (一)明确15%的税负差额补贴标准。明确15%的税负差额补贴标准,有利于降低申报人的申请成本,减少审核难度,统一补贴标准,便于珠三角九市实际操作。


  (二)明确纳入差额补贴的个人所得范围。将“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等工作性所得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外籍人才到大湾区工作,同时支持外籍青年来大湾区创业就业。


  (三)明确关于人才流动的补贴问题。针对因人才流动产生的个税补贴衔接问题,为了便于各地具体衔接,合理分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四)明确人才认定的基本框架。为了更好地满足大湾区的实际需要,省明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具体由各市制定操作办法,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


  (五)明确基本流程和各市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要求。为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明确基本流程、审核认定部门以及各市制定办法的要求,并要求备案后实施。


  (六)明确《通知》试行一年。我省将在总结评估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一年后视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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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7
文号:粤财税[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我局牵头草拟了《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23日


  公示渠道: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江门市财政局


  传真号码:0750-3507035


  电子邮箱:fgk0750 163.com


  来函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21号江门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邮政编码:52900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以及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贴的定义)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或县级市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税负差额计算原则)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补贴申请、认定、发放原则)对在江门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对在江门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六条 (部门职能分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


  本办法财政补贴申请受理和审核机构,其同级财政部门是本办法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资金结算和资金监管机构。


  受理申请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组织科技、人才工作等部门开展认定和审核工作,其中科技部门负责高端人才的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才工作部门负责紧缺人才的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已缴税额、应缴税额及税负差额等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补贴资金来源)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江门市本级与各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申请人基本条件)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在江门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且2019年纳税年度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90天;


  (三)申请人在江门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四)申请人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人才入选者的人才;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三)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八)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九)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十)在我市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文旅等新兴产业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


  (十一)江门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1.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


  2.江门市人才工作局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3.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前3名团队核心成员;


  4.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前3名团队核心成员;


  5.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前3名团队核心成员;


  6.其他经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条 (申请人限制条件)申请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所在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人 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时间和方式)财政补贴每年受理一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技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每年6月份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条件、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补贴发放程序等,申请人按照公告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单位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人才认定属地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若申请人涉及江门市两处以上市(区)取得收入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市(区)提出,并递交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告中另下载样本)。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系统出具的国外学历电子证照认证结果。必要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纳税所属年度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工作累计90天等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江门市任职或受雇的,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江门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江门市企事业单位、机构出具的任职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在江门市工作的事实,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申请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个人声明,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实际在江门市提供劳务的时间以及补贴申请所属年度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多于一个江门市雇主、江门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江门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须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收入及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包括申请年度工资表、申请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文件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材料(需注明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六)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人才认定和补贴资金审核)各级人才认定部门应当在收齐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对申请人进行人才认定。完成审核后,将拟认定的人才名单提交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若涉及两处以上市(区)缴纳个税的,需由市税务局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四条 (确定拟补贴名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所有审核后,确定拟补贴名单,并统一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补贴受理与兑现)经审核及公示的人才无异议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兑现申请,财政部门受理后通过各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直接划拨至申请人在申请表指定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报人由违法违规、虚报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个人,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


  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当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认定和审核,以及发放补贴,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有效期)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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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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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财规字[2019]5号 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标准(2019年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见附件2),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以上记录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广州”网站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


  第九条 《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更新发布。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本办法第十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广州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⑵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财政补贴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申领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扣缴义务人和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查,承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承诺书;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获国家、省级政府、广州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或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等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是否达到累计90天的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提供:


  ⑴申请人与扣缴义务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内);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⑵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的承诺书。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⑴申请人与在广州市设立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⑵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的承诺书。


  (六)申请人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


  (七)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一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申请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共同使用的网办系统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属于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受理审核部门应核对提交的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部门完成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初审后,相关人才认定或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等应开展协助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受理审核部门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经审核和公示的人才无异议的,受理审核部门形成正式财政补贴名单,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补贴,取消该申报人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1:《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doc


  附件2:《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doc


  附件3: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单位申请表及承诺书.doc


  附件4: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及承诺书.xls


  附件5:独立个人劳务-个人声明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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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3
文号:穗财规字[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财法[2019]15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反映。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 林敏子,联系电话:350167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汤晓文,联系电话:3935215;市科技局 何卓驹,联系电话:3317363  市科技局 胡兆强,联系电话:3362995;市人才工作局 苏长腾,联系电话:3273951;市税务局 何晓枫,联系电话:3278186)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发放、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对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标准。本办法所指的纳税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对在江门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按年度一次性予以补贴,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六条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我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财政补贴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工作、补贴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以及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补贴申请受理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


  市人才工作局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组织部门开展相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各级科学技术部门开展高端人才认定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各级税务部门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审核,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人相关纳税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江门市本级与各市(区)按照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承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人才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在江门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且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90天;


  (三)申请人在江门市依法纳税,且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江门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三)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八)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九)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十)高新技术企业和江门市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管理团队或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十一)在江门市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文旅等新兴产业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


  (十二)国家、省、江门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十三)江门市“人才绿卡”人才;


  (十四)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


  (十五)江门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十六)江门市科研创新团队成员;


  (十七)经认定并资助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成员;


  (十八)经评审并获得资助的江门市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员;


  (十九)江门市高技能领军人才、技能大师以及取得国际认证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二十)属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江门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工种目录》范围的技能人才;


  (二十一)其他经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条 申请人承诺其本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所在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进行,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人才工作局、市税务局于受理申请年度的6月份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页(www.jiangmen.gov.cn/szdwzt/czj、www.jiangmen.gov.cn/szdwzt/srlzyshbzj)(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上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应提交资料,申请人按照申报指南公告的时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单位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申报指南另行提供下载样本)。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系统出具的国外学历电子证照认证结果。必要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工作累计90天等文件及材料:


  1.如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江门市任职或受雇的,应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江门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江门市企事业单位、机构出具的任职或相关材料,证实该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江门市工作的事实,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申请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如申请人因工作关系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应当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的个人承诺,内容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如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一个以上江门市雇主、江门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江门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收入及纳税文件及材料,包括申请年度工资表、申请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文件纳税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文件。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材料(需注明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六)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受理属地的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职能分工,将申请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人才认定。


  (二)人才认定。人才认定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及在申请表中加具认定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正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补贴申请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对通过人才认定的申请人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同级税务部门负责提供补贴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纳税额等相关纳税信息的数据清单(若涉及在两处以上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数据清单由市税务局提供)。


  (四)拟补贴人员名单的公示。各级财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工作部门、科技部门、税务部门确定拟补贴申请人名单,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7个工作日。


  (五)补贴的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以及有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财政部门通过各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直接划拨至申请人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户;对有异议且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相应的补贴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果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承诺与事实不符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认定和审核,以及发放补贴,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江门市财政局                   2019-08-19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鼓励吸引更多国际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生活,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并充分考虑珠三角九市的实际需要,由各市根据当地实施制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按照该通知要求并,我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三、主要内容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使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才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我市在中央、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办法》内容共十七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五章,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税负差所指的纳税年度和已缴税额标准。根据粤财税[2019]2号规定,我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本《办法》明确纳税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已缴数额以次年(即2020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二)明确人才认定的标准。在省确定的明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基础上,细化我市可享受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标准。包括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和承诺事项,其中《办法》第八条明确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四项基本条件;《办法》第九条明确申请人只需符合条件之一的二十一条资格条件;《办法》第十条明确申请人应当承诺的事项。


  (三)明确补贴申请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时段。补贴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申请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向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第三季度进行受理,即申请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在2020年第三季度受理。


  (四)明确补贴流程和部门分工。申请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认定(由各级人才认定部门按职能分别认定)——审核补贴申请(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公示(各级财政等五部门联合)——补贴发放(各级财政部门)。


  (五)明确另行制定申报指南确定具体办理事项。为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办法》制定部门于2020年6月份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页(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www.jiangmen.gov.cn/szdwzt/czj、www.jiangmen.gov.cn/szdwzt/srlzyshbzj))上公布年度申报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相关申请资料的参考样本等具体办理事项。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及承诺书、有效身份文件、在江门市工作时间达到工作累计90天的文件及材料、收入及纳税文件及材料、银行账号、人才认定相关佐证材料,表格样本和具体文件及材料于申报指南逐一明确。请补充……


  (六)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办法》第12十二条明确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及、承诺书、有效身份文件、工作关系及工作时间情况的资料、收入及纳税情况的资料等,具体材料和相关表格样本可参照年度申报指南的指引。明确另行制定申报指南明确具体办理事项。《办法》制定部门于2020年6月份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页(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上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等具体办理事项。


  (七)明确实施时间和粤财税[2019]2号文件实施时间的衔接问题。(一)关于本《办法》实施时间和粤财税[2019]2号文件实施时间的衔接问题。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即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可以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同时明确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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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31
文号:江财法[20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财规字[2019]1号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国家资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精神,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反映。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国家资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 88266248,市科技局 8822382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8260730,市税务局 88363049)



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中山市实施的粵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对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及财政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原则,认定名额不设上限。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


  第六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财政局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组织认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其中: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礼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中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按照本办法计算所涉及的财政补贴申请人已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


  中山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安排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和监督。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纳入人才认定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中山市工作,且在中山市依法纳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3.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合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4.经认定或评定的中山市第一至第六层次高层次人才;


  5.港澳台人士参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标准执行。


  (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人才;


  2、在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以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教育、金融、环保等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


  3、经中山市认定、评定的紧缺适用第七、八层次人才。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申报时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中国(中山)平台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录的;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刑事处罚记录。扣缴义务人存在以上行为或记录的,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人才认定申请常态化受理,每年12月底前申报人才资格的,可申请本年度的财政补贴。次年4月底前,由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确认上年度受理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第十二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在网上发布财政补贴申报通知,编制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等内容。


  财政补贴申请人于纳税年度次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向人才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向受理部门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的其他合同及材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其他有助于人才认定和便于准确审核财政补贴所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形成拟补贴清单,如有需要,可送其它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再送中山市税务局提供已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按照中山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形成正式的财政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最后通过中山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个人,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审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关于《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解读


  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该《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市可以享受财政补贴的人才认定及补贴的具体范围标准。保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中对人才认定和补贴标准基本要求不变,同时细化我市可享受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标准。


  (二)明确我市相关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部门工作分工和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分工协作,完成我市相关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工作。


  (三)明确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时间、需报送材料等,方便申请人明晰政策。


  (四)明确补贴申报限制条件和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内容。


  (五)《办法》中人才认定的文件依据主要有:《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暂行)》(粤府[2018]96号)、《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计点积分制度地方鼓励性加分赋值表(暂行)]的通知》(粤外专规[2018]1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发[2015]80号)等其他相关文件。


  三、其他说明


  (一)关于是否可以接受个人申报的问题。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二)关于财政补贴计算的问题。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办法》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三)关于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再次纳税的问题。该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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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中财规字[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肇财规[2019]1号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科技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实验区(肇庆)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科技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1日



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肇庆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肇庆市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四条 肇庆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額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当期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资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属端州区、高新区的,由市、区按财政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其余县(市、区)由市、县(市、区)按照20:80比例分担,涉及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的,由相关县(市、区)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人才认定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属于中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肇庆市创业或在肇庆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或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在纳税年度于豎ji庆市累计工作不少于90天;


  (三)在肇庆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高端人才在具备第七条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和B卡的人才。


  (三)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八)省、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


  (九)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笫九条 申请认定的紧缺人才在具备第七条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备国际认可的执业资格:


  (三)属于“西江人才计划”系列政策引进的境外人才,如西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西江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肇庆市高层次人才、符合年度紧缺人才目录并成功认定的肇庆市急需紧缺人才、肇庆市拔尖人才等;


  (四)其他经评审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记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三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肇庆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三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肇庆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三)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肇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本人对申报单位在肇庆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人才认定与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受理审核机构,其中:境外高端人才由科技部门予以认定,记紧缺人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属的各县(市、区)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申请(属新区范围的,向鼎湖区所属受理审核机构提出申请;如涉及在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向最后一个缴纳地所属县(市、区)统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因工作关系而在肇庆市任职或受雇的,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代为提出申请(一年内渉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由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统一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补贴的申请每年度办理一次,申报日期为本年度的7月1日至8月15日,如因申请资料不齐需补齐资料的,补报资料日期可延后至8月31日。超过上述规定日期的,当年不再受理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当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受理审核机构指定的时间为申请补办。再次逾期的,不再受理和发放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扣缴义务单位和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查、承诺申请人无刑事处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查)。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五)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所属年度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肇庆市任职或受雇的,提供:


  (1)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肇庆市行政区域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肇庆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肇庆市企事业单位、机构出具的任职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在肇庆市工作的事实,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


  (3)申请人所属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1)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会同;


  (2)申请人出具个人声明,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实际在肇庆市提供劳务的时间以及补贴申请所属年度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


  3.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内为多于一个肇庆市雇主、肇庆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肇庆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须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包括由申请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文件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具体事项由受理审核部门每年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申请人按照公告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即时核查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齐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部门应自截止受理申请之日(8月31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人才认定审核。受理审核部门可依工作需要将拟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助审核。


  对通过人才认定的申请人,受理审核部门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协助审核。税务部门应自收到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全部审核完成后,受理审核部门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公示5人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受理审核部门形成正式财政补贴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补贴方案,在4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受理审核部门,由受理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受理审核部门应将受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申请人应翻译成中文文本。


  第二十二条 代理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受理审核部门将有关情况提交肇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取消该申请人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办理申请、审核和补贴发放手续。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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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1
文号:肇财规[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佛财法[2019]24号 佛山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应。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31日



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对在佛山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管理,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认定审核的方式进行,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开展一次。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安排在次年的7月1日之后受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牵头组织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市科技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审核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审核机构,如部门职能分工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能分工为准。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申报人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协助审核。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佛山市本级与各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章 补贴计算原则及方法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的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实际缴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为准。如按规定无需汇算清缴的,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全年实际缴纳税额和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


  第八条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财政补贴=∑(各分项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各分项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需进行分项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经营所得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获得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补贴,且并未按本办法第三条(一)至(五)项所得类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性所得(以下简称补贴性所得)税负差额=补贴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申报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三)申报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申报人,同时应当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三)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B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


  (八)取得优粤佛山卡A卡或B卡的人才。


  (九)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前4名核心成员。


  (十)取得博士学位或有博士后经历的人才。


  (十一)其他经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扶持通”平台)是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财政补贴申请的网上受理平台。


  第十二条 申报人个人存在扣缴义务单位的,鼓励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申报人存在两处以上扣缴义务单位,且年内须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由办理汇算清缴的扣缴义务人代为汇总办理。申报人存在两处以上扣缴义务单位,且年内依法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选择由其中一处扣缴义务单位代为汇总办理补贴申请。如没有扣缴义务单位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税务部门编制申报公告,于每年6月在以上部门官网及“扶持通”平台发布,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条件、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补贴发放程序等。


  申报公告发布后,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登录“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十四条 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在提交财政补贴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扣缴义务单位和申报人承诺配合政府部门核查、承诺申报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件材料。


  (三)申报人获国家、省级政府、佛山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聘书等,一次性提交即可;审核通过后,今后年度无需再重复提交。)


  (四)申报人与扣缴义务单位(在佛山市设立的企业、机构)的工作关系相关文件及材料。


  (五)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报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五条 市科技、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其他相关人才认定部门协助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转交市税务部门。


  市税务部门收到市科技、人社部门转交的材料后,对拟补贴人才在佛山市缴纳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进行协助审核。


  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申报人提供材料原件或补充材料予以核实。


  第十六条 对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人社、税务部门确定正式补贴名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申报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人社、科技、税务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报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下载:佛山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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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31
文号:佛财法[2019]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惠财法[2019]14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反映。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31日



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惠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和给予财政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惠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以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和财政补贴的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财政补贴的受理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并与各县(区)进行清算,市税务局负责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税负差额等信息的审核。


  第六条 财政补贴由市本级与各县(区)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惠州市工作,且申请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惠州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三)在惠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学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境外高端人才申请人,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包括人才项目入选者和团队项目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中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计划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标准,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计划为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广东特支计划”、“珠江人才计划”;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四)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自贸办、市政府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五)在本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六)本市高等院校、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境外紧缺人才申请人,同时应当符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惠州市紧缺人才目录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本办法规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一)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二)扣缴义务人有前款行为或记录,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6月份前在部门网站发布申报指南,公告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内容。


  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以自愿申报为原则,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至8月15日受理。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申请期限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个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申请表。单位和个人应承诺配合政府部门核查,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与在惠州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的工作关系及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惠州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的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


  (五)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审查形成拟补贴的人才名单,并将名单信息提交市税务局对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税负差额等进行审核。经市税务局审核后,受理部门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拟补贴的人才名单在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受理部门形成正式人才补贴名单和金额,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的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回,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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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31
文号:惠财法[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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