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月申报纳税,租户都是个人,已向我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预计2021年11月份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取得约10万元租金收入,2021年12月份可以取得约20万元租金收入,无其他收入。请问,我公司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称“11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为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如果2021年11月销售额(包括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则可以按照11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2021年12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选择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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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契税法》实施以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还执行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规定,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附件 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第11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关于契税政策”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条“关于实施范围”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契税法》实施以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还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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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7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公司不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是否要填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 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 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20〕31 号)等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不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不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无需填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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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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