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关于公布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19〕22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等9个单位取得我市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0年至2024年五个年度。


  1.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青岛市体育场馆协会


  3.青岛市企业参与国防建设促进会


  4.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协会


  5.青岛市农药行业协会


  6.青岛市水利行业协会


  7.青岛市糖尿病防治研究会


  8.青岛市福慧慈善基金会


  9.青岛市立菲慈善基金会


  上述单位应在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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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8
文号:青财税[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35号)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1.宁夏医科大学校友会


  2.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3.宁夏扶贫开发研究院


  4.宁夏招标投标协会


  5.宁夏拍卖行业协会


  6.宁夏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宁夏浙江商会


  8.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


  9.宁夏正丰慈善基金会


  10.宁夏金宇爱心慈善基金会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基金会


  13.宁夏青年公益实践中心


  14.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


  15.宁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6.宁夏绿丰源生态公益基金会


  17.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


  18.宁夏岳麓高级中学


  19.宁夏沙漠绿化与沙发展基金会


  20.宁夏盲人协会


  21.宁夏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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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四川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将《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第五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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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精神,社会组织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属于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衔接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受理时间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于上半年4月份和下半年8月份集中受理。到期重新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免税资格期满次年4月份提出复审申请。


二、对《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调整后,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前年度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适用不同的《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中第三条第一款和附件1停止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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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2
文号:黔财税[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第二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8〕15号)规定,现就2020年第二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情况,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陕西上市公司协会等31个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相关要求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和免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针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名单中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陕西省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陕西省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1.陕西上市公司协会


  2.陕西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


  3.陕西省建材商会


  4.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


  5.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


  6.核工业四一七医院


  7.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8.陕西省整形美容协会


  9.陕西省粮食行业协会


  10.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


  11.陕西九九老龄事业基金会


  12.陕西省应急产业协会


  13.陕西省金属学会


  14.陕西省钢铁工业协会


  15.陕西绿色原点环保宣教中心


  16.陕西西北大学朱雀教育发展基金会


  17.陕西省华东企业发展促进会


  18.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


  19.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


  20.陕西允中文教院


  21.陕西省农产品物流市场协会


  22.陕西省终南山老龄产业协会


  23.陕西福智慈善基金会


  24.陕西省旅游摄影协会


  25.陕西省商业联合会


  26.陕西省供货商企业协会


  27.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


  28.陕西省气象学会


  29.陕西省花卉协会


  30.陕西省戒毒工作协会


  31.陕西省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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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文号:陕财税[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为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发票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相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


  二、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第三方平台(含纳税人自建)免费使用。


  三、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事宜


  按照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第三方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备案。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百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4.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国保信电子发票平台。


  5.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力中税电票云平台。


  6.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诺诺发票平台。


  7.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上述7家第三方平台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的基础服务,不得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或0951-5010544进行投诉举报。如存在税务干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情况的,可拨打0951-5046753进行投诉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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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21]5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精神,社会组织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属于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衔接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受理时间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于上半年4月份和下半年8月份集中受理。到期重新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免税资格期满次年4月份提出复审申请。


  二、对《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调整后,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前年度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适用不同的《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中第三条第一款和附件1停止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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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2
文号:黔财税[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0]266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2016年度第十七批、2017年度第十四批、2018年度第十三批、2019年度第八批和2020年度第二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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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京财税[2020]26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筑税发[2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巡游出租车行业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知

贵阳市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深化交通和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乘客开具、保存和使用发票,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等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和贵阳市交通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21年3月15日起,在贵阳市巡游出租车行业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阳市内各区、县(市)税务机关为辖区内出租车经营者免费提供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出租车经营者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按实际提供服务向乘客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过程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传统机打出租车发票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并行,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出租车经营者,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办理自印纸质发票事项服务。


  二、贵州蓝色众联甲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色众联公司”)作为试点单位,先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蓝色众联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交通部门要主动深入企业加强宣传引导。蓝色众联公司要完善驾驶员动态管理,积极配合技术部门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推广工作。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如需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四、巡游出租车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涉及税收征管方式的变更,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项减税降费规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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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文号:筑税发[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大财法[2018]384号文件的规定,开展2021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经大连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申请认定(以下资料均应提供一式两份):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4.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材料及第5项、第6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7项、第8项规定的材料。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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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2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确保《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平稳实施,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关意见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是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堵塞虚开、低开发票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二、开展宣传辅导


  (一)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


  各地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相关政策操作变化要点的宣传辅导。


  (二)多层次开展政策培训


  1.做好税务系统内部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熟悉《办法》实施后机动车发票全链条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掌握机动车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2.做好机动车发票政策宣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辅导工作,重点宣讲机动车发票信息和车辆电子信息关联匹配的规定,机动车企业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以及开具机动车发票应遵循的规则。


  三、做细准备工作


  (一)归类维护。机动车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机动车企业(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除外)实际经营等情况完成机动车企业的分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须于2021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述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统计表上报至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总局对机动车企业所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进行定向升级;在核心征管系统“机动车企业归类管理”模块升级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在“机动车企业归类管理”模块中完成机动车企业归类工作。对新增的或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机动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机动车企业类型进行调整并重新归类。


  机动车企业类别的优先级次为:(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上述优先级次归为其中一类。


  (二)系统准备。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的升级和调试;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督促服务单位根据各地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定向部署开票软件升级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办法》试行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传输的时效性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及时向总局反馈发现的问题。


  (三)发票票种核定。对已完成归类工作的机动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机动车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核定票种。具有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业务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其他销售机动车业务的,应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根据“一车一票”的原则核定企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四)发票保障。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


  四、过渡期安排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试行期间,如果出现部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合格证原件及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信息(以下简称手工维护功能),并在完成维护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税务局备案。对于因上游机动车企业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合格证电子信息无法传递至下游机动车企业的情况,不得提前手工修改合格证电子信息归属关系。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法》试行期间,要建立手工维护功能管理制度,实行手工维护功能台账登记、报批程序、资料存档等机制。各省税务局在《办法》试行期结束后,适时组织力量检查分析本地区手工维护功能实施情况,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加强内外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强化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协作机制,保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传输畅通,及时反馈传输问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与相关系统开发单位、运维单位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好系统完善工作,及时处理技术信息等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协调处置出现的负面舆情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建立健全问题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层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统计表.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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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文号:税总函[202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天津市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ianji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我市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具体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天津市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二、我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登录地址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ianji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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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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