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赣财法[2019]13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肥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重大任务,抓紧抓实抓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舆论宣传解读,答疑解惑,增强与其,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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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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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2
文号:赣财法[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会财字[2020]7号 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长白山开发区总工会,扩权强县试点市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各产业工会财务部:


  日前,全总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我省小微企业。


  二、支持政策内容和实施时限


  全额返还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缴交的工会经费。


  三、工会经费返还的流程和要求


  1、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填报《吉林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


  2、县以上工会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审核、审批,按季度返还工会经费至小微企业工会账户,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3、小微企业缴交的工会经费中,县以上各级工会不再参与分成,由负责经费收缴的市、县工会直接确认为本级收入;落实支持政策部分,使用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核算。


  4、通过税务部门代征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所产生代征工作经费由直接负责经费收缴工作的市、县工会承担。


  5、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交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上级工会要建立建会筹备金收缴台账,详细记录缴交建会筹备金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小微企业工会组建后,要全额返还其建会筹备金余额。


  四、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服务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工会法》和《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工会财务知识培训,通过编制财务制度汇编、操作手册、案例课程等多种方式,运用工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手段,加强资源共享合作,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


  上级要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解决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小微企业工会独立开设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提供指导服务;对暂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可实行“上代下”财务集中核算模式,所需工作经费由上级工会解决;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工会报账制度,定期向小微企业通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的指导,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覆盖面。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pdf


  2.《吉林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docx


  3.小微企业划型标准.docx


吉林省总工会财务部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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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吉会财字[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20]510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开发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26号)精神,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精准帮扶我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力纳税人复工复产、共克时艰,现就免征地方权限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和执行口径。


  (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三)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其他优惠政策,再适用该免税政策。


  二、简化相关资料和流程。


  (一)申报即享受。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协议等相关佐证资料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办理免税事宜。


  (三)退税管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税款,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以后应纳的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


  三、加强宣传辅导和效应分析。


  各地要主动向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丰富政策宣传形式,提升宣传覆盖面,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办理。同时要做好政策落实跟踪,对纳税人应享未享、不应享受而享受税收优惠等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全力保障政策精准落地,齐心协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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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吉财税[2020]5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授权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按照《通知》第三条授权,经省政府决定,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把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要通过官方网站、“两微一端”、纳税辅导、纳税服务等多种手段,认真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要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做好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受理、收入影响预计等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报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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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办规[2020]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30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措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要求,为更好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我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国家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房屋租金减免力度


  (一)推动对承租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下同)和个体工商户,免除6个月房租。由承租方提出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经产权单位审核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予以减免,并由产权单位将有关情况提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已上缴国库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办理租金退库,或经双方协商后从后续租金中抵扣。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减免房租影响人员开支和办公运转的,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商务厅、住建厅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发挥国企优势,履行社会责任,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暂缓收取其他3个月房屋租金,待经营状况好转后补缴租金。(省国资委负责)


  (三)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驻黑龙江机构、国家部委直属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有关部门参照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执行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帮助争取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予以认可。(省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房屋业主,对用于经营、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户,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各市、县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财税优惠政策


  (五)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本级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各市、县政府负责)


  (六)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2020年6号公告)申报办理免税。此前已经享受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享受的免税期限未达到此次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享受免税。各市、县落实以上省级免税政策,减收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税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支持扶持力度


  (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其实际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客户实际需要,积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稳定


  (十)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租金价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房屋租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省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省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各市、县政府和省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督促指导,扎实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出台疫情期间房屋租赁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五)确保房租减免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由国有房屋出租方提前将减免房租垫付给最终承租人,确保减免的房屋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国有房屋所有者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政策落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响应政府号召,通过减免房屋租金方式,让最终承租人受益。(省住建厅、财政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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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黑政办规[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9]5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好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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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闽财税[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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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房租负担、推动出租方对其减免租金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三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0年上半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减免税额按减免租金的总额和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或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叠加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六、出租方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房租负担、推动出租方对其减免租金、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适用对象。通过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租金,帮助其度过疫情难关的不动产出租方,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规定减免税额上限。减免税额按减免租金的总额和出租方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


  1.减免租金总额指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计。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未达三个月的租金,不计入减免租金总额。


  2.三个月应纳税额为以2020年2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明确不能叠加享受。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叠加享受。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四)规定减免税申请的途径及所需资料。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所需提交的四种申请材料中,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的相关资料、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及复印件可容缺,待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日常征管,要求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税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告知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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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财规发[2019]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迅速让政策落地生根。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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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7
文号:宁财规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财[建]发[2020]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等其他地方机构关于落实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4号),现就落实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财政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批发零售、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行业,注册地且实际经营地在宁夏境内,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为降低补贴对象经营成本,参照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自治区本级留成部分,自治区财政给予2个月补贴。


  三、申报流程


  (一)补贴对象如实填报《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到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过期不候。


  (二)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补贴对象申报情况,填报《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并于一周内完成统计汇总工作,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核实。


  (三)各市、县(区)税务部门于一周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反馈给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四)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情况,对信息不一致的企业再次进行校对。校对无误后,于5月20日前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分行业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对各市、县(区)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于5月底前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


  四、资金拨付


  自治区财政厅汇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资金申请报告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市、县(区)财政局,由各市、县(区)财政局商行业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是做好此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核实企业信息、准确统计填报报表、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二)加强配合。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按时完成信息校对工作,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三)加强监督。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严防虚报、谎报等违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交通运输厅联系人:马建平联系电话:0951-6076770商务厅联系人:李道胜联系电话:0951-5960714文化旅游厅联系人:王继霞联系电话:0951-6722098)


  注:交通运输行业认定请咨询交通运输厅,批发零售、餐饮住宿行业认定请咨询商务厅,文化旅游行业认定请咨询文化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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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1
文号:宁财[建]发[20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规[2020]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5日


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更有针对性加大“六稳”工作力度,以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提升渡过难关的信心和能力,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阶段减免税费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负。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工商户凡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2020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符合《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阶段性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结束的当月末,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2020年2月1日前欠缴的费用仍按原标准收取,已预收的费用退还缴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促进就业稳岗


  (六)支持企业用工保障。发挥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人员招聘、用工输送等针对性服务。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


  (七)稳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三、降低要素成本


  (八)缓解用能成本压力。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不停供。提前执行天然气淡季价格,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降低10%。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计收电费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各区人民政府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督导转供电主体,将电费减免的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电力用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市水务集团、全市燃气经营企业,各区人民政府)


  (九)给予房租优惠。对承租本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具体政策期限按照《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经营用房减免的租金让利全部传导到实际租户。(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相关规定,确保采购的金额和比例。持续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坚决杜绝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四、强化金融支持


  (十一)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总量增加成本下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对防控疫情作出贡献、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贷需求的基础上,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用好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十二)缓解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要采取展期、变更还款安排和付息周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继续提供金融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于融资所需非必须的申请材料允许“容缺后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贷款付息日期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对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商户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十三)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降到1%以下,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对于疫情期间政策性担保机构发生的相关代偿不良,给予当事人免责。(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风险损失。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提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抵抗疫情风险能力,创新设立保险产品,合理厘定费率,拓宽保险范围,在2020年度内,根据保险机构实际理赔额度,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机构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各保险机构)


  (十五)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率。建立受影响企业理赔服务机制,简化报损、索赔程序,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出口企业,合理缓缴保费,在定损核赔时予以酌情处理。(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五、优化服务保障


  (十六)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建立市、区两级帮扶机制,帮助协调解决在员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方面遇到的困难,指导有序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对外贸企业能够证明是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免费为企业出具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指导中小微企业妥善处理贸易纠纷,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约的中小微企业加强专业化服务,防范化解法律风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简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工贸易办理手续。对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手(账)册设立、核销等业务申请,加快审核办理速度。中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可按照需求向海关申请临时延长手(账)册有效期。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内销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凭相关说明向海关申请延期办理有关手续。(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十九)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便利。鼓励本市中小微企业应用“码头集港”作业模式,在港口结关前24小时内直接将货物运输至码头,海关对已提前申报出口货物进行优先查验。对出口动物及产品注册登记在本市的中小微企业,需要推荐国外注册登记的,采信企业自我声明,免于实施现场考核,直接上报海关总署对外推荐。对复工复产的本市出口食品中小微企业,有针对性地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能力水平,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二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审批服务。依托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审批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办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立即受理、立即审核、及时审批。申请材料不全的,实行承诺审批,采取“容缺后补”、“信用承诺”、“以函代证”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


  (二十一)简化中小微企业抵押登记流程。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在34家金融、担保机构实现除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外的所有抵押登记不见面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开辟企业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合并、优化登记环节,采取查勘现场时一并受理登记的方式,确保24小时内办结。对于紧急登记事项,通过预约等方式定时定点提速办理,满足申请人的登记需求。(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十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督促及时改正,依法免予行政处罚。适当放宽资质维护期限,对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办理。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现的失信记录,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暂不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妥善降低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二十三)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四)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零见面”,优化网上办事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线下办理的登记事项,通过电话、邮箱、传真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指导。放宽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可直接向经营场所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五)放宽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条件。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时间至2020年底。在延长期内,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的,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鼓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推出各类年报帮扶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助力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六)顺延相关许可有效期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含特殊食品)个体经营者所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规模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七)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开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用工信息平台,服务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有关政策、分类防控指南和要求。(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1.问:《天津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文件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相关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要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2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更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措施。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这些政策措施需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出台的政策措施高度重视,市领导同志要求结合天津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更有力度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保持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此,市工业和信息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起草政策,及时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二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市中小微企业数量占全市企业总量的99.9%左右,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市的84%以上,税收贡献占全市的66%左右,是扩大就业、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重要力量,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保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样,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生了严重冲击,目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复工复产、成本上升、资金断链、用工紧缺、收益下降、订单违约、信用受损、信心受挫等诸多问题。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希望市政府出台更有力度、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帮助企业和商户渡过难关、保持发展。


  2.问: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文件的主要内容共五个部分,27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是阶段性减免税费,包括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负、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五个方面具体措施。


  第二部分是促进就业稳岗,包括支持用工保障、稳定劳动关系两个方面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是降低要素成本,包括加大缓解用能成本压力、给予房租优惠、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力度三个方面具体措施。


  第四部分是强化金融支持,包括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总量增加成本下降、缓解资金流动性困难、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风险损失、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五个方面具体措施。


  第五部分是优化服务保障,包括指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加强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简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工贸易办理手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审批服务、简化中小微企业抵押登记流程、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放宽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条件、顺延相关许可有效期限、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十二个方面具体措施。


  3.问:若干措施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落实国家政策比较全面。疫情发生后,国家出台的主要政策措施,都吸收到文件中。二是回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诉求比较全面。对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复工复产、成本加大、资金断链、用工紧缺、收益下降、订单违约、信用受损、房屋租赁等方面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三是政策措施比较全面。包括阶段性减免税费、促进就业稳岗、降低要素成本、强化金融支持、优化服务保障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多方面、多角度、多途径支持企业。四是含金量比较高。拿出真金白银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吸纳就业、房屋租赁、缴费纳税、因疫情损失等方面给予支持。比如,对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吸纳1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承租我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对给予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疫情风险保险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机构实际理赔额度,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机构不超过50万元等。五是政策时效性比较高。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困难的时候,及时提出了许多阶段性、针对性支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渡过难关的政策举措。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应是很解渴的。六是操作性比较强。每项政策措施具体清楚,便于企业了解掌握,同时责任部门明确,便于操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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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5
文号:津政办规[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税函[202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市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一、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困难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一)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工商户凡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三、对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2020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2月份至疫情结束当月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类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2.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纳税人;


  3.市发改委、工信局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纳税人;


  4.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减免租金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


  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办理,填报减免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从其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


  (二)政策依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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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津税函[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简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退税办理流程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由于政策始点差异,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已有部分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享受范围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了税款,需要通过办理相关退税或者抵减手续享受政策。为了确保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应享尽享,并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简化办理退税流程,纳税人无须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及委托代征单位主动联系纳税人核实相关信息后,会将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动退库划到纳税人的原缴税银行账户;以现金方式缴税的纳税人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办理退税。


  纳税人如有疑问或困难,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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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9]4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


  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政策落地督查,深入分析政策绩效,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税务局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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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3
文号:浙财税政[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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