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五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五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05-2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五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上海倍增公益基金会

  2. 上海包玉刚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3. 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4. 上海临港文化艺术基金会

  5. 上海胡荣华象棋基金会

  6. 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

  7. 上海市众志公益基金会

  8. 上海临港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9. 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

  10. 上海市首建公益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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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2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05-2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上海临港教育发展基金会

  2. 上海市女性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3. 上海利生公益服务中心

  4. 上海百特教育咨询中心

  5. 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

  6. 上海愿望成真慈善基金会

  7. 上海来伊份公益基金会

  8.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益基金会

  10. 上海基金业公益基金会

  11. 上海亮线公益基金会

  12. 上海华科公益基金会

  13. 上海天福慈善基金会

  14. 上海中欧基金真心公益基金会

  15. 上海随手公益基金会

  16. 上海正心公益基金会

  17. 上海五心公益基金会

  18. 上海屿筑公益基金会

  19.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 上海微澜公益基金会

  21. 上海市徐汇虹梅社区基金会

  22. 上海市崇明区绿叶教育发展基金会

  23. 上海惠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24. 上海市益彩飞扬公益基金会

  25. 上海红莲花公益基金会

  26. 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

  27. 上海直品公益基金会

  28. 上海市南旎湾慈善基金会

  29. 上海体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0. 上海正峰公益基金会

  31.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2. 上海市同辰阳光公益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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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2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财公告[2022]25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2—2024年度、2023—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2—2024年度、2023—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渝财公告〔2022〕25号             2022-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20〕22号)具体要求,经审核,现将2022—2024年度、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重庆长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重庆两江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重庆几和慈善公益基金会

  5、重庆浙商爱心基金会

  6、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

  7、开州区慈善会

  8、万州区慈善会

  9、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

  10、大渡口区慈善会

  11、南岸区慈善会

  12、城口县慈善会

  13、重庆市渝中区红樱桃义工协会

  二、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重庆市南川区慈善会

  2、重庆市铜梁区慈善会

  3、重庆市永川区慈善总会

  4、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

  5、重庆市大足区慈善会

  6、重庆市潼南区慈善会

  7、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

  8、重庆梁平区慈善会

  9、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10、重庆市慈善总会

  11、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12、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

  13、重庆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4、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

  15、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16、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7、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8、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

  19、重庆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

  21、重庆市江津区慈善会

  22、丰都县慈善会

  23、重庆市綦江区慈善会

  24、合川区慈善会

  25、重庆市忠县慈善会

  26、重庆市兴安帮扶基金会

  27、重庆市沈铁梅文化发展基金会

  28、重庆缙云山养生慈爱基金会

  29、重庆市社区治理创新发展基金会

  30、重庆市科普发展基金会

  31、重庆市丰都教育奖励扶助基金会

  32、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基金会

  33、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

  34、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35、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基金会

  36、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

  37、重庆市彭水教育基金会

  38、重庆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

  39、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基金会

  40、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1、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基金会

  42、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基金会

  43、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4、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基金会

  45、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6、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基金会

  47、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基金会

  48、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9、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1、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2、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3、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4、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

  55、重庆市武隆区乡村振兴基金会

  56、重庆市大足应急救助基金会

  57、重庆银保扶贫慈善基金会

  58、重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9、重庆光彩事业基金会

  60、重庆市民泰社区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61、重庆德勤公益基金会

  62、重庆广德公益慈善文化基金会

  63、重庆市大爱渝商慈善基金会

  64、重庆市巫山教育基金会

  65、重庆明天公益基金会

  66、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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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31
文号:渝财公告[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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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民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湖北省关于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湖北省关于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民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全省性社会组织

  1.黄冈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4.湖北弘义法治公益基金会

  5.武昌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武汉市

  6.武汉光谷花山街社区基金会

  7.武汉光谷星光公益基金会

  8.武汉光谷山水公益基金会

  9.武汉市国华人寿公益基金会

  10.武汉凡谷公益基金会

  11.武汉市武昌区瑞景教育发展基金会

  襄阳市

  12.襄阳市襄州区雲毅慈善基金会

  宜昌市

  13.宜昌市英才教育基金会

  14.宜昌市金东山建材公益慈善基金会

  15.枝江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咸宁市

  16.咸宁市春雨乡村教育基金会

  17.通山县第一中学未来教育基金会

  恩施州

  18.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助学扶贫促进会

  19.恩施市慈善总会

  20.利川市慈善总会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民政厅

2023年1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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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9
文号: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民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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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公告2022年第5号 河南省关于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有关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关于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有关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河南省阳光医疗健康发展基金会

  2 新乡市东安教育基金会

  3 商丘市宏基教育基金会

  4 新乡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5 洛阳市扶贫基金会

  6 河南省永帝善缘基金会

  7 河南省银龄基金会

  8 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

  9 河南省健康中原医疗援助基金会

  10 郑州市郑东新区慈善总会

  11 开封市慈善总会

  12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慈善总会

  13 开封市龙亭区慈善总会

  14 通许县慈善总会

  15 尉氏县慈善总会

  16 开封市祥符区慈善总会

  17 开封市鼓楼区慈善总会

  18 平顶山市湛河区慈善协会

  19 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

  20 滑县社会组织促进会

  21 安阳县慈善总会

  22 温县慈善协会

  23 灵宝市慈善总会

  24 内乡县慈善总会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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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公告2022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1-2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上海雅享公益基金会

  2.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社区基金会

  3. 上海长三角商创科技基金会

  4. 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

  5. 上海联和公益基金会

  6. 上海联享公益基金会

  7. 上海市吴昌硕文化艺术基金会

  8. 上海永福慈善基金

  9. 上海市乐知一心慈善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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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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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确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十字会等二十三户群众团体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十字会等二十三户群众团体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十字会

  2.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红十字会

  3.包头市东河区红十字会

  4.阿荣旗红十字会

  5.乌兰察布市红十字会

  6.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红十字会

  7.商都县红十字会

  8.丰镇市红十字会

  9.察哈尔右翼前旗红十字会

  10.察哈尔右翼中旗红十字会

  11.察哈尔右翼后旗红十字会

  12.化德县红十字会

  13.四子王旗红十字会

  14.乌拉特前旗红十字会

  15.杭锦后旗红十字会

  16.磴口县红十字会

  17.满洲里市红十字会

  18.兴安盟红十字会

  19.霍林郭勒市红十字会

  20.宁城县红十字会

  21.苏尼特左旗红十字会

  22.正镶白旗红十字会

  23.乌拉盖管理区红十字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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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6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           2023-0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将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一、西安市

  1.西安市碑林区红十字会

  二、宝鸡市

  2.宝鸡市红十字会

  3.陇县红十字会

  4.麟游县红十字会

  5.眉县红十字会

  6.凤翔区红十字会

  7.扶风县红十字会

  8.金台区红十字会

  9.太白县红十字会

  10.凤县红十字会

  11.渭滨区红十字会

  12.千阳县红十字会

  三、咸阳市

  13.咸阳市红十字会

  14.乾县红十字会

  15.兴平市红十字会

  16.渭城区红十字会

  17.秦都区红十字会

  18.三原县红十字会

  19.彬州市红十字会

  20.旬邑县红十字会

  21.咸阳市红十字会

  22.武功县红十字会

  23.永寿县红十字会

  24.泾阳县红十字会

  25.淳化县红十字会

  26.礼泉县红十字会

  27.长武县红十字会

  四、铜川市

  28.耀州区红十字会

  29.宜君县红十字会

  30.印台区红十字会

  31.铜川市红十字会

  32.新区红十字会

  五、渭南市

  33.渭南市红十字会

  34.白水县红十字会

  35.富平县红十字会

  36.合阳县红十字会

  六、延安市

  37.富县红十字会

  38.延川县红十字会

  39.甘泉县红十字会

  40.宝塔区红十字会

  41.宜川县红十字会

  42.黄龙县红十字会

  七、汉中市

  43.汉中市红十字会

  44.勉县红十字会

  45.宁强县红十字会

  八、榆林市

  46.榆林市红十字会

  47.佳县红十字会

  48.米脂县红十字会

  49.清涧县红十字会

  50.绥德县红十字会

  51.定边县红十字会

  52.靖边县红十字会

  九、安康市

  53.安康市红十字会

  54.紫阳县红十字会

  55.镇坪县红十字会

  56.白河县红十字会

  57.汉滨区红十字会

  十、商洛市

  58.商州区红十字会

  59.镇安县红十字会

  60.柞水县红十字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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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5
文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和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省级(含)以下、县级(含)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照本公告执行。


  二、符合20号公告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按规定报送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材料,由群众团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省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确认并对结果予以公告。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四、资格确认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需确认资格的群众团体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申请材料。为做好政策衔接,申请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确认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资料。


  附件:


  1.申请资料及其要求


  2.XX关于XXXX-XXXX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报告(参考样式)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1


申请资料及其要求


  一、申请资料


  (一)申报报告(附件2)


  报告名称为《XX关于XXXX-XXXX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条件和2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情况逐一进行说明。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群众团体由县级(含)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不属于政府部门内设部门或机构,拥有独立的财务收支账户,并用于收支申报材料反映的受赠资金。


  (三)组织章程


  应具有本团体的组织章程,或遵循上级群众团体组织章程的书面说明。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1.受赠资金来源明细;


  2.使用情况明细;


  3.财务报告;


  4.公益活动明细;


  5.前述4项内容所涉数据不能为零,且须出具明确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原件。其中相关资金来源、使用,公益活动明细发生时间为申报前连续三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比计算公式


  申报前连续三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申报前连续三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数÷同期接受捐赠总收入。


  其中,支出的资金须全部来源于申报前连续三年接受的捐赠收入,不含三年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的支出。


  附件2


XX关于XXXX-XXXX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报告(参考样式)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本机构拟申请XXXX-XXXX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名称)直接管理,由(登记管理部门名称)于年月日进行群众团体登记,登记名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二、本机构完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一)本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具体公益事业内容包括:;


  (三)本机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机构法人所有;


  (四)本机构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本机构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机构法人财产的分配。


  三、本机构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 万元,其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为 万元,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接受捐赠的总收入的比例为 %。


  本机构承诺报告和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如出现违背承诺和材料虚假情况,愿承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附件:


       1.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2.组织章程


  3.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机构全称(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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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潮财法[2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转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潮财法〔2020〕1号)中的《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同时废止。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办理机构和认定权限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委托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


  二、办理材料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按粤财税〔2021〕29号操作指南要求进行。


  三、办理流程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联合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发布。


  四、办理时间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在每年的6月30日前集中受理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申请材料,每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前,2021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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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3
文号:潮财法[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阳江市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报指引

一、办理事项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政策规定及依据


  (一)政策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即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3.《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


  三、申请条件


  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四、报送材料(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例如申请2021年度的,需提供2018、2019、2020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五、受理时间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向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提交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阳江市财政、税务部门受理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30日前,每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阳江市财政、税务部门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前,2021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六、注意事项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当知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


  (二)本指引适用于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确认及以后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确认。如果相关政策有所变化,以国家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八、联系电话


  阳江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0662-3418523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662-3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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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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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1号 陕西省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2020-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


  1.陕西省慈善协会


  2.陕西省慈善联合会


  3.陕西省红丝带志愿者协会


  4.陕西省爱心温暖助学协会


  5.陕西省公羊会公益救援促进会


  6.陕西省渐冻人关爱互助协会


  7.陕西省孝老爱幼道德公益协会


  8.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9.陕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


  11.陕西省宝鸡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2.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3.陕西省农业发展基金会


  14.榆林市胡星元慈善基金会


  15.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16.陕西纯山教育基金会


  17.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8.陕西省现代科技创业基金会


  19.陕西国运教育慈善基金会


  20.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21.陕西宏府慈善基金会


  22.陕西省易信慈善基金会


  23.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4.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


  25.陕西众泰慈善基金会


  26.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27.陕西省天骄煤矿子弟助学基金会


  28.陕西荣禾老年基金会


  29.陕西美术事业发展基金会


  30.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


  3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32.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33.陕西九九老龄事业基金会


  34.陕西省西安华侨慈善基金会


  35.陕西省西安城墙保护基金会


  36.陕西省神州汉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37.陕西文学基金会


  38.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9.陕西福智慈善基金会


  40.延安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1.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


  4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4.陕西赵季平音乐艺术基金会


  45.西安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6.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基金会


  47.西安高新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48.陕西华夏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49.陕西省世联慈善基金会


  50.西安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51.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52.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教育基金会


  53.西安高新第二小学教育基金会


  54.西安高新第一小学教育基金会


  55.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


  56.西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7.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8.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


  59.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0.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1.西安市慈善会


  62.西安新兰慈善基金会


  63.西安市大兴光彩慈善基金会


  64.西安市华山青年创业公益慈善协会


  65.西安教育城公益慈善基金会


  66.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


  67.西安青青草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68.西安市癌症康复协会


  69.西安市高新第一中学初中校区教育基金会


  70.西安高新唐南中学教育基金会


  71.西安市低碳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72.西安高新第四小学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73.西安市远元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74.西安市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


  75.西安市帮困助残公益慈善基金会


  76.西安市济困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77.西安市善行公益慈善基金会


  78.西安沐浴阳光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79.西安市西外附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80.西安城市建设学院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81.西安市盛华新业助学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82.西安市石榴花助困公益慈善协会


  83.西安市华夏教育慈善基金会


  84.西安市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85.西安市科技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6.西安市山林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87.西安市企业家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8.西安市西商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89.西安市七彩枫叶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90.西安隆基爱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91.西安市允中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


  92.西安市唐城光彩慈善基金会


  93.西安市熊宁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94.西安市勇泰志愿者公益慈善协会


  95.西安终南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


  96.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97.西安市扶弱助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98.西安市丹若扶贫公益慈善协会


  99.西安市乡村发展公益慈善基金会


  100.西安市欧凯扶弱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01.西安市春晖共善社区基金会


  102.西安陕西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3.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4.西安市雨露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05.西安市润锦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06.西安市大明宫关爱儿童慈善基金会


  107.西安市天使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08.西安市小蜜蜂公益慈善基金会


  109.西安市蒲公英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110.西安市蚂蚁公益慈善基金会


  111.西安市唐文化保护传承公益慈善基金会


  112.西安市西悦汇助学公益慈善协会


  113.西安文化艺术发展慈善基金会


  114.西安市光辉助残公益慈善基金会


  115.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


  116.西安子牙学宫公益慈善基金会


  117.西安市扶危救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18.西安市安民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119.西安市友发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


  120.西安市春雨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21.西安市开友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22.西安市兴邦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123.西安市德钰堂助医公益慈善基金会


  124.西安市同在蓝天下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25.西安市出租汽车爱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126.西安市九九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27.西安市新环西志愿者公益慈善协会


  128.宝鸡市慈善总会


  129.宝鸡市青年慈善基金会


  130.宝鸡市公益慈善联合会


  131.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32.宝鸡市社会公益基金会


  133.扶风县慈善协会


  134.眉县慈善协会


  135.凤翔县慈善协会


  136.千阳县爱心公益协会


  137.宝鸡市一楠公益基金会


  138.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9.宝鸡明德慈善基金会


  140.渭南市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141.渭南市温暖少儿公益联合会


  142.富平县慈善协会


  143.汉中市慈善协会


  144.汉中市蒲公英公益志愿者协会


  145.汉中市希望公益志愿者协会


  146.汉中市怡兰芬公益志愿者协会


  147.汉台区慈善协会


  148.洋县壹心益社会工作者协会


  149.勉县慈善协会


  150.略阳县慈善协会


  151.镇巴县慈善协会


  152.榆林市慈善协会


  153.榆林市榆阳区慈善协会


  154.三原县慈善协会


  155.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


  156.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


  二、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


  1.陕西省红凤工程志愿者协会


  2.陕西省各界爱心济困协会


  3.陕西省志愿服务联合会


  4.西京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陕西泰发祥助学助老基金会


  6.陕西千善基金会


  7.西安市追梦硬科技创业基金会


  8.西安市宝石花公益慈善协会


  9.西安市碑林区慈善会


  10.西安市梦无缺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1.西安市百人公益基金会


  12.西安市瑞联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3.西安雁塔邓景元社区康复志愿服务中心


  14.西安市晴暖助医公益慈善中心


  15.西安市一路有你扶贫公益慈善中心


  16.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7.宝鸡市慈善总会


  18.岐山县慈善协会


  19.凤翔县慈善协会


  20.宝鸡上善公益联合会


  21.眉县慈善协会


  22.汉中市慈善协会


  23.汉中市蒲公英公益志愿者协会


  24.汉中市希望公益志愿者协会


  25.汉中市怡兰芬公益志愿者协会


  26.城固县慈善协会


  27.西乡县慈善协会


  28.勉县汉水人家公益志愿者协会


  29.宁强县慈善协会


  30.略阳县慈善协会


  31.柞水县爱心义工协会


  32.三原县慈善协会


  33.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


  34.宝鸡高新区慈善协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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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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