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6号 云南省关于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云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0]5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云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云南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云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云南华商公益基金会、云南省温暖工程慈善基金会、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云南三益文化国防基金会、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云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昆明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玉溪市慈善总会、玉溪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玉溪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曲靖市沾益区慈善总会等15户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8日
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
法规京财税[2020]266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doc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法规皖财税法[2020]1654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现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安徽省202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xls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法规深财法[2020]37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深圳市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深圳市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法规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3号 黑龙江省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全省2021年至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黑龙江省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2.齐齐哈尔市慈善总会
3.青冈县慈善会
4.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黑龙江省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展研究基金会
6.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8.黑龙江省大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9.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1.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法规青财税[2021]4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条件
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需填报《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扣除资格情况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三、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可以选择“现场报送和邮寄”等方式提交资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官网下载《扣除资格情况表》,据实填报,将加盖公章的《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二份和申报资料一份报送市红十字会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扣除资格情况表》进行汇总,填制《XX年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连同收集到的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联合市税务局依据124号文进行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公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在各自官网发布。
四、时间安排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次年4月底前。
名单公告时间:次年5月底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随时办理。
五、其他要求
各区(市)财政、税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要加强后续管理,及时了解公益性群众团体活动开展情况,支持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对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确认机关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公益性群众团体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及时公开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2.XX年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doc
联系电话:青岛市财政局85855902
青岛市税务局83931927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0日
法规皖财税法[2021]77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现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安徽省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xls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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