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对河南某县实行“对口帮扶”捐赠,取得财政部监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捐赠不是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当地政府开具给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不正确的。而且,根据财税[2010]45号规定,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才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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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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