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及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销售方申请代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根据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作为销售方申请代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方形,规格为50mm×30mm,边宽1mm。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首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名称较长的可分两行。税务机关名称为县税务机关规范名称。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n)”,“n”为一个县税务机关范围内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数量,用阿拉伯数字1、2、3……n表示。


  (四)代开发票专用章尾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税务机关代码为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内税务机关代码。


  (五)代开发票专用章字体为仿宋,字号为4号。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新的代开发票专用章自县税务机关新机构挂牌当日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局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局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

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上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河北省税务局”字样,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规格,190mm×101.6mm;联次,两联,即发票联、记账联。


  (二)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规格,190mm×105mm;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241mm×177.8mm;联次,六联,即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241mm×177.8mm;联次,五联,即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


  (五)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通用定额发票(M)。规格,175mm×77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六)河北通用机打发票(N)。规格,82mm×101.6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七)河北汽车客票(机打)。规格,180mm×63.5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副券。


  (八)河北汽车客票(热敏纸)。规格,84mm×57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九)河北汽车客票(定额)。规格,240mm×52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十)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规格,57mm×152.4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十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I)。规格,44mm×127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十二)河北门票(01)。规格,152.4 mm×63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十三)河北门票(02)。规格,203.2 mm×78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以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为河北门票(02邮资)。


  三、普通发票印刷用纸


  (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


  使用双色防伪无碳纸,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痕迹不消失。


  (二)河北汽车客票(定额)、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通用定额发票(M)、河北通用机打发票(N)、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通用机打发票(I)


  使用隐色防伪纸,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痕迹不消失。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使用彩色纤维压感纸。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抵扣联、报税联使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


  (五)河北汽车客票(机打)


  使用80克以上双胶纸。


  (六)河北汽车客票(热敏纸)


  使用60克以上热敏纸。


  (七)河北门票(01)、(02)、河北门票(02邮资)


  使用200克以上双面铜版纸。河北门票(02邮资),由邮政部门确定用纸。


  四、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相关要求


  (一)对选择使用本公告有效发票票种(不含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按照公告有效的票种规格和适用范围印制。


  (二)纳税人可在河北省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企业中自行选择,自行询价。印制发票前纳税人应将自行选择的发票印制企业、发票规格、印制数量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印制所需资料提交河北省税务局普通发票主管部门,编制印制计划。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得跨设区市使用。


  (四)对经营规模较小且门票使用量较少的纳税人,可选择适当面额的河北通用定额发票作门票使用,所使用定额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有门票使用需求且同时核定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可选择增值税发票作门票使用。


  (五)纳税人选择国家邮政公司发行的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五、普通发票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或“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拨打12366热线进行普通发票信息查询。


  (一)以下票种提供票面开具信息和流向查询:


  1.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以下票种提供流向查询:


  1.河北汽车客票(机打)、(热敏)、(定额);


  2.河北门票(01)、(02);


  3.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


  4.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K)、(L)、(M);


  5.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I)、(N)。


  六、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发票监制章式样


  2.河北普通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河北普通发票增加防伪标识的通告

为了加强和规范河北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对河北定额发票、河北汽车客票(机打)、河北门票三种普通发票增加防伪标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加防伪标识票种


  (一)河北通用定额发票


  河北通用定额发票(含J、K、L、M版)在发票联及存根联增加浮雕防伪底纹标识,底纹显示为“河北税务”和对应版式的“票面金额”,底纹颜色为黑色。


  (二)印有单位名称的河北定额发票


  印有单位名称的河北定额发票发票联及存根联增加浮雕防伪底纹标识,底纹显示为“河北税务”,底纹颜色为黑色。


  (三)河北汽车客票(机打)


  河北汽车客票(机打)在发票联增加浮雕防伪底纹标识,底纹显示为“河北税务”,底纹颜色为浅蓝色。


  (四)河北门票


  河北门票(含01、02版)在发票联正面(企业自定区域外)、背面增加浮雕防伪底纹标识,底纹显示为“河北税务”,底纹颜色为浅灰色。


  二、增加防伪标识普通发票使用时间


  增加防伪底纹标识的河北普通发票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


  三、未增加防伪标识普通发票限用时限


  增加防伪底纹标识后,没有防伪底纹标识的河北通用定额发票、河北汽车客票(机打)可使用至2020年9月30日,印有单位名称的河北定额发票、河北门票用至使用完毕。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9月20日17时至2019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9月20日17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跨区迁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含简易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迭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认证、勾选、验旧、退回、缴销、查验;增值税发票代开(含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代开发票作废、冲红;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逾期)、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等业务事项(详见附件)。同时,“河北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将停止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迭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起,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完毕,所有业务恢复正常办理,同时启用具有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功能的“河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车辆购置税申报、发票领用、房产交易等涉税事项,尽量降低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的影响。


  (二)按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河北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河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更加完善,性能更加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停止服务。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培训并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参加培训和下载辅导资料,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待时间过长等情况。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停办业务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扩大推行有奖发票范围的通告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规范经营者发票开具,报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决定扩大有奖发票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有奖发票”主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实施,消费者用手机下载“奖票宝APP”,扫描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二维码即可参与摇奖。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可以鉴别发票真伪,验证通过后就可参加发票抽奖,中奖奖金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等形式发放给中奖者。


  鼓励商家申请办理聚合支付“二维码”,消费者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此“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开票和摇奖全过程。


  二、有奖发票范围


  (一)适用行业


  个人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奖票宝APP”验证即可参加,不包括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成品油零售,收费公路及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开具的发票。


  (二)适用票种


  2019年10月1日(含)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开奖。


  1、未通过验证的发票;


  2、红字(负数)发票;


  3、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


  5、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6、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7、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


  8、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发票;


  9、受票方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个人的发票;


  10、票面总金额(含税)50元以下的发票;


  11、不征税或免税业务发票。


  三、奖项设置


  个人消费者在石家庄市范围内(包括县市区)消费金额50元(含)以上,从开具发票之日起180日(含)内都可以参与有奖发票。有奖发票分为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


  即时开奖。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卷式和电子),用“奖票宝APP”采集并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真伪查验后,即可参与即时开奖。奖金分为五个档次,100元、50元、10元、5元、2元。


  定期开奖。定期开奖采用现场摇奖方式,每季度组织一次。即时开奖采集的发票通过二次校验后,都可以参与定期开奖。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开奖过程及结果,聘请第三方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开奖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奖金分别5万、3万、1万。


  四、兑奖规则


  (一)即时开奖


  中奖奖金即时给付中奖者“奖票宝APP”的钱包中,可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转账提现。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兑奖,使用微信红包提现的应在24小时内领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定期开奖


  定期开奖现场摇奖后,中奖结果当场对外公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因玷污、损坏等原因票面信息不能正确识别的不予兑奖。


  2、中奖者兑奖时应提供身份证明、使用“奖票宝APP”的手机号码供税务机关核对。开具发票有个人姓名、手机、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需提供与票面信息一致的资料供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兑奖。


  3、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的,应提供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以上相关复印件或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4、领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5、同一张发票只能参加一次即时开奖和定期开奖。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原《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的公告》(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停止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商家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推荐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技术服务单位免费为申请的商家办理聚合支付“二维码”,消费者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此“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开票和摇奖全过程。


  (三)“奖票宝APP”可从石家庄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各大安卓应用商城及苹果App Store下载。


  (四)中奖信息在“奖票宝APP”、石家庄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公布。对中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信息为准。


  (五)税务机关只负责按照“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结果支付相应的奖金,不负责认定中奖者的奖金归属。


  (六)未按要求提供发票原件、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等信息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不能兑奖。冒用他人身份的,核实后取消兑奖资格。


  (七)消费者发现商家拒不开具发票、或者有发票违法行为的,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八)“互联网+有奖发票”活动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有奖发票技术支持热线  400-0111206


  发票违法举报电话  12366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妥善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能表总表单位)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电能表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其按照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实际用电单位。


  二、实际用电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经营场所,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电能表向供电公司结算电力产品费用的,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的以下资料,由供电公司按照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见附件1)、《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实际用电单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电能表总表单位时提供,见附件2)。


  (二)实际用电单位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结算凭证(应包含电量、电费信息)。


  三、供电公司为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核对以下信息:


  (一)《分割单》《汇总表》表格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二)实际用电单位提供资料所载单价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是否一致。


  (三)实际用电单位的分割电量是否小于等于总表电量。


  (四)开票金额是否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


  四、供电公司对于实际用电单位提供的资料,经核对确认无误的,按照《分割单》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后,向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


  五、实际用电单位、电能表总表单位和供电公司应将《分割单》《汇总表》、结算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电能表总表单位和实际用电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


  2.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1-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税函[2020]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同意,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企业。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二、试点企业资格的确定


  试点企业应向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审核表(附件1)。


  (二)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线上服务能力合格的证明资料。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书面承诺(附件2)。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经省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局发文进行资格确认。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附件3)。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或1%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附件4)。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总结前期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的部署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河北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和相关资料务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三)各单位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分析试点企业运行数据。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四)各单位应与当地道路货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充分利用和挖掘内外部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审核表


  2.不收取任何费用承诺书


  3.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24
文号:冀税函[2020]1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在我省部分地区试运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试点有奖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个人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为普通发票)经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验证通过即可参加。个人消费者用手机下载有奖发票管理系统APP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以下统称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后,扫描普通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票面五项信息(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日期、金额、校验码后6位)。采集的发票票面信息经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开奖,中奖奖金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发放给中奖者。


  二、有奖发票范围


  (一)推行区域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都可试点有奖发票,各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发票数量和奖金总额,确定有奖发票的试点区域并对外发布。


  (二)适用行业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零售业(超级市场零售除外)、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教育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建筑装饰业、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服务业和汽车修理与维护业。


  (三)适用票种


  2020年3月30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开奖。


  1.未通过验证的普通发票;


  2.红字普通发票;


  3.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蓝字普通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6.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7.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8.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普通发票;


  9.受票方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个人的普通发票;


  10.票面金额(含税)在50元以下的普通发票;


  11.不征税或免税业务普通发票(2020年12月31日前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教育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免税发票除外)。


  三、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分为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


  (一)即时开奖


  个人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并通过系统验证后,即可参与即时开奖。奖金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档。


  (二)定期开奖


  即时开奖过程中采集的普通发票通过二次校验后,都可参与定期开奖。定期开奖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开奖过程及中奖结果,聘请第三方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开奖由省、市和县级税务机关分别组织。


  1.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河北省区域范围内的定期开奖,根据拨付资金额度适时开奖,每年不超过4次,奖金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三档。


  2.市级或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定期开奖,每年不超过4次。根据本级财政资金的规模,确定定期开奖的奖项,原则上最高奖金不超过20万,最低奖金不低于5万。


  四、兑奖规则


  (一)即时开奖


  中奖奖金以微信红包、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微信红包应在24小时内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定期开奖


  定期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后,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官网、微信公众号或有奖发票管理系统查询定期开奖结果。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因玷污、损坏等原因票面信息不能正确识别的不予兑奖。


  2.中奖者兑奖时应提供身份证明、使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手机号码供税务机关核对。开具发票有个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需提供与票面信息一致的资料供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兑奖。


  3.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的,应提供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以上相关复印件或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4.中奖奖金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中奖者。


  五、参与方式


  消费者可以从各安卓应用商城及苹果App Store下载“奖票宝”APP;也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中慧奖票宝”参与。


  六、其他事项


  (一)同一张普通发票在全省只能参加一次即时开奖。


  (二)定期开奖中奖信息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对中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信息为准。


  (三)税务机关只负责按照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结果向符合兑奖规则的中奖者支付相应的奖金;中奖者与其他第三方就奖金归属产生争议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税务机关不负责认定奖金归属。


  (四)未按要求提供发票原件、手机号码、身份证明等信息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兑奖。冒用他人身份的,核实后取消兑奖资格。


  (五)消费者发现商家拒不开具发票或者有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的,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七、实施时间


  有奖发票活动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本通告自2020年9月29日起实施。


  有奖发票技术支持热线400-0111206


  发票违法举报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8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7月2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需要,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共分为2类6种。

 

  (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具体分为2种: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条码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30mm x 63.5mm,发票联次为一联。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无条码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30mm x 63.5mm,发票联次为一联。

 

  (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具体分为4种: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贰拾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1元,最大面额为20元。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贰拾伍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0.10元,最大面额为25.90元。

 

  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伍拾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0.10元,最大面额为50.90元。

 

  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壹佰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0.10元,最大面额为100.90元。  

 

  二、发票使用范围

 

  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由全省各级公路客运站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其中,《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由公路客运站通过公路汽车客票发售系统向乘客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由公路客运站提供给各公路客运公司作为中途补票时向乘客开具以及客运站在应急时向乘客开具。

 

  乘客乘车时发生的行包运输费用,可由公路客运站或公路客运公司向乘客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由公路客运站向主管国税机领取,并提供给各公路客运公司使用。

 

  三、发票启用时间

 

  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启用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

 

  四、有关要求

 

  全省各级公路客运站要在2016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及领用等相关事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1-10
文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主管地税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返给纳税人。

 

  二、纳税人以主管地税机关复核后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为依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下发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二节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规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不受“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0-23
文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主管地税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返给纳税人。


  二、纳税人以主管地税机关复核后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为依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下发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二节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规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不受“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0-23
文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黑龙江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发票监制章


  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式样见附件1)。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并印制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到期缴销。


  二、新版发票票种和票样


  新版普通发票是指套印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具体票种为:黑龙江通用定额发票、黑龙江餐饮业定额发票、黑龙江出租车发票、黑龙江出租车定额发票、黑龙江公路客运机打发票、黑龙江公路客运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述新版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业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新版发票票样


  发票监制章印模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同时,由于机构名称的变更,也需要对新版发票名称进行调整。因此,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规定,即日起我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并印制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到期缴销。


  (二)根据机构名称的变化,《公告》规定,对使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发票名称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附件中发布新版发票票样,方便纳税人和广大消费者查询鉴别。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黑龙江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关于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全面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税费事宜,《公告》明确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将原有的“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率”下调至“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第三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公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相关规定,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将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等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备案,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现就我省第三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进行公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运营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要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保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任何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均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原则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其他付费增值服务项目。


  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问题,及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问题,请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黑龙江省第三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2-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和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纳税人交叉感染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合作,为全省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全省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在“发票领用”模块下选择邮寄方式领取发票。税务机关将委托邮政部门,通过物流配送渠道送达,让广大纳税人足不出户领取发票。


  建议广大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尽可能网上办”的方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避免在办税服务场所人员聚集,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附件: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发票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2月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各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ljgswsbs.gov.cn:9014)。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长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和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纳税人交叉感染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合作,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31日,为全省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为进一步做好“非接触式”办税服务,自2020年4月1日起,黑龙江省税务局继续对全省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免费邮寄发票服务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全省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在“发票领用”模块下选择邮寄方式领取发票。税务机关继续委托邮政部门,通过物流配送渠道送达发票。


  疫情防控期间,建议纳税人采取“尽可能网上办”方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避免在办税服务场所人员聚集,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特此通告。


  附件: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发票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56789101112131415 46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