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部分事项调整如下:
一、将机动车燃油零售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行业范围。购买方(也称受票方)取得的陕西省范围内主行业为机动车燃油零售业(国标行业代码:5265)的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二、取消陕西省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开奖方式仅保留即时开奖一类,同时删除有关二次开奖相关内容。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开展的二次开奖活动相关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4号,见附件)根据本通告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布已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名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的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截止2018年11月1日,已在甘肃省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甘肃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甘肃百旺九赋信息有限公司
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法规税总函[202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确保《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平稳实施,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关意见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是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堵塞虚开、低开发票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二、开展宣传辅导
(一)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
各地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相关政策操作变化要点的宣传辅导。
(二)多层次开展政策培训
1.做好税务系统内部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熟悉《办法》实施后机动车发票全链条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掌握机动车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2.做好机动车发票政策宣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辅导工作,重点宣讲机动车发票信息和车辆电子信息关联匹配的规定,机动车企业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以及开具机动车发票应遵循的规则。
三、做细准备工作
(一)归类维护。机动车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机动车企业(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除外)实际经营等情况完成机动车企业的分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须于2021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述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统计表上报至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总局对机动车企业所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进行定向升级;在核心征管系统“机动车企业归类管理”模块升级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在“机动车企业归类管理”模块中完成机动车企业归类工作。对新增的或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机动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机动车企业类型进行调整并重新归类。
机动车企业类别的优先级次为:(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上述优先级次归为其中一类。
(二)系统准备。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的升级和调试;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督促服务单位根据各地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定向部署开票软件升级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办法》试行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传输的时效性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及时向总局反馈发现的问题。
(三)发票票种核定。对已完成归类工作的机动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机动车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核定票种。具有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业务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其他销售机动车业务的,应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根据“一车一票”的原则核定企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四)发票保障。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
四、过渡期安排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试行期间,如果出现部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合格证原件及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信息(以下简称手工维护功能),并在完成维护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税务局备案。对于因上游机动车企业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合格证电子信息无法传递至下游机动车企业的情况,不得提前手工修改合格证电子信息归属关系。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法》试行期间,要建立手工维护功能管理制度,实行手工维护功能台账登记、报批程序、资料存档等机制。各省税务局在《办法》试行期结束后,适时组织力量检查分析本地区手工维护功能实施情况,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加强内外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强化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协作机制,保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传输畅通,及时反馈传输问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与相关系统开发单位、运维单位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好系统完善工作,及时处理技术信息等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协调处置出现的负面舆情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建立健全问题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层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统计表.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八条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通告如下:
登录地址:https://fpdk.yunnan.chinatax.gov.cn
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咨询服务地址:当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3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全省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办理流程,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地点。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邮政委托代开窗口、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二、办理材料。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见附件)有关规定报送办理材料。纳税人可以免填单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填写。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税费缴纳。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四、发票领取。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的窗口领取发票,也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打印发票。
五、资料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营改增工作全面完成后,增值税发票使用需求量大幅增长,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开展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推进,对纳税人办税负担更轻、时间更短、渠道更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让纳税人广泛知晓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基于纳税人视角,依办理次序描述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涉及的办理地点、办理材料、税费缴纳和发票获取流程,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应用。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简化了代开发票的报送资料,对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进一步减少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报送。
(二)增加了免填单和在线填写服务,纳税人只需核对确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拓展了税费缴纳渠道,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域名变更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于2021年1月30日零时起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域名进行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30日零时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域名变更为https://fpdk.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
二、自2021年1月30日零时起,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域名(https://fpdk.hl-n-tax.gov.cn)停止使用。
三、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获取最新信息。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有奖发票活动,促进消费市场发展,经研究,自2021年2月1日起,对山东省(不含青岛)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项设置调整
优化调整有奖发票奖项设置,提高即开即奖发票中奖率,激发消费者参与有奖发票活动的积极性,提升活动实施效果。
即开即奖。保留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5个等级奖项,适当提高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中奖率。
定期摇奖。每月开奖一次,设一等奖1个,奖金2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
二、有奖发票活动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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