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于2019年11月15日在全省上线运行(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简介


  公共服务平台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对接新建的版式文件系统和电子签章系统,共同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的基础服务。


  二、推行范围


  公共服务平台暂向领用税务UKey的纳税人提供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服务,后续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逐步扩大公共服务平台应用范围。


  税务UKey是公共服务平台的身份认证及信息加密设备,由纳税人向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用。


  三、下载安装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和增值税电子发票阅读器,并安装使用,具体说明如下:


  (一)下载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为税务Ukey纳税人提供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开具、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下载等功能。


  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资料下载/软件下载/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二)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阅读器


  增值税电子发票阅读器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查看和验证功能。


  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资料下载/软件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阅读器。


  (三)下载操作手册


  为便利掌握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和增值税电子发票阅读器的操作使用,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下载操作手册。


  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其他资料/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操作手册。


  四、服务支持


  纳税人在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咨询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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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函[202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现就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具有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企业,填写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交《不收取任何费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经海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批准后,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详见附件3)。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文件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备案表详见附件4)。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总结前期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部署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海南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


  (三)各单位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分析试点企业运行数据。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四)各单位应与当地道路货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充分利用和挖掘内外部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琼税函[2018]1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琼税函[201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审批表


  2.不收取任何费用承诺书


  3.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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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8
文号:琼税函[2020]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21日起,本省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二、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我省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三、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中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操作说明(税务Ukey版)”及相关材料,也可以扫下面二维码下载学习相关操作。


  四、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福建)”(https://fpdk.fujia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9-1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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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所有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吉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jilin.chinatax.gov.cn:4431)确认发票用途。


  本公告自2021年1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安排部署,税务总局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按照22号公告要求,我省被确定为第二批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的地区。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专票电子化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所有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吉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jilin.chinatax.gov.cn:4431)确认发票用途。


  三、本《公告》从什么时间起施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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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广西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现将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且未在国税机关领取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此类“特殊情况”纳税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


(一)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先到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办理已开具发票的查验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凭地税机关在发票领购薄注明“已完成发票缴销”字样,办理发票领取事宜。


(二)持有地税机关发放发票且未在国税机关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或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开具发票的查验及空白发票的缴销。


(三)持有地税机关发放发票且已在国税机关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发放发票,一律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或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开具发票的查验及空白发票的缴销。


(四)持有地税机关发放发票属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如需在2016年6月30日后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为避免出现发票使用衔接问题,请提前20个工作日携地税发票票样、《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等到国税机关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备案相关手续。


三、关于有奖发票的衔接


实行有奖发票的地区,在规定使用期内已开具的地税有奖发票,可按原公布兑奖方式进行兑奖。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



关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出台背景


全面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地税机关一律停止印制和发放发票。为了做好国税、地税发票衔接管理工作,保障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的平稳过渡,故发布《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规范纳税人领用发票行为。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执行依据


本公告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发票使用相关内容要求,同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相关规定,制定公告具体内容。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发票使用期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地税机关营改增后一律停止印制和发放发票,纳税人停止向地税机关领取发票。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的,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发票衔接问题


全面营改增后,为避免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出现问题,持有地税机关发票的纳税人,应尽快前往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办理发票查验及缴销。


(三)有奖发票后续处理


明确在规定使用期内已开具的地税有奖发票可按原公布兑奖方式进行兑奖。


四、本公告从何时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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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6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现就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发票代码和号码采取全区统一编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编码规则为:发票代码为12位,第1—5位为“045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为“001”—“999”,第11—12位为“11”;发票号码为8位(00000001—99999999),按年度、批次分别编码。


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开票方不再开具纸质普通发票(含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开票方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登录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


四、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发票代码和号码如何编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四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有效凭证吗?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中已将“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列入下一步工作重点。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相关部委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为电子发票入账报销扫除了制度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查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公布的技术方案,纳税人可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致性。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向受票方及相关第三方提供普通发票数据查验服务,实现发票“真票真开”,有效解决虚假发票泛滥问题,极大地压缩虚假发票的空间,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本公告从何时开始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执行日期,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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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2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字样。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调整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广西通用机打发票”“广西通用手工发票”“广西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其他事项


  对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10-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要求,保障税务机构改革后纳税人正常领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于近期发布《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的名称等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明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和启用时间。


  (二)明确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明确了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四)明确了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三、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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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4号,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四、相关文件的衔接处理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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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第一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公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相关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将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等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进行公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运营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要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保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任何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均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原则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其他付费增值服务项目。


  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问题,及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问题,请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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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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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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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二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第二批)详见附件。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


  四、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以及其它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可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5日


  相关附件: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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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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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为优化增值税发票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纳税人涉及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域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微信、支付宝代开)、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税、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及申报更正、增值税申报比对、消费税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


  届时广西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停办以上业务事项。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二)不动产交易及个人出租房屋的代开发票业务。


  (三)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0月31日8时起,增值税发票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暂停业务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的影响。


  (二)及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保系统自动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和限额变更;请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停机前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切勿相信来源不明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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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2019年11月20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一)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各类纸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的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公共服务。


  (二)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发票。


  二、领用开具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的,应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领用发票,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


  (二)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在网上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三、获取方式


  (一)从广西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安装包”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二)从广西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咨询辅导栏目)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安装包”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四、注意事项


  (一)请妥善保管税务UKey。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受票方可选择通过开票方直接打印交付、开票方提供的二维码链接地址、受票方邮箱接收的链接地址等方式获取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


  (三)受票方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查验。


  五、服务保障


  (一)纳税人可按照“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列明的方法和步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12366-9-3或者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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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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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扩大“最多跑一次”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更新扩大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现通告如下:


  一、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含缴费人,下同)办理《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限时办结事项,原则上应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等网上办理渠道提出申请。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且需要送达办理结果文书的,可以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邮寄送达服务。


  税务机关可以拓展办理结果文书电子送达或其他有效送达方式。


  三、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相应的办理指南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guangxi.chinatax.gov.cn)“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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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5号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保障工作,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全区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收邮寄费用时间


  2020年2月11日至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免收邮寄费用。


  二、发票申领及邮寄渠道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发票申领及寄递业务: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二)广西税务APP


  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三)广西政务APP


  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途径办税。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将通过预约服务分时分批提供便利,以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咨询免费寄递发票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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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网上申请代开发票暂免邮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分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供“网上代开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收邮寄费用时间


  2020年2月24日至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已在税务机关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的,免收邮政寄递费用。


  二、申请发票网上代开办理及邮寄渠道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代开发票寄递业务: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自然人登录—>我要办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自然人登录—>我的信息—>实名认证”菜单;


  (二)广西税务APP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自然人)”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我的—>实名认证”菜单;


  (三)广西政务APP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我的信息—>实名认证”菜单。


  三、收取发票


  送件人及收件人应及时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及发票信息,确保发票及时、准确送达。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途径办税。咨询代开发票免费寄递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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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期限的通告

为全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免费邮寄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纸质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的,继续免收邮政寄递费用。


  二、网上申领发票及邮寄渠道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建议广大纳税人优先选择“网上申请,邮政寄递”方式,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涉税事宜。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


  (二)广西税务APP


  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


  (三)广西政务APP


  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


  三、收取发票


  送件人及收件人应及时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及发票信息,确保发票及时、准确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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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为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现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gxdzfptax@163.com两个地址请同时发送);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


  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验证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gxdzfptax@163.com,两个地址请同时发送)。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gxdzfptax@163.com,两个地址请同时发送)。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bswj.fpggfwpt.guangxi.chinatax.gov.cn:1910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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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有关要求,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纳入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纳入代开专用发票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网络货运线上能力认定,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并取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开具的接入证明,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二、代开专用发票的对象


  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应与会员签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纳税人应保管好有关委托协议和会员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适用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纳税人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按月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专用发票份数,代开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内容、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等。


  (四)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纳税人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纳税人资格。在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纳税人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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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继续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免费邮寄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采集实名信息的纳税人选择使用“网上申请,邮政寄递”方式免费寄送申领发票和代开发票(含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可享受免费寄送服务,纳税人无需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二、领用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发票不包含冠名发票。


  三、代开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申领税控设备


  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


  五、温馨提示


  纳税人可选择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业务。如需咨询税收政策或了解相关操作,请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客服、拨打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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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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