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并查询真伪,防范和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10月9日起,在全省开展“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主要通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辨伪有奖系统进行,具体包括“网站查询拍奖”和“微信查询拍奖”两种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发票辨伪有奖系统中两种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并实时参与拍奖,中奖奖金通过“微信红包”发放给中奖用户。


  二、活动范围


  消费者(含单位和个人)通过发票辨伪有奖系统对湖南省目前使用的所有国税发票进行流向查询或者明细查询,符合拍奖范围的单张发票仅在第一次查询且查询信息相符之时才能参加一次拍奖。可参与拍奖的发票种类具体包括:2016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不含代开发票)和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领用的印有“发票密码”的企业冠名发票。


  三、 参与及兑奖方式


  (一)网站查询拍奖:登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http://www.hntax.gov.cn/,通过“发票辨伪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属于首次查询且符合有奖发票范围,在查询结果相符时,即获得一次即时拍奖机会,中奖后显示领奖二维码,用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领取微信红包奖励。


  (二)微信查询拍奖:微信用户关注“湖南国税”公众号,通过“发票辨伪”模块进行辨伪查询,如属于首次查询且符合有奖发票范围,在查询结果相符时,即获得一次即时拍奖机会,中奖后系统直接向用户发送微信红包奖励。


  四、奖项及奖金设置


  发票拍奖奖项采取分档模式,共设置九个等次的奖项,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参与拍奖活动后中奖的微信红包24小时内有效,若超时则视为自动弃奖。同时,活动举办方可根据需要对发票奖项和奖金设置进行调整。


  五、发票有奖活动实施时间


  本次发票有奖活动于2016年10月9日起正式实施。


  六、注意事项


  (一)由于启用新的有奖方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原使用的电话和短信查询拍奖方式于2016年10月9日起停止使用。


  (二)参与者未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完整拍奖流程参与拍奖或未及时兑奖等导致奖金无法发放的情况不予兑奖。


  (三)参与者对兑奖结果有异议的,以微信运营商记录为准。


  (四)税务机关只负责根据有奖发票中奖结果支付相应的兑奖奖金,不负责认定中奖者的奖金所有权归属。


  (五)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不能参与此次活动。


  (六)消费者发现有问题的发票请及时向国税机关举报,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七)本活动解释权归活动举办方所有。咨询电话12366-1,网址http://www.hntax.gov.cn。


  特此通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0-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结合湖南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现即时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0份。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既可以选择在税控服务单位现场购买,也可以选择网上购买。选择网上购买的,可以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实现网上购买。严禁税控服务单位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等行为。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一步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范围


  2019年1月1日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包括湖南通用机打发票、湖南通用手工发票、湖南通用定额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该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南省税务局”字样。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新版普通发票防伪采用“黑色水印”“彩色纤维”技术防伪,防伪水印图案为税徽加“湖南税务”中文字样。


  四、新版普通发票式样


  新版普通发票式样与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普通发票保持一致。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中增加了发票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为发票印制之日起24个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湖南省“发票有奖二次开奖”(以下简称二次开奖)活动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进行。消费者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参与发票有奖第一次开奖后,可以选择参与第二次开奖。


  二、活动时间


  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暂定两年。2019年8月1日正式启动,10月10日进行第一期二次开奖的现场摇奖活动,此后二次开奖活动时间为每2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活动范围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加二次开奖活动:


  1.从事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和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业(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每期二次开奖现场摇奖前2个自然月内参与过发票有奖第一次开奖(即开式摇奖)的发票;


  3.消费者为自然人,并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采集个人信息的发票;


  4.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一致的发票。


  (二)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二次开奖:


  1.票面金额(含税)为50元(含)以下的发票;


  2.红字发票;


  3.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4.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5.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


  四、参与方式


  (一)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菜单,进入开奖页面;


  (二)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


  (三)发票查验结果相符并参与第一次开奖;


  (四)符合参加二次开奖条件的,在产生第一次开奖结果时,可选择是否参与第二次开奖。参与二次开奖的消费者录入个人真实信息后,参与第二次开奖。


  五、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的周期为每2个自然月一期,时间为每2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每2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对上2个自然月符合条件的发票数据进行清分和封存,并交予公证部门。


  摇奖活动全过程由电视媒体实况录像播出,在公证部门现场查验摇奖系统后,使用经安全认证的机器逐一产生中奖发票号码。


  六、中奖结果的发布


  中奖结果同时通过以下渠道公布:


  (一)在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进行刊登。


  (二)通过电视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三)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张贴中奖名单公告。


  七、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设3个等次奖项,每期分别为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30万元(含税,下同);二等奖3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8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万元。


  八、兑奖流程及规范


  (一)具体流程


  1.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联系电话:0731-85383863)兑奖,由工作人员核对信息。


  2.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留存备查。


  3.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1.超过兑奖期限的;


  2.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3.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4.中奖发票原件由于玷污、损坏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涂改的;


  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6.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票。


  九、注意事项


  (一)活动中如消费者对假发票进行举报并查实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二)本次活动未尽事宜,由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31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定额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经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领用、开具、保管和缴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具有频繁、等额且小额经营特点的纳税人可以领用定额发票。


  第二章 定额发票的规格


  第五条 定额发票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分为《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两种。


  第六条 定额发票的联次及式样。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为单页两联剪开式,其存根联和发票联印制在同一张发票上。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联次及式样由要求印制发票的纳税人确定。


  第七条 定额发票的面额及本份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设1元版、5元版、10元版、20元版、50元版、100元版等版本,每本50份。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面额及本份数由要求印制发票纳税人确定。


  第三章 定额发票的领用


  第八条 在我省境内,已依法设立税务登记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办理实名认证后,方可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申请领用定额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第九条 纳税人首次要求领用定额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定额发票使用情形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合理确定领用定额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用方式,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发票领用簿》。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定额发票领用条件且已进行实名认证的首次申领发票纳税人,申领定额发票票面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即时办结。


  对于存在兼营行为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纳税人可使用定额发票的经营项目。


  第十条 税务人员发放定额发票时,应认真核实发放的发票,确保实物与系统数据相符、与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确认领用发票单》信息一致。


  第四章 定额发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使用定额发票前应逐份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纳税人领用定额发票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将定额发票开票收入及时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定额发票的使用、保管和登记制度,设置定额发票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序时登记领用、开具、缴销、结存等情况,做到账簿、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定额发票仅限于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发生定额发票丢失情形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按丢失发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用的定额发票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如果经营项目超出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也可领用其他发票自行开具。


  第五章 定额发票的检查


  第十六条 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领用、使用、保管定额发票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在进行定额发票检查时,重点检查纳税人是否符合领用定额发票条件,是否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定额发票,是否违规转借转让定额发票,开票收入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1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自建、第三方、公共服务、电商、中介等机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现将我省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在我省境内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企业和从事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自建企业和服务企业”),应当根据《规范》要求,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改造,并自行选择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软件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全面测评。经评测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软件评测报告和服务方案,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经评测符合要求的企业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向机构所在地市州税务局(征管部门)提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软件评测报告和服务方案,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


  (二)为确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符合安全要求,自建企业和服务企业每年应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三级等级保护测评(2019年9月1日后已通过三级等级保护测评新备案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20年可不进行等保测评),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备案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进行年度等保测评备案。


  (三)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或已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评的由总机构自建的电子发票平台,其分支机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总机构通过备案或测评的资料、总机构授权使用证明和服务方案等相关材料来备案。


  二、时间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在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或未进行年度等级保护测评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企业,严禁在湖南省境内开展相关业务。


  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在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或未进行年度等级保护测评备案的自建电子发票平台企业,严禁使用自有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发票。


  三、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根据平台备案情况和年度等级保护测评备案情况,于每月10日前公布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0-21
文号:湘税发[2019]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规范发票开具行为,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2020年度“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规则


  (一)一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一次开奖的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消费者从所有行业(购买不动产除外)所取得的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含)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参与发票的开票日期距一次开奖不超过180日;


  (3)参与发票必须为第一次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验,且查验结果相符的发票;


  (4)参与发票不得为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蓝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作废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一次开奖每日设置中奖名额2800名,设4个等次奖项,分别为:


  (1)一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2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0元;


  (3)三等奖5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4)四等奖2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元。


  3、参与及兑奖方式


  (1)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按钮,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


  (2)发票查验结果相符可点击结果界面下方“摇奖”按钮进行开奖;


  (3)奖金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即时发放。


  (二)二次开奖规则


  1、参与方式


  消费者可以通过一次开奖结果页面,选择参与二次开奖;或参与一次开奖后,通过有奖发票系统主界面“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个人信息并参与二次开奖。


  2、参与条件


  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前1个自然月内成功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


  (2)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一致,且消费者已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采集个人真实信息;


  (3)在每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前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3、中奖机制


  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中奖概率越高。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上不封顶。符合条件的单张发票在当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可多次中奖。


  4、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活动定期举办,通过电视媒体实况播出开奖全过程。同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公布中奖结果。


  5、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每期中奖个数611名,设3个等次奖项,分别为:


  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5万元(含税,下同);


  二等奖1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万元;


  三等奖6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


  6、兑奖流程及规范


  (1)具体流程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兑奖税务机关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①超过兑奖期限的;


  ②兑奖人不能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的;


  ③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④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⑤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由于玷污、损坏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涂改的;


  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⑦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


  ⑧发票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的;


  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三次开奖规则


  1、参与方式


  消费者成功参与二次开奖后,即自动参与三次开奖。


  2、参与条件


  每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前1个自然年内成功参与过二次开奖且每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前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3、中奖机制


  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中奖概率越高。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上不封顶。单张发票在当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时最多中奖一次。


  4、开奖方式


  同二次开奖。


  5、奖项设置


  三次开奖每期设10个奖项,单个奖金人民币50万元(含税)。


  6、兑奖流程及规范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如三次中奖发票已于二次开奖时中奖,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已由税务机关留存,则由留存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和相关情况说明),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兑奖。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予兑奖的情形同二次开奖。


  二、活动时间


  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按本规则进行。


  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其中第一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2020年2月8日,参与范围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三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2021年1月。


  三、注意事项


  (一)消费者发现商家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66热线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二)原《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步废止。


  (三)本次活动的相关事宜,由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健康,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调整2020年度我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有关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长第一期已中奖者的兑奖时限


  2020年我省第一期“互联网+发票有奖”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活动已于2月8日顺利举办,中奖结果已公布。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本期二次开奖的兑奖时限由2020年4月10日调整至2020年7月10日。第一期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二、合并第二、第三期二次开奖活动


  2020年4月10日合并产生第二期、第三期二次开奖的奖项,共设一等奖1个,单个奖金人民币5万元(含税,下同);二等奖10个,单个奖金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600个,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兑奖时限顺延1个月,由6月10日调整至7月10日。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参与二次开奖活动且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均可参与本期开奖。后续二次开奖,仍按《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补充公告

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以下简称“发票有奖”)活动开展以来,有效调动了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营造了疫情防控期间大众消费、文明消费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提升“发票有奖”活动效果,保障“发票有奖”活动开奖结果的公平、合理,现对《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参与一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


  二、单张发票单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奖项从高。


  三、除《公告》规定的“发票有奖”活动参与条件外,以下发票亦不列入“发票有奖”活动范围:


  (一)“税率”栏次为“免税”或“不征税”字样的发票(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开具的“免税”字样发票除外);


  (二)税率为零的发票;


  (三)购买自来水、电、燃气、电信服务、保险服务取得的发票。


  四、二次开奖中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消费者弃奖、同时中多个奖项而作废的奖项和奖金,自动累积到下一期的奖池中,增加下一期相应奖项设置和奖金额度。


  五、利用或套取他人发票(含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取消其参与“发票有奖”活动资格;已兑奖金的,追缴其已兑奖奖金。


  六、本公告自2020年5月8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5-07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将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以下简称发票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jxgs.gov.cn,发票平台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可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网,依次进入“办税服务”“办税辅导”栏目下载学习。


  二、省级国税局端已将A级纳税人名单批量导入发票平台,纳税人登录发票平台时,如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反映。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确认,并通过内网登录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维护,保证其能正常登陆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是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办税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于2016年3月5日前对纳税人通过集中或上门培训的方式进行专门培训,并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介,对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切实、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有关工作要求,我局为确保纳税人取消认证工作推行到位,编写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政策和操作培训课件,对系统进行了补丁升级和测试,并将培训、宣传等有关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通过公告发布。


  2.与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模式相比较,对纳税人取消认证的新模式,具体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以往办理发票认证,纳税人需要往返税务局进行认证,即使购买扫描仪等设备,也要逐张扫描,一些大企业每月需要认证的发票多达几万张,需要专人承担此项工作,工作量巨大,费时费力,遇到票面污损、扫描设备分辨率过低导致密文无法识别的,仍需前往税务局排队识别。取消认证后,纳税人不仅节省了购置扫描设备的费用,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办税更轻松、更便捷。


  二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损失。一方面,发票在邮寄、传送过程中,容易造成票面毁损,影响发票正常扫描,甚至无法认证,给纳税人带来麻烦。另一方面,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经济纠纷、办税人员生病等特殊情况,会造成纳税人未按期认证发票,无法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取消认证后,进项税发票无需扫描,实时比对,没有漏抵的问题,避免了因无法扫描认证给纳税人造成损失。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3-02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为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规范其使用管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目前,我省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有3家,分别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总机构已选定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省内分支机构应尽可能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二、在推行电子发票过程中,纳税人享有自主选择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权利,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阻挠、拖延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加强对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和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好对纳税人的开票培训和技术支持维护工作。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推行电子发票的意义是什么?


答:推行电子发票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节约社会资源,为纳税人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是税务机关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实现“互联网+税务”的重要举措。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纳税人申领、开具、流转、查验电子发票等都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发票开具更快捷、查询更方便。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电子发票不需要纸质载体,没有印制、打印、存储和邮寄等成本,企业可以节约相关费用,大大降低经营成本。


二是有利于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消费者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电子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在凭电子发票进行相关售后维修服务时,可以对电子发票进行下载或打印,解决了纸质发票查询和保存不便的缺陷。


三是有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后,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税务机关还可利用及时完整的发票数据,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什么是电子发票?


答:电子发票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验证作为收付款依据的电子凭证。电子发票与传统纸质发票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从传统的物理介质发展为数据电文形式,二是打破了纸质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传统,可以作为会计档案电子记账形式进行保存。


三、使用电子发票后,需要纸质发票怎么办?


答: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选用纸张打印(彩印、黑白都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以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四、取得电子发票纸质件的受票方如何查验电子发票真伪?


答:电子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到服务商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如航天信息的51发票服务平台、百旺金赋的“发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东港股份的“瑞宏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二是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有关发票查询模块(正在研发当中),输入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三是待国家税务总局开放电子底账库后,可登陆查验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的真伪。


五、电子发票可以作为电子会计档案进行保存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因此,纳税人实行电算化管理的,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作为电算化会计核算凭证;电子发票纸质件经查询验证一致的,受票方可以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六、开票方使用电子发票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开票方使用电子发票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其办理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一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6-2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的需要,普通发票增设“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7mm,每本100份。具体式样如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规格为190mm×101.6mm。具体式样如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规格为76mm×127mm,每卷100份。具体式样如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四、纳税人因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票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省国税局发布《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公告根据试点纳税人经营需要,增设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同时明确了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的规格以及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办理要求。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4-21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地税发票使用和缴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国税发票的领用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再向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省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只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试点纳税人如何领用国税发票?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再向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5-1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3月17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予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


  二、代开增值税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办理。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百万元,其他事项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含税)应当提供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合同外,其他事项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5-1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为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规范其使用管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目前,我省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有3家,分别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总机构已选定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省内分支机构应尽可能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二、在推行电子发票过程中,纳税人享有自主选择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权利,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阻挠、拖延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加强对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和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好对纳税人的开票培训和技术支持维护工作。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范围内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办理和使用电子发票有关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接受、验证作为收付款依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是指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行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开具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票方”),接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票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商,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接口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有关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电子签章、存储、验证等业务服务的单位。


  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子发票及相关业务数据的唯一性、安全性、完整性及确定性。


  第六条 开票方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


  第七条 开票方使用电子发票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其办理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一致。


  第八条 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以分别打印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第九条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方应当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货物(服务)流、资金流信息一致。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流程相同。


  第十条 纳税人实行电算化管理的,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作为电算化会计核算凭证。电子发票纸质件经查询验证一致的,受票方可以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开票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同一份电子发票只能作为一次财务列支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列支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一条 取得电子发票纸质件的受票方可以通过开票方或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电子发票信息的查验。查验比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受票方有权拒收;涉嫌违法的,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一)提示发票不存在 ;


  (二)发票纸质件票面金额与验证金额不一致;


  (三)发票纸质件显示的销售方与开票方不一致;


  (四)发票纸质件显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与验证信息不一致;


  (五)发票纸质件显示的购买方与受票方不一致;


  (六)发票纸质件显示的其他信息与验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二条 开票方(受票方)应当如实开具(获取)电子发票信息,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或从事其他发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受票方在查验发票或打印电子发票纸质件过程中,发现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数据有误或运行出现异常的,可以及时向开票方、税务机关或服务商咨询,相关方应当及时回应并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电子发票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内容因政策或技术等因素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6-2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编制了《江省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一次不跑”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一次不跑”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登录江西省网上税务局全程网上办理,不需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对《“一次不跑”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落实到位。同时,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方式,力争实现更多办税事项“一次不跑”。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办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准确掌握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改革精神、具体内容、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同时,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12366热线、二维码、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向纳税人宣传辅导办税事项“一次不跑”的条件、范围、流程和注意事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一次不跑”清单》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提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等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3月1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增值税发票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化企业注册开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赣府厅字[2018]57号)要求,现将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并已按规定取得税控设备,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对新办商贸批发和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在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从严控制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量。


  三、[条款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前,应指导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税控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协调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服务点,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控专用设备领购、费用缴纳等事宜,实现“最多跑一次”。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化企业注册开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57号),公告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新办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相关规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


  二是明确了对新办商贸批发和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在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从严控制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量。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1... 345678910111213 46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