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模块查不到发票,该如何处理?

问题:

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模块查不到发票,该如何处理?

回复:

可能存在多种原因造成此问题,可尝试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查询条件设置是否准确。

(2)查看票面信息是否正确,如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正确、发票是否为负数发票、税控发票票号是否正确等。

(3)查看是否为农产品发票、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海关缴款书等。涉及此类凭证的,不在【抵扣勾选】-【发票】页面操作,而在与凭证对应的“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海关缴款书”“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勾选抵扣功能模块操作。

(4)查看是否将发票误操作为“不抵扣勾选”。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不抵扣勾选】模块,设置查询条件,点击查询,便可得到符合条件的发票信息的查询结果。若发票已认证为“不抵扣勾选”,则进行撤销勾选操作。

(5)查看发票状态是否为“已勾选”。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查看发票详情,或进入【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选择对应查询条件查询发票数据,或点击【统计确认】中的“确认历史信息”功能对往期勾选情况进行查询。

(6)查看【抵扣类勾选】税款属期是否正确。

(7)若销售方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还需排查发票是否上传成功。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真伪,若可以查到发票说明开票方已上传;若无法查到发票,建议联系销售方确认发票状态。

如上述方法仍无法解决,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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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27
来源:

答疑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开具发票,是否需要备注相关信息?

【问题】

我公司收到货运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代理费发票,是否属于货物运输业务,也需要备注相关信息吗?

【回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 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六) 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2)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备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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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8
来源:北京税务

答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如何填开信息表及红字发票

【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如何填开信息表及红字发票?

【回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行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支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 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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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3
来源:江西税务

答疑招标公司没收投标保证金,要给弃标公司开发票吗?

【问题】

我们单位是一家招标代理企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按照规定,参与投标的公司须提前支付保证金。上周一起招标业务中,中标人弃标,我们没收了对方的保证金。这种情况要给对方开发票吗?如果不开发票,对方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吗?

【回答】

若贵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并收取保证金,应按照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若只收取保证金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范围行为的,不涉及缴纳增值税,对方支出以贵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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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2
来源:北京大兴税务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要注意什么?

【问题】

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29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季度销售额是否会超过30万元,应客户要求,10万元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9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您开具了3%征收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10万元销售额,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您开具的1%征收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额,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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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0
来源:海南税务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季度如何申报增值税?

【问题】

我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额55万元,其中10万元未开具发票,45万元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可以适用3%减按1%征收率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办理二季度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您公司未开具发票的10万元销售额可先享受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后期如果补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再补缴2%增值税;若补开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3%、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需补税。开具3%征收率普通发票的45万元销售额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0+450000)×2%=11000元,必须填写在申报表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本期应补(退)税额”=(100000+450000)×1%=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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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0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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