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确认、申报抵扣是否有期限限制?

【问题】

2020年3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是否有期限限制?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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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机动车发票的内容包括哪些?

【问题】

机动车发票的开具内容包括哪些?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 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 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 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 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 ‘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 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票面有所调整:一、将原来“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二、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自2021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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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9
来源:

答疑如何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差额征税开票?

【问题】

如何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呢?

【回答】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差额征税开票类型共分为两种:“差额开票”和“全额开票”。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如,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等。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但没有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形的,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选择“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的、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简易征收的。

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1.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开票员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开票业务】模块。

2. 功能菜单选择【蓝字发票开具】。

3. 点击【立即开票】,选择发票票种,“差额征税”下拉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点击【确定】。

4. 录入购买方信息,录入或选择开票项目名称,如“*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系统弹出差额信息录入界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差额信息如何录入?

☑ 第一步:录入“含税销售额”

☑ 第二步:选择录入方式,共有三种类型:手工录入、勾选录入、模板录入

· 方式1:手工录入

手工录入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差额扣除凭证类型,并录入相关凭证信息(如劳务派遣服务中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包括凭证合计金额和本次扣除金额,点击【保存并继续】,支持录入多份差额扣除凭证。

· 方式二:勾选录入

选择开票日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系统显示该时间段取得的发票信息,勾选差额扣除内容对应的发票,录入扣除额后,点击【提交勾选】。

勾选录入

· 方式三:模板录入

下载模板《差额扣除额清单导入模板》,按照模板填写后上传。

模板录入

完成差额信息录入后,点击【确定】按钮。

核对开票信息无误后,点击【发票开具】按钮,完成发票开具。

发票左上角显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标签,税率/征收率显示**,备注栏显示扣除额。

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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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0
来源: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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