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涉及什么税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第一节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节一、代开发票范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91号)规定”一、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下列纳税人为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个体工商户;(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施工队或个人。三、对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按收入总额和核定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 3.2.7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三、附报资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个人代理人、旅游业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时)。


  因此,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携带上述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款人及复核未填写,是否可以使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项目填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都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用以税前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建议拒收退回,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 224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