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二手车发票采用何种纸张印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三、《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严格按照票样统一印制。”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第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第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2015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哪种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发票使用


……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发票使用


……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规定:“一、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


三、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七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规定:“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

  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注:自2011年2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规定:“……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规定:“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 224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