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对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征管职责划转,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经办机构大厅设置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窗口,在税务办税服务厅设置社会保险费“社保征缴”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事宜。


  四、机关事业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d-n-tax.gov.cn/)下载客户端申报软件,采取客户端模式申报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业务咨询、意见建议和问题投诉,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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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范围内原由社保部门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暂不移交,2019年度暂按原渠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一定过渡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应按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日常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向税务部门传递作为征收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集中缴费时间和缴费渠道不变。全市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管理的主体范围、办理流程、缴费方式、咨询及诉求渠道等具体要求和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会同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以缴费指南的形式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咨询电话:12366、1233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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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的通知

省直管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医保局有关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费。为方便各单位办理缴费业务,我局拟与各单位集中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约单位


  本次签约范围包括所有参加省本级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但以下单位除外:


  (一)已与我局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的单位


  (二)驻地在青岛市和山东省以外地区的单位


  二、签约账户


  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使用零余额账户签订委托划款协议;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基本存款账户签订委托划款协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视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账户签订委托划款协议。


  三、签约流程


  签约单位按以下流程完成委托划款协议签订工作:


  (一)领取协议书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各单位务必于2019年3月11日至15日期间选择到以下任意一处领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和《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两份),领取资料时,务必向税务人员索取协议书编号。


  1.省人社厅政务服务大厅(43号税务征收窗口)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姚家东路与解放东路交叉口东南150米


  2.山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8楼807房间)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5号


  (二)凭协议书到本单位委托划款银行办理签约业务。各单位将领取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本单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协议书内容,在业务系统中维护好相关信息,并将盖章后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两份)退还给各单位。


  (三)交还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和协议书,完成税局端协议验证。各单位将填写完毕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两份)和开户银行盖章返还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一份)于集中培训时(培训时间、地点、批次另行通知)或培训前交还我局,由我局在“金三系统”中完成委托划款协议验证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签订委托划款协议的必要性。目前,除委托划款协议缴费方式外,其他缴费方式均需要到税务征收窗口或银行网点现场缴费,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后,缴费单位将无需现场缴费。


  (二)关于是否与个人所得税委托划款协议重复的问题。我局与各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属于不同征收机构,各单位与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局签订的个人所得税委托划款协议无法在我局划转社会保险费,故需要与我局另行签订委托划款协议。


  (三)关于协议书号。请各单位在现场领取资料时,务必向税务人员索取协议书号,供填写《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相关栏次使用,协议书号禁止各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四)关于代缴社会保险费。如果本单位使用其他单位账户缴纳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签订协议时,“纳税人银行账号”栏次填写代缴款账号,其他填写本单位相关信息。


  (五)关于单位名称变更问题。如果本单位现行使用名称与税务系统登记名称不一致,请使用本单位现行使用名称签约,但务必在协议书下方空白处备注税务系统登记名称。


  (六)关于驻地在青岛市和省外其他地区单位的签约问题。因该部分单位不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TIPS系统使用范围内,故暂不参加本次集中签约。该部分单位缴款方式另行通知。


  (七)关于签订协议电话咨询。请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领取、签订、交还《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和《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如有问题,可拨打以下联系电话咨询。


  省人社政务服务大厅(43号税务窗口):0531-82617093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0531-8261708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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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发[2019]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平均就业人数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测算并公布。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里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具体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在统一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2019年年底前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


  按照国家要求,2019年将各市上解中央调剂基金的比例由3%提高至3.5%。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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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鲁政办发[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发[2019]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及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再下调50%,调整后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05%、0.1%、0.18%、0.23%、0.28%、0.33%、0.4%、0.48%,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工伤待遇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此之前,养老和工伤保险待遇暂按照上年度我市原口径平均工资口径进行计算。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100%,核定缴费基数;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


  四、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五、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市、各区(市)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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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6
文号:青政办发[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运营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生福祉的高度关心关切,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3日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保险费率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综合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到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调整就业人数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综合方案》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从2019年5月1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


  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外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策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省级部门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变化制定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调整方案。


  三、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一)稳定现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工作质效,确保平稳运行。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二)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当地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总体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具体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履行扩面征缴和保发放主体责任,严格对标统一政策、统一收支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集中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统一考核奖惩机制等省级统筹标准,进一步规范执行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支付政策规定,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重性,为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目标奠定良好基础。对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前,因执行降费政策造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穿底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地方消化降费新增缺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认真落实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的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税务局、省医保局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建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策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基金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基金可持续发展能力,防范化解基金支付风险。要加大全民参保工作力度,持续加强扩面征缴,加强基金监管,杜绝违反政策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各类媒体,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用足用好政策。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舆论,稳定社会预期,为执行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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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3
文号:川办发[201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近期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暂停办理的通告

广大社会保险缴费人:


  为做好年底社会保险费的权益记录、对账等相关工作,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经各险种统筹层级对应的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商定,现将近期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业务暂停办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经省税务局与省人社部门商定,自2019年12月27日00:00时起暂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纳业务办理,2020年1月1日00:00时起恢复办理相关业务。请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于2019年12月26日24:00时前申报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人社部门推送的“特殊缴费业务交互”)。机关事业单位其余险种,经市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商定,已于2019年12月20日00:00时起暂停办理相关业务,2020年1月1日00:00时起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经省税务局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定,自2019年12月27日00:00时起暂停全省(除成都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纳业务办理,2020年1月1日00:00时起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后能正常享受政府补贴与个人账户计息,请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于2019年12月26日24:00时前完成本年度(2019年度)费款缴纳。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经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商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由2019年12月20日延长至2020年1月10日。自2019年12月29日12:00时起暂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纳业务办理,2020年1月1日00:00时起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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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社保局(中心):


  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1号),这是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又一重大减负稳岗举措,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压力,有效纾解企业困难。为推进政策尽快落地落实,经商相关部门同意,现就我省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口径及问题解答如下。


  一、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继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负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政策。


  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稳就业必须稳企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之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政策措施,细化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拟定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川人社发[2020]1号印发各地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稳岗和扩大就业,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彰显社会保险“减震器”“安全网”作用。


  二、免征社会保险费


  免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时限: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举例:如某中小微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元,其中单位应缴7万元、职工应缴3万元。免征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7万元不再缴纳,职工每月应缴的3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5个月免征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35万元(仅作举例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下同)。


  三、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半征收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举例:如某大型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其中单位每月应缴70万元、职工每月应缴30万元。减半征收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由原来70万元减少至只缴35万元,职工每月应缴的30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5万元。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举例: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某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于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若2020年5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0月;若2020年7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若2020年9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


  五、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参保企业按划型结论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划型。


  划型方式:省统计局按照300号等文件进行划型并提供全省截止2019年底的大型企业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比对,确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单位可通过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


  划型运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将参加我省养老、失业或工伤保险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企业名单分发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下发的参保大型企业名单,对属地内参保企业分类执行相应减免政策。


  异议处理: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反映2019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汇总报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六、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处理


  集团公司按300号等文件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划型为大型企业的,子公司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如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随集团公司一道执行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集团公司按300号等文件规定划型为大型企业的,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照上述第五条“异议处理”流程核实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划型结论对其子公司执行相应的减免政策;集团公司及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再重新划型,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


  七、参加我省社会保险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的划型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原则上暂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如其所属独立法人为大型企业,无需提交划型类型结论;如其提交所属独立法人为中小微企业,从执行减免政策的起始时间改按免征政策执行。


  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问题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九、参保单位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只需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免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优化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增设“大型企业”标识,完善“单位类型”、“社会信用代码”等标识。参保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条件。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3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3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


  2.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为简化操作,方便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并书面承诺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比对企业参保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缓缴企业是否符合其他条件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缓缴条件的,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终止缓缴期。对恶意弄虚作假申报缓缴、以及缓缴期满后不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规定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减免政策的问题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至4月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至6月实行免征。


  举例:某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3月开工,施工期为12个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为36万元,按月平摊后每月应缴费额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执行3至4月减半征收政策,共计减负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执行3至6月免征政策,共计减负12万元。


  十二、参保单位今年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参保单位今年已缴纳2020年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不见面”方式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等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十三、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支持政策与此次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平稳衔接的问题


  总体原则是确保我省政策与国家政策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保险政策效应。一是我省出台的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确保待遇支付和妥善处理历史企业欠费等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二是在执行延期政策的基础上,执行缓缴政策。即:执行延缴政策后,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仍无力缴费的,可将单位和个人缴费一并纳入缓缴。三是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十四、减免、延缓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的办理


  执行减免、延缓政策,不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在延缴、缓缴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转一补一”的方式,补齐所延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五、减免、延缓政策是否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问题


  此次减免的是单位缴纳进入社保统筹基金部分,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标准。延缴、缓缴的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期满到期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未补齐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已足额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补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再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


  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六、今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的处理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原规定的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原已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市(州)要继续实施;原未纳入但截止2020年4月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分别下调20%和50%;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该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十七、减免政策是否影响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问题


  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力度大,预计将为全省44万户企业减负约230亿元,将对我省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稳岗和扩大就业起到积极作用。从我省社保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来看,此次减免政策对我省社保基金的影响总体可控,能够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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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川社险办[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4日


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企业划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通过共享比对2019年底的数据,确定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大型企业类型标识,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新参保企业划型工作,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具体经办操作


  (一)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三)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四)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照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按川人社办发〔2020〕2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原已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市(州)要继续实施;原未纳入但截止2020年4月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市(州)要按规定下调费率。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强化基金保障。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奠定基础。各地因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导致基金支付困难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


  (三)做好风险防控。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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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川人社发[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7日


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延长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一)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


  (二)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二、继续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三、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全省2019年下限标准(即2697元/月)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标准(即17317元/月)执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档次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年下限标准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具体办理规定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适用对象、具体经办操作和企业划型工作等继续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号)、《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社险办〔20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20年7月1日起,延长三项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政策不再执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2020年度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按照注册登记时间和参保人员劳动关系确立时间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登记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从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当月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具体经办操作中,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


  (五)已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5月、6月社会保险费的,要及时按照减免金额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7月底前全面完成退抵费工作。


  五、工作要求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持续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保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保发放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及时合理调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兑现到账到人。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持续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规范政策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办法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三)加强基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规范业务经办,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密防范风险,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基金安全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坚决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深化政策宣传。各地要继续深化政策宣传,进一步丰富宣传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期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稳定企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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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7
文号:川人社发[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10-26


  附件: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解读(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暂缓加收滞纳金。


  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下列情形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一)僵尸企业清理处置;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改制;


  (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


  三、除第二款情况以外,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按规定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解读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第一点规定以“2011年7月1日”为时间界线,之前的欠费暂缓加收滞纳金,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规定未明确加收滞纳金的时限。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合法权益,地税机关决定对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在《社保法》实施之前的社保费的,暂缓加收滞纳金。


  二、第二点规定所属期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欠费补缴,是针对部分特殊情况可暂缓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受国家和省政府在社会保险领域的重大政策或制度改革影响造成的补缴,主要包括僵尸企业出清过程中的补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导致的补缴,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导致的补缴。


  三、第三点进一步明确,除第二点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补缴《社保法》出台之后的社保费必须同时加收滞纳金。该点规定是为了加强依法征管,促进社会保险征缴扩面,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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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的公告

为统一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管流程,保障依法行政,减轻缴费人负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用人单位适用)、《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用人单位适用)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4日



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的政策解读


一、编写背景


为统一规范全省社保费征管流程,保障依法行政,我局在全省地税办税服务厅社保费业务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梳理了办费事项清单,组织编写了全省统一规范的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南。


二、主要内容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分用人单位适用指南和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一)用人单位适用指南:包括登记、核定、申报、征收、业务管理、退费等6大类29项业务、13份表证单书,每项业务均包括业务概述、政策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证单书。


登记:明确了缴费登记、注销、单位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个人社保号变更、免参保管理、非正常户解除等业务办理事项。


核定:明确了险种核定、签订电子缴费协议、增减员、缴费工资变动申报等业务办理事项。


申报:明确了自行申报、作废申报、工伤申报等业务办理事项。


征收:明确了清缴社保费、作废已打印票证、打印社保票证等业务办理事项。


业务管理:明确了欠费核销业务办理事项。


退费:明确了退费、退费银行账号修改等业务办理事项。


(二)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指南:包括登记核定、信息变更、停保、续保、自行申报、清缴社保费、打印社保票证、退费等12项业务、3份表证单书,每项业务均包括业务概述、政策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证单书。


登记核定: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和险种核定的事项。


信息变更: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后,涉及参保信息、个人信息、个人社保号等业务变更的办理事项。


停、续保: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停保、续保等业务办理事项。


自行申报:明确了未办理委托银行划缴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社保费的业务办理事项。


清缴社保费: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业务办理事项。


打印社保票证:明确了已缴纳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款后根据需要打印社保缴费票证的业务办理事项。


退费:明确了退费、退费银行账号修改等业务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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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第6号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实现社会保险法定全覆盖,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三、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6日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在《社保法》实施之前的社保费,且于《社保法》实施之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因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欠费,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情形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撤销导致的补缴,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补缴。


  三、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保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必须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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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第6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深圳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暂维持原有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不变并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职责划转范围、征收方式及工作安排等进行统一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优化缴费服务,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本次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范围包括深圳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使缴费人能够清晰了解划转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缴费方式、缴费渠道等内容,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三条,分别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缴费方式、缴费渠道,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具体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划转的人员主要是指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市、区机关的雇员和临聘人员。划转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业年金、家属统筹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机关事业单位需在每月的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深圳市实施职工、居民一体化的医疗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居民按规定可参加医疗保险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保持征收方式的稳定,避免灵活就业居民分别在社保、税务部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因此本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暂不划转。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继续维持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采取原有银行托收扣款的模式不变。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将为缴费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缴费渠道,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


  (三)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


  因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存在一定特殊性,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商定,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暂维持原有社保费模式不变并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职责划转范围、征收方式及安排等进行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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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9日



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


  二、逐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适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调整至16%。


  三、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适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下限。


  上述执行时间均为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费总费率继续维持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7%;工伤保险在执行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各参保单位现行缴费费率继续维持阶段性下调30%的规定。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机制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合理调整我市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调整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等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艾学峰 副市长


  副组长:吴优 市政府办公厅巡视员


  成员:孙福金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局长


  蒋溪林 市司法局局长


  汤暑葵 市财政局局长


  吴红艳 市医保局局长


  张国钧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时限要求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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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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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根据省、市关于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的有关规定,2019社会保险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社会保险费有关险种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3100元调整为3376元,缴费基数上限由17346元调整为19014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17010元调整为18621元。


  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17010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调整为18621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


  四、根据《印发中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65号)的规定,全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用人单位情况确定新的一个周期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浮动后再阶段性下调44%。


  五、根据《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68号)的规定,全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按用人单位情况确定新的一个周期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申报时,可查看有关费率。如有疑问,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查看有关浮动费率的公告或致电咨询热线12333。如对确定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核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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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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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清远市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单位):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已明确我市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现将我市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通告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含灵活就业)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24元的,以2924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9014元的,以19014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9335元的,以19335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清人社〔2018〕59号)规定,我市从2018年7月1日起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第一档为0.48%,第二档为0.64%,第三档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比例。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其中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6%,四类行业0.8%,五类行业0.9%,六类行业1.0%,七类行业1.2%,八类行业1.4%。


  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含灵活就业)应当按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20004元的,以20004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


  五、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为2248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0.6%,个人缴费比例为0.6%;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2%。


  六、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月人均工资高于20004元的,以20004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


  七、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比例若省有新规定,则按省的规定执行。


  八、执行时间


  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特此通告。


  附件:2019社保年度清远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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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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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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