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自2021年4月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统一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企业缴费
(一)缴费时间
1.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2.银行发起批量扣款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补缴业务办理时间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顺畅,每月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1日至25日,其中社保(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时间为1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
(三)注意事项
1.为确保缴费单位批量扣款成功,建议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于每月8日前确保用于缴费(含补缴费额)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2.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批量扣款期间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3.缴费单位应于批量扣款结束后,通过“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确认缴费情况。批量扣款不成功的缴费单位,可在每月25日前采用除“银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4.对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请缴费单位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期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2021年4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18日(以下简称扣款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每月10-17日、19-25日的工作日(以下简称查缴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市各网点均开通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请在当日15:00前办理。每月扣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扣款日顺延而占用查缴日时,当天不能进行银行查询缴费。
如遇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可能对扣款日进行微调,将及时通过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通告,建议每月5日前存足费款。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1年4月份-12月份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2.2021年4月份-12月份北京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法规北京市关于明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自2021年4月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统一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企业缴费
(一)缴费时间
1.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2.银行发起批量扣款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补缴业务办理时间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顺畅,每月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1日至25日,其中社保(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时间为1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
(三)注意事项
1.为确保缴费单位批量扣款成功,建议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于每月8日前确保用于缴费(含补缴费额)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2.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批量扣款期间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3.缴费单位应于批量扣款结束后,通过“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确认缴费情况。批量扣款不成功的缴费单位,可在每月25日前采用除“银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4.对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请缴费单位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期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2021年4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18日(以下简称扣款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每月10-17日、19-25日的工作日(以下简称查缴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市各网点均开通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请在当日15:00前办理。每月扣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扣款日顺延而占用查缴日时,当天不能进行银行查询缴费。
如遇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可能对扣款日进行微调,将及时通过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通告,建议每月5日前存足费款。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1年4月份-12月份北京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2.2021年4月份-12月份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四川省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便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选择缴费档次并缴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优化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流程。
二、缴费方式及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不再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选择缴费档次,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选择缴费档次,按月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缴费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选档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四川税务”手机APP)、银行代收代扣、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在办理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选档缴费流程及渠道.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业务,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流程进行优化。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公告》明确了优化后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流程、期限及渠道。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1年2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春节期间社会保险费相关征缴工作,现将2021年2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通告如下:
一、企业缴费
(一)正常缴费
企业应于2021年2月8日至23日向税务部门缴纳2021年2月正常应缴费款。
(二)批量扣款
2021年2月批量扣款日为2月8日,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对于“银行批量扣款”不成功的企业,可在限缴期内采用除“银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三)补缴缴费
2021年2月份,企业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2月1日至23日,缴费时间为2月8日至23日。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2月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于2月7日、19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2月8-18日、20-23日的工作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全市各网点均开通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请在当日15:00前办理)。
附件:2021年2月份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征期日历.xls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关于长沙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21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办理参保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在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各区县市局征收的省本级单位)。
下列两种情况退休人员需要申报,其他情况退休人员不需要申报。
(一)省本级单位退休人员;
(二)养老保险不在长沙市(含市本级和各区县市级)、医疗保险在长沙市的单位退休人员。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口径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0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口径,如实统计职工个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或2021年新进职工的实际月工资额(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换算为一个整月的应付工资额申报),应列入和可不列入缴费工资的具体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自行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申报(申报后系统会提示需要审核,请关注年度工资申报查询,查看审核状态,即可知道是否通过)。
1.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校验的,可自行在社保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中打印《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信息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对用人单位进行申报辅导。
申报辅导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岗职工上年度工资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在岗职工上年度工资发放流水的银行相关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辅导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流转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辅导其完成申报。对于缺漏和不符合条件的资料只补不退。
(二)随机抽查。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行业工资标准,抽查部分行业中人数规模较大的单位,对工资申报明显低于行业标准的,进行申报辅导。
(三)备查资料。用人单位在缴费工资申报完成后,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021年度异动申报结束后,所有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再次报送《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用于存档备查。备查资料报送至税管员。
(四)事后管理。用人单位未在2021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因不可抗力等延缓申报的情形除外),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报送的附列资料与盖章确认的《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不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五、申报系统操作程序
(一)下载(拷贝)并填写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用人单位通过《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客户端下载或到税务机关前台拷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填写。
(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经职工签字或者公示确认后,用人单位将相关申报资料拷入系统。
(三)缴费工资基数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通过系统校验的,只需将经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系统不通过的,予以提示。参保单位可以修改缴费工资基数后,再次导入。若仍未通过的,参保单位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辅导。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期的通告
为确保及时确认灵活人员当月缴费记录,切实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规范管理的要求,现就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调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内容
从2021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社保费的征收期调整为当月1日至27日,当季度的社会保险费可于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27日前缴纳,全国或我省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1年3月6日起,税务部门拓宽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现将我省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办事指南等告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
(一)线上渠道缴纳
1.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相关入口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2)。
2.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微信搜索并关注“海南税务”公众号,依次点击“微办税-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我(首次办理需进行授权登录、输入身份信息并进行人脸认证)-办税选项-网上办税-灵活就业社保”,输入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后,查询核实应缴信息并进行缴费。
3.可通过各商业银行线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海南省农信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二)线下渠道缴纳
1.可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等。
2.可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三)委托银行代扣缴纳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于每月15日前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主要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原线上、线下渠道保持不变。自3月6日起,用人单位也可下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纳社会保险费(下载路径:海南省税务局官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视频见附件4)。
三、其他事项
(一)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办理申报缴费遇到的系统故障等问题,可以拨打经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咨询解决。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二)已通过线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获取完税证明,可在两个工作日后前往所在地办税服务大厅自助终端打印。
特此通告。
附件:
4.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视频.rar【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3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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