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酒人社[2020]113号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现将《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7号)转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认识。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准确把握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严把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夯实责任,严格执行政策。各县(市、区)人社、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让各项工作任务迅速落下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认真抓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与征缴衔接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强化管理,做好风险防控。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执行政策,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内控力度,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防范化解经办风险。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采取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人社、财政、税务和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协调,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主动解读政策,做好宣传引导,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高政策的知晓度。要按照规范的统计口径和方法,做好统计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按期报送情况。各县(市、区)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和税务局反映。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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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4
文号:酒人社[2020]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陇人社发[2020]111号 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陇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0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7号)精神,现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实际,认真抓好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坚决执行减免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全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稳就业,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解读,切实把思想行动保持与国家、省和市高度一致,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阶段性减免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细致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对标对表加以推进。各县(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将减免政策适用对象划型、减免流程细化、退减费冲抵、困难缓交、政策宣传等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减免政策落地见效,实实在在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密切跟踪,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并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各县(区)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报告。


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陇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日期为2020年2月1日,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2月1日起,免征全市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对象


  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各县(区)要按照80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未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在各县(区)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在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止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负责核定单位应缴费额的部门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关于减免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征收数据回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减轻参保单位资金压力及后续退费负担,各县区可在本地实施办法出台前,联合对外发布公告,明确参保单位可暂缓申报当期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待实施办法公布后,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县(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于减免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县(区)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六、关于缓缴处理


  参保单位应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办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52号)规定的延长期内,按照减免后的金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县区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相关税务征收机关传递经核准的缓缴单位信息,切实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七、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县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八、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止2020年4月底测算。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九、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各县(区)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犯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十、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县(区)人社、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要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费司《开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统计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3号)及《补充通知》安排,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情况由税务部门统计、报送市税务局,人社部门掌握数据即可,不再单独报送;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情况由人社部门统计向税务部门汇总报送,统一联合审定,再分别报送市税务局和市社保局。


  十一、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县(区)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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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陇人社发[2020]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人社通[2020]219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7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效纾解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全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到账当年开始计息。


  六、各市州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参保企业划型结论和减免流程、缓缴处理等事项继续按照甘人社通[2020]87号和甘人社通[2020]124号文件政策和要求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市州要切实承担责任,按规定做好基金缺口的责任分担,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7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市州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简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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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8
文号:甘人社通[20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2019年起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仍按现有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变更等,税务机关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信息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其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应缴纳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从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方式征收,保持缴费人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税务部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具体征收地点及方式、办事流程、服务指南等由税务等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仍由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国家有新的意见出台,再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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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及缴费地点的通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2019年起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缴费人方便、快捷地办理缴费业务,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及缴费地点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机关


  (一)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


  (二)市(州)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机关为市(州)政府所在地指定税务局。其中贵阳市为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六盘水市为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钟山区税务局;遵义市为国家税务总局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安顺市为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毕节市为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七星关区税务局;铜仁市为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碧江区税务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国家税务总局凯里市税务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国家税务总局都匀市税务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贵安新区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三)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机关为单位参保地同级税务机关。


  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为参保地税务机关。


  三、缴费地点


  全省各征收税务机关设立的各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征费对象的缴费事项。办税服务厅地址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或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dzswj.gz-l-tax.gov.cn/zyywn-cjpt-web/view/bsfw/bsdt/bsdt.html),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贵州省办税地图。还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详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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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及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的通告

为进一步拓宽我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渠道,方便参保单位缴费,提高征缴效率,我局决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相关功能模块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


  除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任一险种征收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能使用外,其余机关事业单位均可使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务机关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及缴费地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9年第1号通告)相关规定。


  (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适用于全省所有机关事业单位。


  二、主要功能


  (一)查询社会保险费应缴金额;


  (二)根据应缴金额,通过三方协议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根据应缴金额,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商业银行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


  三、登录地址及资料获取方式


  (一)电子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为:http://dzswj.gz-l-tax.gov.cn。


  (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z-n-tax.gov.cn),先后选择【网上服务】—【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栏目,下载并安装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三)资料获取方式


  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指引,均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z-n-tax.gov.cn),先后选择【网上服务】—【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栏目进行下载。


  四、其他事项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电子税务局或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二)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经办人员可申请添加电子税务局运维专用QQ群,联系运()维人员予以解决。群号:669068502、548903760、425255816、561374650。


  (三)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经办人员可通过随客户端一并安装的“办税服务中心”软件,联系运维人员予以解决。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机关事业单位)操作手册


  2.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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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办函[2019]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3%,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部署,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和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同时建立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纳入各地政府工作责任制内容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强化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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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黔府办函[2019]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终结转期间业务办理时间调整的通告

根据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转、对账工作,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在社会保险费年终结转期间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及恢复办理业务时间


  (一)暂停业务及时间


  2019年12月26日18:00起,贵州省税务局所辖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客户端将暂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


  2019年12月29日21:00起,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


  (二)恢复办理业务时间


  2020年1月1日9:00起,微信、支付宝、“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智慧税务”APP和全省各开办业务的商业银行恢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


  2020年1月2日9:00起,全省办税服务厅恢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及凭证开具等业务,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客户端恢复使用。


  二、注意事项


  (一)请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合理安排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事项办理时间,以免影响待遇享受。


  (二)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时间至2020年2月底,请缴费人合理安排缴费时间。


  (三)如有疑问,请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或通过085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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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人社发[2020]10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实际缴费指数按规定据实计算。


  二、各地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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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文号:黔人社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19]9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9日


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为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0.2%~2.25%)基础上下调50%(0.1%~1.12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2019年5月1日起,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统计数据及时公布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019年5月1日至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期间,缴费人员缴费工资超过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用于计算缴费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和核发养老金。为确保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平稳衔接,本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发仍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稳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部署另行制定。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方案报批印发工作,2020年6月底前正式实施。


  五、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59号文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储备、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运营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确保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时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后再移交;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妥善衔接,确保职责划转后工作平稳开展。城乡居民社保费仅改变征收主体,暂时按现行征收渠道继续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王路副省长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为临时性机构,非常设机构,任务完成即撤销。市县政府比照省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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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琼人社发[2019]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20]30号 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制定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


  一、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根据减免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确定是否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其中,中小微企业包含按照企业费率缴费的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的用人单位。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四、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五、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人员做好标识和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是我省贯彻国家统一部署,保障我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及社保、就业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认真抓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与征缴衔接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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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琼人社发[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20]134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制定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12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6月。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二、我省从2020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20年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8月底前办理。企业在8月底前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从2020年8月起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我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其中,中小微企业包含按照企业费率缴费的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的用人单位。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六、2020年5月和6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我省贯彻国家部署要求,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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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琼人社发[2020]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对2018年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成2018年征收任务后再划转,税务部门从2019年4月1日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南宁、柳州、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和自治区本级、钦州保税港区、其他11个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传递的信息征收。梧州、北海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原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税务机关2019年征收社会保险费相关险种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分为三部分,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其他事项。


  (一)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一是根据国务院部署,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的要求,经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商定后,明确对征期跨年(集中征收期为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成2018年征收任务后再划转,税务部门从2019年4月1日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稳妥推进,结合各市实际情况,经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协商明确,一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南宁、柳州、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和自治区本级、钦州保税港区、其他11个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传递的信息征收;二是梧州、北海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原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其他事项说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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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4月25日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待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另文公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


  二、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三、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


  四、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2019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区一盘思想,坚决落实好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改革工作。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基金责任分担及考评奖励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养老保险参保率纳入自治区对设区市考核的指标,同时按程序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和防范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政策,规范基金管理,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基金支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使用。同时,进一步建立防范化解社会保险基金潜在风险机制,加强全区基金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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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桂人社规[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发[202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三、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我区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我区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严禁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市要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要严格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要求做好资金上解和待遇发放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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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桂人社发[202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缴费单位(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参保登记、待遇发放等业务咨询和宣传辅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12333热线);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缴费渠道等业务咨询由税务部门负责(12366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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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19]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调整职工缴费基数


  (一)调整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口径。2019年起,按照本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后,按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


  (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


  三、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准值口径后,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所采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仍为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0年起按国家要求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性措施,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为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权责清晰、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我省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各级各部门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要制定完善本地区落实省级统筹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继续做好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中央下拨的调剂金计入省级统筹基金,用于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各地在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应保尽保。要抓紧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共同摸清征收底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部门要逐步建立标准一致、运转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划转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共同维护好参保人权益。要以新增规模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推进参保征缴扩面工作。


  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的社保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各地要结合降低社保费率等措施,逐步夯实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规范单位缴费行为。在规范征缴行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要求,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集中清缴企业历史欠费。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降低社保费率、调整缴费基数政策等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联合推进社保费征收和划转工作,确保社保费的平稳征收和划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评估和反馈降低社保费率的影响和效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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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3
文号:湘政办发[2019]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单位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核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缴费的真实情况,依法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开展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主体及主要内容


  2019年1月1日前在我市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已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参加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账户)。


  二、时间和地点安排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6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办理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网上申报平台为12333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在市民之家二楼业务办理大厅设立窗口)。所有单位数据网上申报自6月1日起即可进行。


  三、经办程序


  (一)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1.预申报缴费工资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事、财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口径如实统计单位2018年度工资总额、职工个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或2019年新进职工的实际月工资额(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换算为一个整月的应付工资额申报),同时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统计在编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须对统计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经核实的缴费工资数据通过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录入、预申报。


  2.用人单位组织职工确认本人缴费工资、正式申报数据


  用人单位进行预申报后,应打印出纸质申报表格,组织职工对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进行核对。职工核对后,无异议的,应在单位提供的纸质表格上签字确认;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应查实数据后重新申报。预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经所有职工确认后,用人单位方可通过12333公共服务平台正式申报缴费工资数据。


  3.缴费工资的审核确定


  (1)系统审核。系统程序在用人单位正式申报缴费工资数据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数据,并经12333公共服务平台反馈系统审核结果。


  (2)缴费工资确认。系统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看系统审核结果,查看后无异议的,单位应当在系统审核通过后,根据服务平台的提示及时对系统审核结果进行确认;有异议的,应在系统审核结果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财务证明资料申请书面审核,并根据书面审核结论确认审核结果。


  系统审核通过的电子认证用户,在网上服务平台直接确认系统审核结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系统审核通过的非电子认证用户,应在网上服务平台确认系统审核结果后,将经单位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和《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报送至市民之家二楼业务办理大厅人社局业务窗口查验,经查验后缴费工资正式确认。


  系统审核未通过的用人单位,应通过12333公共服务平台预约书面审核时间,在预约的时间内携带单位印章和以下有关资料到市民之家二楼业务办理大厅人社局业务窗口接受书面审核以确认缴费工资:


  ①《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②《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③2018年度有关财务账表:会计年报(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等有关反映用人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工资发放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账),成本、费用、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明细账,事业单位还须提供按相关规定由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工资审批材料;


  ④不计入缴费工资总额项目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没有可不提供);


  ⑤申报审核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2017年度财务账表和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经书面审核验证有关用工、财务资料后,由用人单位当场确认缴费工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反馈确认结果。


  (3)缴费基数的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和经审核确定的缴费工资,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由系统生成2019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后,因员工增减变动引起的以后各月缴费基数的变动,由系统根据单位申报的人员变动情况和新进员工的缴费工资自动生成);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系统生成的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率计收2019年度相应月份各险种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暂按上年度本单位或同类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本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据实予以结算应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之前单位实际缴费基数与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不一致的,在完成申报核定的下月据实予以结算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工资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方法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网上操作手册》(附件)


  四、具体要求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对因自身过错未按规定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中止其各项经办审批业务及其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由此造成职工权益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险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应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申报;对未参保的人员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并做好其未参保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建补缴工作。


  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以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如实统计申报单位2018年度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等数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的机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应当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的要求申报确定。


  各用人单位相关申报数据应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事、工会等有关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按要求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确认。因未如实申报、漏报、错报造成职工个人权益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系统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看并确认缴费工资的系统审核结果或提出异议。系统审核结果经单位确认或视同确认后,不得修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据此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并依法计收2019年度相应月份各险种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完成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后,应妥善保存申报资料及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纸质资料,并在相关的执法检查时予以出示。


  五、举报投诉


  单位职工应增强社会保险意识和社保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如发现单位有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要求单位整改或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及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人社83600091;税务83683876)。


  附件:201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网上操作手册.doc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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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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