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闽人社发[2020]2号 福建省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人社厅、财政厅)


  二、减免期间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三项社会保险费所属期。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三、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四、优化减免企业对象认定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我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等统计情况确定大型企业,其他企业原则上确定为中小微企业。对暂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工信、统计、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税务、统计、工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工信厅、人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五、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各地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在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中,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在征收环节,税务部门按减免规定核定企业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数额,企业申报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不做调减。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六、落实资金保障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全省历年结余基金弥补。省级暂存在厦门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2020年到期的定期存款应按照规定将每笔定存资金本息于到期次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后,各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本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弥补。如当地工伤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不足弥补的,可申请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按规定调剂补助后,各地要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七、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统筹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级人社、税务、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风险防控和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效应分析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制定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二、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是什么?


  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可以简要概括为三点:


  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重点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职工个人权益不会因此受影响。我省实施办法重申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虽然会对今年三项社会保险保险基金收支产生影响,但是可以通过使用历年结余、省级调剂等办法来保持基金正常运行。对于可能出现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我省实施办法已经明确了弥补办法,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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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闽人社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文[2020]3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和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为确保全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根据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及其分支机构认定大型企业,其他参保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对未列入统计部门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统计的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企业,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按照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确认划型。


  (三)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的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总机构情况等信息并提交《企业划型承诺函》(见附件)作出划型承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对象适用规则和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四)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参保单位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重新确定政策适用类别。其中涉及大型企业变更为其他减免类别的,须报送省税务局审核,会同人社、统计、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执行。


  三、关于减免流程


  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


  四、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对实行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按上述规定办理退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企业意愿和选择,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五、关于缓缴处理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是指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且发不出工资的参保单位。


  (二)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减免政策执行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12月21日以后进行补缴的,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三)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原则上为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企业缓缴期间,个人部分正常缴费的,缓缴期间个人帐户按规定计息。参保单位若需同时申请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须与职工协商一致。


  (四)本文印发前省级和各地原有因疫情出台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措施,统一为按国家部署的“缓缴”政策执行。本文印发前按原有规定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减免的部分应在5月31日前缴纳。


  (五)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连续三个月亏损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等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省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的单位,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通知。


  (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的单位,应与当地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缓缴审批从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当月起开始生效。


  (七)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统筹外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费款属期在缓缴期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缴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由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直接减免。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则上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无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可依据《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核定;非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依据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文件或项目立项许可材料、工程造价预算书等材料核定。


  七、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省本级)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地区,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可支付18个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下调,并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对适用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其减免额应在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后的应缴额基础上予以计算。


  八、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费款属期为减免政策执行期内,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缴费部份仍应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2%进行转移。


  九、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各地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十、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具体统计工作按照人社部社保中心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印发的相关通知办理。


  十一、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企业划型承诺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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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闽人社文[2020]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发[2020]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7442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202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省级统一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六、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在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今年3月5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我省及时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7月2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明确了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相关具体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具体时间如何安排?


  全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三、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后还能不能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什么调整?


  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7442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五、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能不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202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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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闽人社发[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文件精神,现就关于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上限按17442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具体标准我局《关于厦门市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公告》)。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应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202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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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厦门市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20]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现将厦门市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档次标准公告如下:


  一、缴费档次及标准

image.png


  二、注意事项


  (一)对2019年按60%档次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3234元)保持不变。


  (二)对2019年度按60%档次参保缴费且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将按2020年新社平工资(5814元)的60%(3488.40元)标准执行。


  (三)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标准,将根据新社平工资(5814元)进行调整。


  (四)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标准,如需要变更缴费档次标准的,可通过支付宝厦门税务小程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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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征收范围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缴费时限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原则上一年缴纳一次。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由参保人按照当地规定期限缴纳。


  三、缴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缴费业务: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二)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缴费业务:注册登录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应用程序、“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进行非接触式缴费;与合作银行签订委托代收、代扣协议,由银行定期扣款缴费;通过合作银行的柜台、手机应用程序、网银、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缴费;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或村(居)委会等社会保险费代办点缴费;在学校统一参保的学生由学校代收。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公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落实办法。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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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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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方式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方式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变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通过扣缴方式缴纳,征缴方式统一变更为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直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签订或撤销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二)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时扣款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凭办税服务厅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转账缴费。


  二、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承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城乡居民与人社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的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约主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为税务机关,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内容继续有效,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应在约定扣款期前,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完成变更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订主体后的相关信息核对。发现协议变更信息错漏或有异议的,可及时通过上述渠道作废重签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也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重签;税务机关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联合乡镇、街道、村社、学校等部门进行核实。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核对和重签时间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如果未在该时限内完成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核对和重签,造成社会保险费错扣、漏扣,将影响缴费人相关权益。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方式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为实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扣缴方式的顺利转换,以及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平稳承接,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分三个部分。


  (一)明确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通过扣缴方式缴纳,征缴方式统一变更为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新的征缴方式有以下两种:


  1.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直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签订或撤销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合并为一个税务机关。2018年11月26日,四川省税务局启动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并库工作,将于2019年2月4日前完成两套征管系统中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合并。因社保相关系统上线统一使用原国税征收机关代码,与原地税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需在1月由税务和商业银行转换为原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并通过验证后,2019年2月1日起,才能使用与原地税机关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费。未与税务征收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也可通过上述渠道撤销已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2.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时扣款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凭办税服务厅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转账缴费。


  (二)明确了税务机关承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与人社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的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约主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为税务机关,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内容继续有效,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具体实现方式为:四川省税务局统一从人社部门或商业银行获取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全省代扣协议签约数据,按照不遗漏、不误转、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必须一致的协议转换规则,将能够转换成功的协议签约主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转换为税务机关,并按协议账户对应的开户银行对全省协议明细数据进行清理分类,交换到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核实和备案;商业银行回传代扣协议核实信息后,四川省税务局根据核实信息对代扣协议再次进行处理,做为社保相关系统代扣社会保险费使用的协议。


  (三)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对变更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订主体后的相关信息核对渠道和时间,以及发现错漏后的处理方式(错漏的原因主要包括初始数据质量问题、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不匹配等)。并告知城乡居民缴费人如果未在公告时限内完成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核对和重签,造成社会保险费错扣、漏扣,将影响缴费人相关权益。


  具体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应在约定扣款期前,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完成变更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订主体后的相关信息核对。发现协议变更信息错漏或有异议的,可及时通过上述渠道作废重签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也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重签;税务机关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联合乡镇、街道、村社、学校等部门进行核实。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核对和重签时间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如果未在该时限内完成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核对和重签,造成社会保险费错扣、漏扣,将影响缴费人相关权益。


  三、施行时间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为保证政策执行时间一致,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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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办发[2019]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运营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生福祉的高度关心关切,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3日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保险费率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综合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到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调整就业人数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综合方案》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从2019年5月1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


  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外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策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省级部门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变化制定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调整方案。


  三、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一)稳定现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工作质效,确保平稳运行。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二)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当地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总体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具体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履行扩面征缴和保发放主体责任,严格对标统一政策、统一收支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集中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统一考核奖惩机制等省级统筹标准,进一步规范执行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支付政策规定,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重性,为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目标奠定良好基础。对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前,因执行降费政策造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穿底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地方消化降费新增缺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认真落实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的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税务局、省医保局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建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策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基金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基金可持续发展能力,防范化解基金支付风险。要加大全民参保工作力度,持续加强扩面征缴,加强基金监管,杜绝违反政策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各类媒体,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用足用好政策。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舆论,稳定社会预期,为执行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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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3
文号:川办发[201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社险办[2020]1号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社保局(中心):


  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1号),这是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又一重大减负稳岗举措,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压力,有效纾解企业困难。为推进政策尽快落地落实,经商相关部门同意,现就我省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口径及问题解答如下。


  一、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继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负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政策。


  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稳就业必须稳企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之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政策措施,细化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拟定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川人社发[2020]1号印发各地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稳岗和扩大就业,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彰显社会保险“减震器”“安全网”作用。


  二、免征社会保险费


  免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时限: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举例:如某中小微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元,其中单位应缴7万元、职工应缴3万元。免征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7万元不再缴纳,职工每月应缴的3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5个月免征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35万元(仅作举例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下同)。


  三、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半征收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举例:如某大型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其中单位每月应缴70万元、职工每月应缴30万元。减半征收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由原来70万元减少至只缴35万元,职工每月应缴的30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5万元。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举例: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某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于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若2020年5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0月;若2020年7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若2020年9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


  五、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参保企业按划型结论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划型。


  划型方式:省统计局按照300号等文件进行划型并提供全省截止2019年底的大型企业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比对,确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单位可通过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


  划型运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将参加我省养老、失业或工伤保险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企业名单分发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下发的参保大型企业名单,对属地内参保企业分类执行相应减免政策。


  异议处理: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反映2019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汇总报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六、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处理


  集团公司按300号等文件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划型为大型企业的,子公司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如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随集团公司一道执行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集团公司按300号等文件规定划型为大型企业的,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照上述第五条“异议处理”流程核实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划型结论对其子公司执行相应的减免政策;集团公司及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再重新划型,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


  七、参加我省社会保险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的划型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原则上暂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如其所属独立法人为大型企业,无需提交划型类型结论;如其提交所属独立法人为中小微企业,从执行减免政策的起始时间改按免征政策执行。


  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问题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九、参保单位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只需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免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优化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增设“大型企业”标识,完善“单位类型”、“社会信用代码”等标识。参保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条件。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3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3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


  2.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为简化操作,方便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并书面承诺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比对企业参保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缓缴企业是否符合其他条件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缓缴条件的,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终止缓缴期。对恶意弄虚作假申报缓缴、以及缓缴期满后不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规定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减免政策的问题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至4月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至6月实行免征。


  举例:某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3月开工,施工期为12个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为36万元,按月平摊后每月应缴费额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执行3至4月减半征收政策,共计减负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执行3至6月免征政策,共计减负12万元。


  十二、参保单位今年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参保单位今年已缴纳2020年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不见面”方式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等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十三、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支持政策与此次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平稳衔接的问题


  总体原则是确保我省政策与国家政策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保险政策效应。一是我省出台的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确保待遇支付和妥善处理历史企业欠费等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二是在执行延期政策的基础上,执行缓缴政策。即:执行延缴政策后,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仍无力缴费的,可将单位和个人缴费一并纳入缓缴。三是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十四、减免、延缓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的办理


  执行减免、延缓政策,不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在延缴、缓缴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转一补一”的方式,补齐所延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五、减免、延缓政策是否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问题


  此次减免的是单位缴纳进入社保统筹基金部分,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标准。延缴、缓缴的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期满到期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未补齐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已足额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补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再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


  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六、今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的处理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原规定的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原已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市(州)要继续实施;原未纳入但截止2020年4月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分别下调20%和50%;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该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十七、减免政策是否影响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问题


  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力度大,预计将为全省44万户企业减负约230亿元,将对我省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稳岗和扩大就业起到积极作用。从我省社保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来看,此次减免政策对我省社保基金的影响总体可控,能够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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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川社险办[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人社发[2020]1号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4日



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企业划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通过共享比对2019年底的数据,确定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大型企业类型标识,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新参保企业划型工作,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具体经办操作


  (一)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三)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四)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照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按川人社办发[2020]2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原已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市(州)要继续实施;原未纳入但截止2020年4月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市(州)要按规定下调费率。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强化基金保障。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奠定基础。各地因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导致基金支付困难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


  (三)做好风险防控。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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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4
文号:川人社发[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人社发[2020]1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7日


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延长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一)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


  (二)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二、继续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三、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全省2019年下限标准(即2697元/月)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标准(即17317元/月)执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档次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年下限标准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具体办理规定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适用对象、具体经办操作和企业划型工作等继续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号)、《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社险办[20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20年7月1日起,延长三项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政策不再执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2020年度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按照注册登记时间和参保人员劳动关系确立时间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登记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从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当月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具体经办操作中,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


  (五)已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5月、6月社会保险费的,要及时按照减免金额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7月底前全面完成退抵费工作。


  五、工作要求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持续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保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保发放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及时合理调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兑现到账到人。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持续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规范政策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办法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三)加强基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规范业务经办,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密防范风险,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基金安全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坚决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深化政策宣传。各地要继续深化政策宣传,进一步丰富宣传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期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稳定企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7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发[2020]1号)有关政策的延续和补充,必将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持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便于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理解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是什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自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危解困,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各地贯彻执行。


  二、《实施办法》具体有哪些政策调整?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二)允许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自愿暂缓缴费。


  (三)明确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三、《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是否有变化?


  《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与川人社发[2020]1号规定的适用对象保持一致,未发生变化。


  四、参保单位如何办理三项社会保险费延长减免手续?


  参保单位无需办理延长减免手续。全省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实行“免申请、不见面、自动办”服务,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确保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免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如何办理缓缴?


  在2021年底前将2020年未缴费月度的保费补足即可,无需再向社保经办机构履行任何申报手续。


  六、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如何选择缴费基数?


  社保经办机构在上下限(含)标准范围内按一定档次梯度设置具体基数金额,供参保人员自愿选择。


  七、大型企业和社会组织5月、6月社保费如何处理?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已全额缴纳2020年5月、6月社会保险费的,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准确确定应缴费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八、延长减免政策实施期限是否会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这次延长减免政策实施期限,进一步释放了政策红利,将对持续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保就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我省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的结余情况。从全省总体的基金支撑能力看,延长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后能够保证制度运行的正常,能够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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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7
文号:川人社发[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关于2020年12月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确保参保人顺利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现将2020年12月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及具体安排通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正常应缴费款


  参保企业请于12月9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每月正常应缴费款。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企业,可通过已安装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选择“税库银联网缴税”方式自行确认缴费,也可继续使用“银行批量扣款”方式完成缴费(12月扣款日为9日和21日)。未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或无法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方式缴费的企业,应及时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持该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二、关于企业补缴费款


  参保企业在12月份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请按下列渠道和时限进行办理。

办理渠道 办理时限 
社保(医保)经办窗口 12月1日至18日17时 
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12月5日至20日17时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12月社会保险费拟由税务部门于12月8日、18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有足额费款。12月9-17日、19-25日的工作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全市各网点均开通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请在当日15:00前办理)。


  四、其他


  2020年12月25日后,因系统升级,除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业务外,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暂停办理,恢复时间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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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使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文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方便缴费人履行缴费义务,提高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管理类文书式样〉的通知》(税总发[2015]16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总公告2015年第98号),共发布了社保费征管五大类51个表证单书文书样式五大类51个。经过讨论和调查研究,确定适合宁夏税务部门使用的有五大类38个表证单书,现根据我区实际将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使用的表证单书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中使用的表证单书:


公告共发布四大类34个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规费文书式样。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区社保费征缴工作实际,决定使用其中三大类24个文书式样:


1.登记类文书:


(1)DJ01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单位缴费人);


(2)DJ02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3)DJ04 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变更申请表;


(4)DJ05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请表。


2.检查类文书:


(5)JC01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通知书;


(6)JC02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约谈通知书;


(7)JC03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实地核查通知书;


3.执法类文书:


(8)ZF01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9)ZF02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


(10)ZF03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11)ZF04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


(12)ZF05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担保通知书;


(13)ZF06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书;


(14)ZF07社会保险费担保财产清单;


(15)ZF08解除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


(16)ZF09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


(17)ZF10-1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通用);


(18)ZF10-2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适用欠费清缴地区);


(19)ZF11-1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适用非全责征收地区);


(20)ZF12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1)ZF13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2)ZF14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


(23)ZF15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24)ZF16基金规费征缴事项通知书(通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管理类文书式样〉的通知》(税总发〔2015]160号)文件中使用的表证单书:


文件共发布四大类17个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规费管理类文书式样。经研究决定使用其中14个文书式样:


1.认定类文书


(1)RD01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认定表;


(2)RD02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解除认定表;


(3)RD03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信行为认定表。


2.检查类文书


(4)JC04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约谈记录;


(5)JC05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实地核查记录;


(6)JC06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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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人社发[2019]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降低自治区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在巩固和完善我区已有的“制度统一、待遇统一、基金使用统一、基金预算统一和经办管理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收缴、统一基金支付、统一基金管理,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在2019年9月30日前实现全区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2019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金上解比例提高至3.5%。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自治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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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文号:宁人社发[2019]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0年第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规定,现就我区企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宁政办规发[2020]2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


  三、企业申报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符合条件需要办理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可自行确认后,通过宁夏区税务局“获得”综合服务平台下载社会保险费缓缴申报表,由企业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后将申报表照片上传主管税务部门办理。


  宁夏区税务局“获得”综合服务平台的安装注册使用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


  对申报办理延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采取延期缴费等措施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4号)执行,申报流程比照本通告办理。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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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人社发[2020]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总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在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退休人员待遇领取等各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四、对于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的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征收部门做退费处理,确保各类企业充分享受到社保费减免政策。


  五、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划定的大、中、小微企业名单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并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度基金收入预算。


  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兑现减免缓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具体经办问题,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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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宁人社发[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人社发[2019]67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宁夏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具体标准另行发文)。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附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宁夏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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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6
文号:宁人社发[2019]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19年1月26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交由我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征收费种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门急诊大额),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大额医疗费救助(养老金中扣缴部分除外),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四、缴费期限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缴费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


  五、征缴流程


  (一)参保登记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包括:单位参保登记,单位变更登记,单位注销登记,工伤浮动费率管理,参保人员登记、变动,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等。


  (二)申报缴费


  每月征期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应缴费信息后,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通过自主选择签订三方协议、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缴费。


  (三)补缴费款


  每月征期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补缴费,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应补缴费信息后,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补缴费手续。


  (四)办理退费


  本市符合条件需要办理退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退费,由主管税务局受理、核验,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退费申请审核并退费。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1月26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02月01日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划转工作,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相关社会保险费交由我市税务机关征收的范围及时间;


  二是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范围、费种、期限、流程。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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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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