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妥善做好3月份社会保险费缴款工作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文件精神,我市正抓紧制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并将在近期组织实施。为妥善做好3月份社会保险费(所属期为2月份)缴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的同时,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作相应调整,3月10日前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窗口、“浙里办”APP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暂缓社保关系大市外转移、社保账户变更、合并或清算等业务的办理。


  二、单位缴费人3月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时间调整为3月10日至3月25日(3月份以前的欠费可以正常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不变。


  特此通告,请相互转告,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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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人社发[2020]1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具体名单和执行标准,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参保的,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确定;在各地参保的,由当地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划分标准,不得自行调整范围。


  四、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地仍按现行办法操作。其中3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期调整至3月16日-3月31日。


  五、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降低,仍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六、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已出台的要按本通知调整。对2020年的基金收入预算,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社会保险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实施各项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有序实施到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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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浙人社发[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根据浙江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关于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11号)精神。


  现将我市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减免、缓缴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减免


  1.减免对象: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减免险种:包括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


  3.减免费用: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社会保险费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享受减免、缓缴政策的操作办法


  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缴期间,参保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一)减免操作


  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行企业"零跑腿”,符合享受条件的单位不需要提出申请和提供材料,只需照常在税务部门的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缴费系统进行申报和发起扣款,完成社会保险费应缴部分(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减半征收部分等)缴纳操作,即可“零跑腿”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二)缓缴操作


  本次缓缴社会保险费实行企业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理由等信息,承诺延期缴费的期限。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通过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接触式”方式递交申请。


  三、其他


  (一)单位缴费人3月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时间调整为3月10日至3月25日(3月份以前的欠费可以正常补缴)。


  (二)如需了解社保费相关征缴政策,可拨打12366或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咨询;如需了解社保、医保相关待遇政策,可拨打12333咨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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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人社发[2020]3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规范政策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执行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做好社保费减免工作,不得执行其他各类减收增支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执行范围和划型标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8号)规定执行。延长政策实施期限按费款所属期确定。


  二、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已核定未缴纳的费用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统一核销;如上述人员主动申请缓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受理并为其办理缓缴手续。2020年度缓缴月份的社保费用允许其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心组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社会保险主体责任,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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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9
文号:浙人社发[2020]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医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一)企业缴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医保部门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缴费基数等。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按照各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通过用人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自助终端等渠道进行缴费。已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人社、医保部门缴费渠道同时停止。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1日至8日,企业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暂停办理,自2020年11月9日起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办理,参保人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人社、医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参保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好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确保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医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发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内容分为四部分,即: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缴费渠道和其他事项。


  (一)明确征收范围。结合广西实际,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明确征收方式。一是明确企业缴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企业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缴费基数等相关业务,并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二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按照各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明确缴费渠道。为优化便民缴费措施,拓宽缴费渠道,提高服务水平,税务部门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通过用人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等渠道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自助终端等渠道进行缴费。已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人社、医保部门缴费渠道同时停止。


  (四)其他事项说明。一是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相关部门均需要时间进行申报缴费系统改造和联调测试,为确保征收顺畅,2020年11月1日至8日,企业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暂停办理,自2020年11月9日起恢复办理。二是明确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办理,为了及时解答参保人疑惑,参保人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人社、医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参保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三、《通告》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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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人社发[2020]4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提振市场活力,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三、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也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等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规定。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六、参保单位免征、延期缴、缓缴(以下简称免、延、缓)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退(转)一缴一”方式处理。


  七、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参照本意见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延、缓政策。


  八、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并将有关信息经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机关,不得索要额外的申请及证明材料,避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对于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对于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九、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充分考虑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大幅减少的实际情况,做好分析研判,若统筹区基金支付出现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十、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同时,根据免征情况,适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社、财政、税务沟通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准确顺畅兑现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释放政策红利,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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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鄂人社发[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税函[202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我省阶段性免征减征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我省阶段性免征减征社会保险费各项政策在税务系统落实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免征减征我省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我省疫情实际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纾解我省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提振市场活力,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税务总局党委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增强落实好免征减征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做到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缴费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进一步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社会保险费减免及征缴服务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我省《实施意见》和《通知》,深入细致、原原本本学到位,吃透免征减征对象、期限、延期缴纳、缓缴、退费抵缴等核心政策要义。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社保、办公室、征科、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信息中心等多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完善“一竿子插到底”的指挥系统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和重点任务清单,对标对表,压茬推进,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二、密切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要在政府工作协调机制下,进一步加强与人社、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免征减征的各项工作要求,协商解决免征减征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征收工作平稳、社会预期稳定。要进一步争取理解和支持,统一业务处理规则,完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系统,实现征收费额与减免对象、减免费额数据在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之间交换,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扎实做好征收和核算工作奠定基础。


  三、强化培训宣传,优化缴费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人社、医保部门共同开展培训宣传,使税务一线征管服务人员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此次免征减征政策,确保政策准确解释和执行落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要求,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进行广泛解释辅导,加大对社会保险费免、减、延、缓、返措施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灵活运用网络直播、在线解答、宣传动漫等使缴费人第一时间了解政策要点并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增强政策获得感。要继续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工作要求,将线上办理作为缴费服务的主渠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引导缴费人采取“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通过电子税务局、银行端查询缴费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四、开展核算统计,加强收入分析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征管信息化优势,深化与人社、医保等部门间数据共享,提升数据质量。要落实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和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社会保险费统计核算工作部署,协调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掌握享受免、减、延、缓征政策的企业情况和退抵费情况,并按月、分户共同做好减免政策效应分析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社保费收入统计核算体系,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报表口径和数据来源,做好数据比对工作,分析数据存在的差异及具体原因,确保统计核算结果准确、口径一致并按时报送。


  五、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落实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好社会保险费免征减征政策是硬任务的理念,加强调研指导,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及减免政策享受期间社会保险费征缴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密切跟踪我省《实施意见》和《通知》贯彻执行情况,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对出现的问题要迅速应对解决,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同时,要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明工作要求,扛牢压实责任,将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情况纳入绩效考评,确保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减尽减”。对政策落实不力、统计核算把关不严以及在宣传辅导、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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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鄂税函[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人社发[2020]29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今年2月以来,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企业实施了免征5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有力减轻了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


  二、我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条件、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各地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另行发布。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内补缴。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如自愿暂缓缴费,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各地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统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32号)有关要求,本着相关部门数据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做好参保企业划型工作。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


  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八、各地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湖北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今年2月以来,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各类企业免征了5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力减轻了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主要内容:


  一是“免、缓”政策分类型延长执行


  ——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是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内补缴。


  ——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各地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是缴费基数下限延续执行去年标准


  ——各地2020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各地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另行发布。


  延长实施期限后,今年下半年的社保减免,政策有拓展,减负更精准,受益面从单位扩大到个人。一是继续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帮助中小微企业活下来、长起来;二是自愿暂缓缴费政策,帮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渡难关;三是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按下限缴费的企业职工和参保个人可保持上年缴费水平不变。


  社保减免政策的延续实施,将进一步加大我省社保基金支付压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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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6
文号:鄂人社发[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人社发[2020]31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帮扶措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今年以来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含)以上;


  (二)今年2月以来,能够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全体职工发放工资(或停工停产期间发放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三)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2020年1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减少幅度不超过5.5%计算;


  (四)2020年1月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五)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当月不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三、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四、缓缴处理


  (一)缓缴期间,正常申报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滞纳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二)享受免征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单位,原则上不缓缴。如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三)单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相应的三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可实行“退(转)一补一”,由单位及职工个人一次性缴纳该职工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五)缓缴期满次月,单位应一次性缴纳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在同一地参保的单位,若经批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执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必另行申请。


  五、缓缴批准权限


  (一)缓缴申请经参保地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参保地人社部门可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二)各地批准缓缴情况,定期向省人社厅备案。


  六、缓缴办理程序


  (一)单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提供或填写以下资料: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表(内附承诺书);


  2.单位财务报表,主要是单位资产负债表或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3.今年2月以来单位发放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的财务凭证。


  (二)受理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发现不符合缓缴条件第(一)(二)条的,向单位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其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第(一)(二)条的,予以受理。


  (三)受理缓缴申请后,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查询核实以下情况:


  1.单位2020年1月是否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提出缓缴申请当月、2020年1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据以计算缴费人数减少幅度;


  3.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四)受理缓缴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缓缴的意见。不予批准的,应向单位说明理由。


  (五)被批准缓缴后2个工作日内,单位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还款协议书》,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六)缓缴批准后由负责审批的人社部门在一个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缓缴企业名单及缓缴期。


  七、有关要求


  (一)优化政务服务。大力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对于参保单位的缓缴申请,各地要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统一受理、及时分办、限时办结、按时反馈,为困难企业办理缓缴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二)注重工作协调。各地人社部门政务服务工作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行政与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办理缓缴业务。


  (三)做好报备工作。各地人社部门要做好缓缴台账记录,今年8月至明年1月的每月第5个工作日,各地将上月批准缓缴情况报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汇总后报省厅。


  (四)加强诚信建设。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查实使用虚假数据、资料等骗取缓缴资格的,取消缓缴资格,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关于缓缴的规定按本通知调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复工复产,国务院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免、减、缓”政策组合拳。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主要内容:


  缓缴对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险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缓缴条件:申请需单位同时满足5个条件:


  1.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含)以上。


  2.今年2月以来向全体职工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停工停产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企业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当月企保缴费人数与2020年1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来计算。


  4.今年1月份正常缴费。


  5.不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缓缴享受的政策优惠:


  1.缓缴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企保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2.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缓缴期间允许“退(转)一补一”,即对于到龄或需要转移的职工,缴齐该职工的社保费后,享受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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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6
文号:鄂人社发[2020]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大力推广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税务手机APP、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商业银行端(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申报缴费。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月缴费。


  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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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3
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

根据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大力推广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税务手机APP、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商业银行端(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申报缴费。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月缴费。


  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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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3
文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新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民两险”),经贵州省税务局与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协作,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已实现城乡居民两险缴纳相关功能,现将相关缴费渠道和办税指南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贵安新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人,可通过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APP(贵发E普惠通客户端)和贵安新区社保费缴费码,办理缴费业务。


  二、通过营业网点缴纳


  (一)个人自行缴纳


  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可办理的城乡居民两险缴纳业务包括:


  1.本年度城乡居民两险缴纳;


  2.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已在贵安新区社保、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个人,可就近选择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上述缴费业务。


  (二)村(居、社区)等代办人员集中代收申报缴纳


  村(居、社区等)指定的代办人员完成代收工作后,可携费款和纸质版《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附件1),到相关营业网点,逐户代办费款缴纳。


  (三)银行营业网点地址


  详见《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地址清单》(附件2)。


  三、手机银行APP缴纳


  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个人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安装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贵发E普惠通客户端”,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非特殊缴费人)。

image.png

  本通告所称“特殊缴费人”,是指重残低保人员、精准扶贫人员、失地农民等涉及相关部门资助的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人。


  四、扫码缴费


  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个人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下方二维码,按照规定步骤进行相关验证后查询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非特殊缴费人)。

image.png

  五、办事指南


  缴费人通过上述缴费渠道办理城乡居民两险缴纳的流程详见《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城乡居民两险缴纳办事指南》(附件3)。


  六、其他


  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人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客服电话0851-88501666。


  特此通告。


  附件:


  1.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地址清单


  3.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城乡居民两险缴纳办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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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山东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各市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联合确定并告知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系统进行升级,自11月10日起税务部门全面办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


  (二)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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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我省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暂实行“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渠道、期限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险种、费款所属期、费款金额等。缴费人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社保、医保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已核定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人可在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缴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相应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其中,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民生山西APP、缴费专用POS机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由税务人员协助办理缴费。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企业进行缴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费。


  四、退费管理


  缴费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超过应缴费额的,可根据不同情形,抵缴以后应缴费款或者办理退费。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实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办理,是否符合退费政策及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咨询退费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其中:因缴费人自身原因需要退费的,由缴费人直接向退费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退费申请;因各部门在征缴过程中导致缴费人多缴、重复缴费,可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协商办理退费。


  五、缴费凭证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开具并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以及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企业缴费证明和记账凭证。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或加盖商业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证明。


  六、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期缴费即可。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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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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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人社规[2020]21号 湖南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2020年11-12月仅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11、12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湘税社保APP和微信小程序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9日前,税务部门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缴费人开展辅导培训,并接受相关缴费事项咨询。11月企业的申报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开始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办理申报缴费。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或各地医保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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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湘人社规[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企业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自助办税(费)终端、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窗口等渠道缴费。企业缴费人可直接使用缴纳税款的三方扣款协议,也可重新签订三方扣款协议,网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赣服通(支付宝)、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和办税服务厅窗口智能POS机以及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全面恢复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12345医保专席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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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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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青岛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费款足额存入扣款银行账户。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系统进行升级,自11月10日起税务部门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请缴费人在恢复办理后按规定时间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医保经办机构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或者所在地税务部门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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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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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全省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用人单位、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由社保、医保部门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依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其中,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按月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移动POS机、办税服务厅及自助办税(费)终端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16时起,社保部门停止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同时关闭社会保险网上和银行缴费渠道,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再接收单位和个人缴费。10月30日以后企业和个人误缴入社保基金收入户的费款原渠道退回。2020年11月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由税务部门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11月份缴费业务。


  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部门负责办理,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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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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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现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及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的应缴费额,依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通过银行托收、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0月31日前已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了有效托收账户的缴费人,可继续使用该托收账户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18时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核发等业务暂停办理。11月1日0时起,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恢复办理,11月10日0时起,各项缴费业务全面恢复办理。在此期间,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刷卡记账不受影响。


  社会保险法规解读、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拨打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5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社会保险费缴纳完成后,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查询缴费记录并打印完税证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为缴费人提供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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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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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承接原有缴费方式,同时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缴费,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办理,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962218医保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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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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