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欺诈行为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欺诈行为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保缴纳证明出具使用管理


  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依法向参保群众出具社保缴纳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保缴纳证明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二、防止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


  (一)提升社保缴纳证明自助服务和防伪验证。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引导参保群众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社保网上经办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等平台,自助打印社保缴纳证明。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积极使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的“社保电子证明验证”通道,加强社保缴纳证明的真伪验证。


  (二)深化社保缴纳信息部门共享。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深化部门有关信息互联互通,防止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发生。


  (三)强化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依法对涉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缴纳证明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组织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并对重点单位开展社保稽核。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依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相关组织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各区(市)县公安部门要依法对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组织及个人适时进行专项查处。


  三、严厉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


  (一)坚持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联动。各区(市)县人社、工商部门要结合专项检查结果,依法对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整改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单位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结合购房资格审核和专项检查结果,取消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的购房资格,且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将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相关组织,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范畴;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关闭其存量房网签权限。


  (二)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工商部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要及时依法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处理。各区(市)县公安部门对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四、健全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坚持互通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有关欺诈行为的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及时交换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在审核购房资格时,发现购房人可能存在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或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缴纳证明嫌疑的,可抄送同级人社、公安等部门予以查实处理。


  (二)联动配合查办案件。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适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有关欺诈行为,切实发挥震慑作用。


  (三)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多渠道、多平台开展依法参保、依法经营、按政策购房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有效发挥警示作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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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7]3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二、三稽查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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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10
文号:津财税政[2017]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规字[2019]1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保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现将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


  二、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问答


  1、问:降低社保费率的背景是什么?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将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


  为贯彻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6%,继续执行现行失业保险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20年7月31日,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


  2、问: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会为企业减轻多少负担?


  答:此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5月至12月为企业减负40亿元,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为企业减负13亿元,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4亿元,三项政策共为企业减负57亿元。


  3、问: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4、问:降低社保费率后,社保基金能否支撑?


  答: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予支持。经测算,降低费率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均能够支撑,能够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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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津人社规字[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鉴于我市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出现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我们计划通过对三险业务系统、网申服务平台的优化升级,以达到“事前严控”的目的。因此自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


  根据局劳动关系处与人力资源市场处提供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名单,我们对相关企业做了标识,一共分为三类:一是只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二是只带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三是即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又带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


  经办人员可以通过三险业务系统“查询统计-单位统计”模块查询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相关标识。


  1.只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在录入原有信息并确认后,将弹出劳动合同信息采集界面,包括员工类型、岗位、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员工薪金、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起止时间、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员工类型可以选择“本单位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在选择“本单位员工”时,除“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外,其他采集项都是必录项;在选择“劳务派遣员工”时,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若不录入,系统会提示。在录入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时,若录入的实际用工单位在系统中不存在时,会有相应的提示,将无法完成参保登记或增员。


  2.只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员工类型选择“劳务外包员工”时,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


  3.即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又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员工类型在选择“劳务外包员工”、“劳务派遣员工”时,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


  4.重点关注企业。每月25日至月底稽核部门向登记征缴部门提供本月重点关注企业名单,登记征缴部门将此名单提供给三险业务系统与网申系统进行维护。此类企业也将按照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规则,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增员时也需录入劳动合同相关要素选项。


  对于通过单机版软件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增员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读盘时,系统会有相应的提示,需要其提供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


北京市社保中心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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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社保发[2020]9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个人:


  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号)规定,以及北京市医保局公布的2020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现就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核定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依据:2019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6168元。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6541元。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2%,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2020年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3613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


  (四)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


  (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自2020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26541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30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49元。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9732元,下限为5360元。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85.66元。


  (三)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9.38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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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7
文号:京社保发[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地税发[2004]19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保缴费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费“随税同管”制度,加大清理社会保险费欠费力度,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率,减少因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与社保登记注销手续不同步而形成的社会保险费虚增欠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社保缴费户办理地税税务注销时,务必先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手续后,各单位才予以发出税务注销的批复文书。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办理业户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应执行核对业户缴交社保费数据工作程序。对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业户,应责令其在限期内缴清欠费,凭地税部门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到相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二、各征收单位根据缴费户提供的有社保经办机构加具注明企业“已办社保注销手续”并加盖业务用章的回执,按照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有关程序发出税务注销批复文书。


  三、请各征收管理单位加强部门配合,及时沟通,形成合力,把社会保险费“随税同管”工作制度贯彻落实好。


  四、本通知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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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21
文号:穗地税发[2004]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省和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7486元和5619元。现就我市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确定


  参保人员应以本人月实际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各项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当参保人员的工资超过(或低于)该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的,以该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各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


  根据《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014元,缴费工资下限为2924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


  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57元,缴费工资下限为1410元。


  (三)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57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71元。


  (四)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


  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57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71元。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7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9.62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2.38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9.62元。


  2.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4.77元(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96.67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8.1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96.67元。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93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014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803元,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省或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执行。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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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清远市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单位):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已明确我市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现将我市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通告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含灵活就业)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24元的,以2924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9014元的,以19014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9335元的,以19335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清人社〔2018〕59号)规定,我市从2018年7月1日起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第一档为0.48%,第二档为0.64%,第三档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比例。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其中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6%,四类行业0.8%,五类行业0.9%,六类行业1.0%,七类行业1.2%,八类行业1.4%。


  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含灵活就业)应当按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20004元的,以20004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


  五、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为2248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0.6%,个人缴费比例为0.6%;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2%。


  六、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月人均工资高于20004元的,以20004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


  七、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比例若省有新规定,则按省的规定执行。


  八、执行时间


  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特此通告。


  附件:2019社保年度清远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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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财规字[2019]1号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国家资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精神,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反映。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国家资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 88266248,市科技局 8822382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8260730,市税务局 88363049)



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中山市实施的粵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对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及财政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原则,认定名额不设上限。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


  第六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财政局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组织认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其中: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礼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中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按照本办法计算所涉及的财政补贴申请人已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


  中山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安排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和监督。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纳入人才认定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中山市工作,且在中山市依法纳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3.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合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4.经认定或评定的中山市第一至第六层次高层次人才;


  5.港澳台人士参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标准执行。


  (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人才;


  2、在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以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教育、金融、环保等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


  3、经中山市认定、评定的紧缺适用第七、八层次人才。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申报时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中国(中山)平台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录的;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刑事处罚记录。扣缴义务人存在以上行为或记录的,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人才认定申请常态化受理,每年12月底前申报人才资格的,可申请本年度的财政补贴。次年4月底前,由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确认上年度受理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第十二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在网上发布财政补贴申报通知,编制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等内容。


  财政补贴申请人于纳税年度次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向人才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向受理部门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的其他合同及材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其他有助于人才认定和便于准确审核财政补贴所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形成拟补贴清单,如有需要,可送其它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再送中山市税务局提供已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按照中山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形成正式的财政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最后通过中山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个人,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审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关于《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解读


  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该《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市可以享受财政补贴的人才认定及补贴的具体范围标准。保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中对人才认定和补贴标准基本要求不变,同时细化我市可享受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标准。


  (二)明确我市相关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部门工作分工和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分工协作,完成我市相关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工作。


  (三)明确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时间、需报送材料等,方便申请人明晰政策。


  (四)明确补贴申报限制条件和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内容。


  (五)《办法》中人才认定的文件依据主要有:《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暂行)》(粤府[2018]96号)、《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计点积分制度地方鼓励性加分赋值表(暂行)]的通知》(粤外专规[2018]1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发[2015]80号)等其他相关文件。


  三、其他说明


  (一)关于是否可以接受个人申报的问题。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二)关于财政补贴计算的问题。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办法》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三)关于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再次纳税的问题。该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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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中财规字[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上线广东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期间社保业务办理问题的通告

全市参保人及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我市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定于2020年4月16日零时至2020年5月11日8时30分切换上线广东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在切换上线期间,我市社保业务办理将受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窗口业务受理


  (一)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0日,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相关保险关系业务,我市各社保经办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将采取手工收件方式接收有关业务申请资料(社保费退费、关系转移等保险关系涉费业务4月9日起即仅收件),待系统切换上线完成后作出审核决定,业务办结时间将会延后。因系统上线造成待遇延误,将按规定进行补发。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以及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电子)社保卡医保个账刷卡等业务照常办理。


  (三)请参保单位在4月15日前完成当月社保费申报及增减员操作、灵活就业人员完成缴费,并及时办理各项待遇申领,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二、待遇提前发放


  5月份我市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5月免签收失业金),将在4月提前发放。


  三、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联网结算


  医疗生育市内、市外联网结算业务正常办理,不受影响。


  工伤保险联网结算医疗(康复)机构暂停企业参保人员的联网结算系统服务,请各位参保人在医疗(康复)机构就诊后,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四、线上线下服务


  我市粤省事、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佛山分厅、“i社保”APP、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市民之窗、社保自助服务终端机等平台的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将暂停服务,其中,打印参保凭证,参保缴费明细、社保待遇发放等查询功能将继续提供服务,有关数据截止到2020年4月18日。


  有关社保经办服务恢复正常将另行通告,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登录佛山12345微信公众号,进入“微服务”菜单或拨打12345行政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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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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