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赣地税发[2016]3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房地产去库存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各地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现就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


  (一)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3%下调至1.5%,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5%下调至3%。


  (二)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将房地产企业出售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现行的6%下调为5%,与普通住宅相同;将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现行的8%降为6%。


  (三)据实处理降价因素。对房地产企业将部分或全部房屋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有关文件认定后,对其降价部分不按照市场价格调增收入,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负担


  (一)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由现行的每半年清算扣减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扣减一次。凡已签订销售(预售)合同或实际交付部分对应的土地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减。


  (二)调减房地产企业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鼓励企业将库存的地下建筑房产转用于生产经营,减少房产闲置。对新建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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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赣地税发[2016]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税发[2019]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注重协作配合,携手并进推动脱贫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现就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历史性决定和重要政治任务,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发社会力量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其参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力举措。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充分认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始终以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崇高使命,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确保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助力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二、增进协调配合,推进信息共享


  部门协作是合力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基础。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密切跟踪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一线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落实效果,收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意见建议,积极研究拟订针对性强的支持脱贫攻坚落实措施。要积极推进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及时传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等各类数据信息,为精准定位、精准推送、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夯实基础。


  三、精准宣传培训,确保政策落实


  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丰富,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和其他税种,既有鼓励扶贫捐赠、支持金融扶贫、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扶持贫困群众就业创业等针对性强的税收政策,又有促进“三农”发展、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普适性的税收政策,涉及六个方面、110项具体内容,政策涵盖面广、含金量高。打赢脱贫攻坚战,各地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认真梳理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结合本地区扶贫重点、区域特点、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落实。要通过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精准锁定政策受惠群体,在做好全面宣传培训的基础上,联合开展好精准宣传培训、点对点辅导,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打折,帮助脱贫地区群众和企业熟练掌握、用足用好、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四、优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通过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服务等有效措施,为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提供最大程度便利。要进一步精简业务办理资料、简化业务办理程序、拓宽一次办结事项范围,继续压缩支持脱贫攻坚相关事项办理时间。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贫困地区群众和企业申报享受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提示提醒等服务,防范税收风险,推动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


  五、加强督查评估,确保政策效果


  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打通税收助力脱贫攻坚的“中梗阻”“最后一公里”,不折不扣落实好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贫困地区群众和企业切实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效应评估分析,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或采取委托第三方等合理方式,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的实施情况和激励效果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按要求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和扶贫部门报告。


  附件:


  1.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汇编


  2.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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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2
文号:冀税发[2019]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9号 北京海关关于发布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公告

为支持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顺利举办,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引公告如下:


  一、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申请


  参展商通过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指定的有关单位向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一次性提出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申请。参展商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展展品报关相关信息材料;


  (二)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清单目录;


  (三)参展商所在展馆展位;


  (四)销售合同、协议等;


  (五)组展单位对参展商参展确认函;


  (六)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申请受理及确认


  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对参展商提交的申请内容及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照财政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进行确认。经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认的,出具《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展品确认清单》(以下简称《确认清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物资证明函》,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并加盖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公章。


  三、向海关申报


  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指定的有关单位持《确认清单》《物资证明函》及相关报关单证,统一以有纸形式向海关进行申报。报关单填制规范如下:


  (一)境内收货人填写为: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指定的有关单位的名称;


  (二)境外发货人填写为:《确认清单》所列参展商或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定的其他参展企业;


  (三)监管方式填写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四)征免性质填写为:服贸会留购展品(代码:926);


  (五)征减免税方式填写为:特案(代码:4);


  (六)备注栏中需注明:《确认清单》相应编号。


  以展览品形式进境并在展期内销售展品的报关,由北京会展中心海关统一受理。


  四、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现场海关对《确认清单》《物资证明函》中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按照现有规定审核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核通过,并免税放行。经审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参展企业名称、展品名称、销售限额等要求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进口通关、征税手续。


  五、通关保障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马立北京海关关税处征管二科  85736441


  殷喆北京海关行邮监管处暂时进出境监管科  85736594


  宋威北京会展中心海关展览品监管一科  84600671


  杨振宇北京会展中心海关展览品监管三科  80468696


  王乐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13811217684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展品确认清单


  2.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进境物资证明函


北京海关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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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4
文号: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6]2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确定办法及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明确如下:


一、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分别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上述企业必须符合财税[2016]28号文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受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商品储备任务;二是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


二、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详见附件,名单内企业享受财税[2016]28号文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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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5
文号:闽财税[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 福建省教育厅公告2019年第7号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为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现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


  (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息核实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个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信息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


  1.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


  2.该人员是否属于自主创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办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标注“认定时间”。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


  上述重点群体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明相关信息后的《就业创业证》,向税务部门申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下同)并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金额。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无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认定,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享受


  (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息核实


  企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信息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企业纳税年度内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且不存在选择性参保情形。


  对符合条件的招用人员,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可自行计算享受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采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编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等有关信息。


  (三)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将以下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协查互助


  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重点群体身份有疑问的,可通过《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或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登记,并为税务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数据。


  (二)加强信息共享


  同级税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应就本地重点群体人员信息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业务经办、各类专项行动、税收宣传月等渠道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和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提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样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10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为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结合“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创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和申报程序等要求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个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


  (1)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


  (2)该人员是否属于自主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办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标注“认定时间”和“自主创业实体名称”。


  2.向税务部门申报


  上述重点群体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明相关信息后的《就业创业证》,向税务部门申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下同)并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金额。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无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认定,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定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和申报程序等要求。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企业纳税年度内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招用人员,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2.向税务部门申报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可自行计算享受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采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编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等有关信息。


  三、《公告》执行期限


  自本《公告》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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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 福建省教育厅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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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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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9]3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附件: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担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业务企业名单


  1.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


  3.天津市东丽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天津贯庄国家粮食储备库


  5.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分公司


  6.天津利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7.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8.天津塘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9.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10.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粮食储备库


  11.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2.利达粮油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13.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


  14.天津市宝坻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5.天津市宝坻京东粮油储运贸易有限公司


  16.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


  17.天津市武清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8.天津运东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19.天津雍阳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0.天津津武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1.天津静海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22.天津市静海县第二粮库


  23.天津市静海古城粮食储备库


  24.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粮站


  25.天津利达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26.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7.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第一粮库


  28.天津市宁河区苗庄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9.天津市西青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0.天津西青国家粮食储备库


  31.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2.天津市西青区军粮供应站


  33.天津利达华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34.天津市蓟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5.天津市蓟州区上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6.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7.天津市蓟州区邦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8.天津市北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9.天津市北辰区朱唐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0.天津北仓国家粮食储备库


  41.天津市津南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2.天津津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43.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4.天津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45.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


  46.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47.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48.天津市全兴源牛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49.天津市友诚万象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50.天津市津张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51.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2.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


  53.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4.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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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文号:津财税政[2019]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6]2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5年12月份企业实体吸纳符合条件人员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名单的通知

浦东新区税务局、杨浦区税务局:


   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2015年12月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认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享受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认服商[2015]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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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0
文号:沪地税函[2016]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6]8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于税务机关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新常态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五年看头年,开局是关键。2016年作为开局之年,其意义不仅是“十三五”规划阶段性的开局,更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开局。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加快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家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助推科技创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担负宏观调控重任的税务机关,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提升站位,主动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更有针对性、时效性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内容


紧跟税制改革步伐,紧密联系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实际,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以下税收政策的落实:


(一)落实好转型发展重大税制改革举措,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等,出谋献策,做好改革发展中涉税诉求和问题的研究处理;


(二)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民间投资、民营经济等税收优惠政策,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和公平企业税负,为中小企业、民营、外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增强创新动力税收政策,如促进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激励创新创业等,重点做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四)落实好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如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推进资源税全面改革,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服务改革大局。树立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合力,将税费负担之“减法”变企业效益之“加法”和市场活力之“乘法”,激发创新活力。


(二)多点发力,提高落实质效。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以纳税人的需求侧为着力点,对接产业政策,联合公众媒体和机构举办主题宣传与特色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强化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的沟通协调,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涵,在优惠政策落实中主动借力,将政策落实关口前伸。


(三)跟踪反馈,确保效应释放。一是积极思考,主动研究,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每季度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各单位对于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的事项,应按照《上海市税收业务事项操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市局进行标准化立项。二是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税务简报等渠道,及时反映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经验做法。三是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享清单制度,实现审批制向备案制、备案制向清单制的转变,切实压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提升政策落实实效。


另经梳理,现将近期本市税务部门应予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工作推进中参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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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4
文号:沪国税函[2016]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法[2007]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沪财税[2016]48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沪财发[2018]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3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本市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限额为3.5万元,请按照执行。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1994]19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128号)、《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沪税政一[1994]16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3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2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6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37号)、《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聘用临时工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78号)、《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45号)、《关于为安置“三车”人员而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6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0]5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6]5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6]64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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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9-03
文号:沪财法[2007]4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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