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桂地税函[2017]3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9号),经研究,现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取得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安置房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核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三、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3日
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地税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负担,现就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表”备案。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一次性税收优惠),只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承诺“附报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地税机关直接予以办理。
二、以报代备。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事项,纳税人只需填报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三、留存备查。免报送的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地税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6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负担,现就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一次性税收优惠),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承诺“附报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税务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免报送的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事项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法规宁地税发[2016]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供销合作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6]3号),现就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社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出资方式,以国有资本金形式注入同级联合社。供销集团、市县联合社经营实体在组建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或转让、产权变更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各级社有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宁夏供销集团及所属社有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6日
法规津财税政[2020]27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利达杨庄粮库有限公司和天津市优质小站稻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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