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负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我省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hb-n-tax.gov.cn。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四、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误区澄清:不是取消认证,只是简化认证


所谓的取消认证是指: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线免扫描认证。


实务操作是“扫描认证”变成“网络认证”,特别提醒的是还要按照“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扫描或网络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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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委托邮政公司在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

 

  二、代征环节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三、[条款废止]征收标准

 

  全省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地税部门核实计算,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代征时间

 

  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近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省内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切实保证我省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16]61号)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将个人所得税纳入地税部门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范围,并就代征问题予以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的代征范围。为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

 

  (二)明确代征环节。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为个人所得税的代征环节。

 

  (三)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零散税源户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地税部门核实计算,多退少补。

 

  (四)明确代征时间。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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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3
文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在“一窗式”联合办税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在非“一窗式”联合办税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通过网络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一)已领取CA证书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凭CA证书登录 “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代开专用发票”模块;


  2.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在 “柜台取票”、“自助机取票”和“邮寄送达”三种取票方式中间自主选择,然后录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保存后提交至国税机关;


  (1)选择“柜台取票”的纳税人经国税机关确认通过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领取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选择“自助机取票”的纳税人经国税机关确认通过后,凭经办人身份证及文书号到ARM自助办税终端上选择POS刷卡、三方协议扣款等方式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在自助办税终端上领取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邮寄送达”的纳税人应当使用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国税机关确认通过并且扣缴税款成功后,由邮政部门将国税机关已经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至纳税人指定地点。


  (二)未领取CA证书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在“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代开专用发票”模块,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和密码登录系统;


  2.录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保存后提交至国税机关;


  3.国税机关确认通过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领取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通过邮政网点申请代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征)》流程


  本流程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在邮政网点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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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01
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湖北通用机打发票


  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委托邮政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三条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零散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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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保障正常经营纳税人的用票需求,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于2020年7月21日至8月1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hwhlwsc_bj@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月日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分级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 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收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第六条 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


  (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


  (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


  特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其他第三方数据(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范围:


  1.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2.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第七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是指通过信息系统对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电子底账、违法违章、重点监控数据等指标综合判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根据涉税风险从低到高,将纳税人分为1-4级4个级别。


  第八条 重点管理的1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低的纳税人。


  第九条 重点管理的2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正常的,按照重点管理2级纳税人管理。


  第十条 重点管理的3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中的纳税人。


  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按照重点管理3级纳税人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


  (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


  (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3户次(含)以上的纳税人;


  (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走逃(失联)企业。


  (四)涉及稽查案件,经稽查部门确认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的纳税人;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普通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经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较好、税收遵从度较高的其他纳税人,可纳入普通纳税人管理。


  普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管理:


  (一)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二)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特定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按需批准(核定)发票。


  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4倍,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不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规定范围内自行规定限额和数量标准。


  每月总金额=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购票数量。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2倍。对此类纳税人未进行事前查验的,应实施事后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核定)及变更限额和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对此类纳税人未进行事前查验的,应实施事后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4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申请。纳税人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处理后,可重新提出发票申请。对稽查在查案件应根据稽查部门要求处理。


  第十八条 除特定纳税人以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需事前查验:


  (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含)以上的纳税人;


  (二)初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增加限额或数量的纳税人;


  (三)申请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四)申请增值税发票变更限额和数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2级纳税人;


  (五)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不包括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普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同一票种在已批准的每月总金额范围内申请调整限额和数量,不需事前查验。


  对事前查验通过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申请批准(核定)增值税发票。


  第十九条 重点管理的1、2、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和数量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对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企业按需核定发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发票申请事项前,应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除本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外,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纳税人,其发票申请事项应即时办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7-21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纳税人满意度,特别是保障正常经营纳税人的用票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二、《公告》主要内容说明


  (一)《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准(审批)。


  (二)《公告》的分类分级方式


  《公告》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收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在重点管理纳税人按风险等级又分为1-4级。


  (三)《公告》的分类分级管理方式


  《公告》在分类分级管理上,首先将纳税人分为三类六级,其次在不同的类别级别中区分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对不同类别级别中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核准(审批)要求。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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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相关规定,现将辽宁省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在国地税未进行合作共建的、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申报缴纳地税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一窗一(两)人一(两)机合作方式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申报缴纳地税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三、在国税地税合署办公或互设窗口合作方式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四、符合增值税减免税条件的办理:

 

  (一)地税税种全部减免的,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本公告规定的相关资料后,直接领取发票。

 

  (二)地税部分税种减免的,按上述一、二、三条规定流程办理。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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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9
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要求,现将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时即时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列入实名办税事项,纳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三条实名办税第三项发票管理类范围。


  三、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均不得超过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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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1月1日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发票系统2.0版”)。为确保系统顺利切换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0月25日零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进行新老系统的切换工作,在此期间,辽宁省税务局将暂停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运行。届时,各办税服务厅(含驻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邮政代开窗口;不含不动产交易代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将暂停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涉税业务办理,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一般纳税人登记、税种登记、登记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纳税人归类登记等。


  (二)发票管理类。增值税发票核定、领用、验旧、冲红、勾选、认证、缴销、挂失、退回、查验、代开(不动产交易代开正常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所有发票类业务。涉及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税申报、海关完税凭证信息报送、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


  (四)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注销、抄报、清卡、解锁等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1月1日,发票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所有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00前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二)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个人出租房屋缴税等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三)发票系统2.0版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四)系统切换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缴费人)的事宜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告知纳税人(缴费人),请及时关注。


  (五)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对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涉税(费)虚假信息,请纳税人(缴费人)切勿相信,以免造成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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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增值税发票开具友情提示

一、“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

 

三、“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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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面向部分增值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推行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本次推行范围为:我市目前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开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机打发票(卷式)(以下统称“通用机打发票”),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免征额以下纳税人”),其中不包括使用出租车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对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以及未核定发票票种的免征额以下的纳税人,本次推行不作强制要求,纳税人可按照实际经营活动中的用票需要,即时到办税服务厅根据本通告相关要求办理应用新系统。


  二、推行时间


  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符合本通告推行范围的免征额以下纳税人应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后,按照通知确定的日期到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新系统的培训和安装工作。


  三、发票使用


  (一)对符合推行范围的免征额以下纳税人推行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通发票”),由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使用。


  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打印服务,为当场索取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二)自2018年4月1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停止使用(出租车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除外)。


  四、系统使用


  (一)原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超过免征额的,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发票。


  (二)原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不超过免征额的,可选择使用移动终端及税控开票设备开具发票。


  移动终端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可以接入互联网的设备,由纳税人自行提供。税控开票设备包括“金税盘+51盒子”或者“SIMKEY”,由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免费提供技术维护服务。


  为满足开票方和受票方对纸质发票的需求,纳税人应同时配备打印设备。


  (三)对已推行移动终端开具发票的免征额以下纳税人,如在经营期间达到或超过增值税免征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要求,将开票设备更换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开票专用设备(金税盘和税控盘),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的价格标准购置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按照维护服务价格缴纳技术维护服务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免征额以下纳税人需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移动终端开具发票,移动终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五、推行安排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免费开票培训,并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办理缴销通用机打发票,领用、发行开票税控设备,核定并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事宜。


  如果纳税人对上述事项有疑问,可通过所属各区、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纳税人对上述事项的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等渠道向12366进行咨询。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1.服务热线


  请拨打12366,按1转国税。


  2.互联网站


  请登陆www.qd-n-tax.gov.cn。


  3.各区、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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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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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0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税函[201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函[20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规保障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


  (一)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税办函[2018]30号)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二)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含)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做好实地核查工作;经依法依规审核、查验未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量”“增版”。


  二、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各单位要落实好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采取纳入风险纳税人管理、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限制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异常扣税凭证认定范围。


  三、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规定:“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主管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省局根据总局要求已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凡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包含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各单位要按照《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和《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票e送”推行工作方案》做好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推行工作。


  四、扎实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规范发票开具使用行为;印制《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总局文件附件),在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业务或办理“增版”“增量”业务时发放给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优化流程,保证纳税人高效率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开票系统操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要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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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济税函[2019]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一)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青岛市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注销(含简易注销)、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事项。


  (二)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手机税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将暂停提供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费)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申报、大厅申报;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8时起,青岛市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青岛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业务办理重要提示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1.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所需发票。


  2.为不影响发票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18日零时至25日17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3.请成品油经销企业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


  (二)请纳税人按时完成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因申报比对不符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请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资料,完成核实处理工作,对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进行解锁操作。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未完成解锁操作的,将不能正常开具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后,除特定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即使已经通过扫描认证,仍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签名确认发票用途,特定企业在办税服务厅勾选确认。原扫描认证的一般纳税人请尽量选择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


  (四)10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征缴期,系统停机升级期间,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版)将暂停提供服务,办税服务厅可正常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业务,请广大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缴费业务带来影响。


  五、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影响。


  (二)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三)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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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办函[2016]14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以下简称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需及时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2016年7月30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组织已纳入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完成带编码功能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税控服务单位要配合做好开票软件最新版本的在线升级工作,纳税人不能在线完成升级的,服务单位要做好技术支持或派员上门协助完成升级,确保开票软件升级后纳税人能顺利正确开具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税控服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主管国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税控服务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开票软件的操作培训。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时完成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密切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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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1
文号:粤国税办函[2016]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六联式《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五联式《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六联式《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五联式《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在实行国税地税业务“一窗办”服务的办税服务厅,以上事项可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一窗办结。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4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让纳税人进一步广为知晓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增强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取消了代开普通发票所需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等相关资料,简化了相关资料填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国税局代征地税局相关税费和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两种情况下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场所代开发票为视角,按其所需办理次序描述。

 

  (二)《公告》明确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六联式《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五联式《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三)《公告》明确了在实行国税地税业务“一窗办”服务的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可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一窗办结。

 

  (四)《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作了补充,在〔填表说明〕中增加了以下说明内容:

 

  1.纳税人申请代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未达起征点或享受小微企业的,需在“减免税标识”栏选“是”则享受减免,应在“减免税种”栏,选填“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名称,在“减免税类型”栏,选填“按月未达起征点、按次未达起征点、小微企业免税(按月)、小微企业免税(按季)”等项目;在“减免税标识”栏选“否”则不享受减免。

 

  纳税人申请代开免(减)税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在“减免税标识”栏选“是”则享受减免,应在“减免税种”栏,选填“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名称,在“减免税类型”栏填“其他”等项目,在“减免原因”填写减免的依据;在“减免税标识”栏选“否”则不享受减免。

 

  2.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上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属于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需同时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上注明“个人汇总代开”。证券经纪人、信用卡、旅游等行业汇总代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申请代开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时,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申报单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纳税人申请代开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时,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纳税人申请代开可差额扣除的应税行为,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填写“差额征税、注明可扣除的金额”,出具可扣除金额的凭证。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是否为异地代开”栏选填“是”。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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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2019年4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请您尽快将税控设备联网,完成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升级,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实申报,应享尽享减税红利。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以下是六种常见结算方式举例说明: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三)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3月31日前发出货物,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后发出货物,则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四)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五)提供应税服务,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六)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预收款,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如果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之前,请及时在3月31日前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果未能及时开具发票,应先将该笔收入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在4月1日以后可按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如果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却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的,在收回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并作废或冲红后,可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


  对纳税人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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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0时至10月31日8时30分,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期间,部分涉税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2019年10月24日20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下同)将暂停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控设备、纳税申报等部分业务(详见附件),2019年10月25日0时起,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上述服务,广东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暂停使用。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不受影响。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8时30分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以及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恢复业务办理。广东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启用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敬请纳税人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提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请纳税人结合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2日0时至2019年10月25日0时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保在系统升级暂停办理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


  (三)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9年10月25日0时前在广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完成成品油购进数量的勾选确认,并在税控开票系统中下载成品油库存,成品油总机构完成向分公司调拨油品。


  (四)积极了解系统资讯。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五)错峰办理涉税事项。业务恢复办理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量在短时间内较为集中,可能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


  (六)系统升级暂停办理业务期间,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损失。


  特此通告。


  附件:暂停办理业务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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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为优化增值税发票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纳税人涉及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0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域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点下代开APP)、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税、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及申报更正,增值税申报比对,消费税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


  届时深圳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含微信端)、自助办税终端将停办以上业务事项。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二)不动产交易及个人出租房屋的代开发票业务。


  (三)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涉税事项。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0月30日8时起,增值税发票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含微信端)、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渠道恢复业务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办税时间。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申报等涉税事项,尽量避免因系统升级对办税业务带来的影响。


  (二)保障生产经营用票需要。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


  2.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保系统自动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和限额变更;


  3.成品油经销企业必须下载成品油库存。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深圳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深圳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组织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切勿相信来源不明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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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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