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税总函[2016]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平稳推进营改增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工安排

国税局是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局税收票证,并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工作。本代征业务国税局和地税局不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4月25日前,国税局负责完成同级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及相关政策培训工作。

二、代开发票流程

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地税局按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

(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

比照国税局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编码为15位,第11位为“D”,其他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规定编制。

(二)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比照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国税局为同级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三)发票提供

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

3.“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4.“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5.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8.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开票数据传输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网络实时或定期将已代开增值税发票信息传输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六)发票再次领取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需再次领取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抄报税后,国税局通过系统验旧缴销,再次提供发票。

三、发票管理

(一)专用发票安全管理

按照国税局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地税局应加强安全保卫,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增值税发票的安全。

(二)日常信息比对

地税局应加强内部管理,每周将代开发票岗代开发票信息与征收岗税款征收信息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事后信息比对

税务总局将根据有关工作安排,提取地税局征收税款信息与代开发票信息进行比对,防范不征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少征税多开票等风险。

四、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016年4月25日前,金税三期未上线省份应由各省地税局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升级相关信息系统,调配征管资源、规范受理申报缴税工作。金税三期已上线省份由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负责统一调试相关信息系统。

五、税控专用设备配备和维护

2016年4月5日前,各省地税局将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使用的税控专用设备数量告知省国税局。4月8日前,各省国税局将需要初始化的专用设备数量通过可控FTP报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4月20日前,各省国税局向地税局提供税控专用设备。国税局负责协调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做好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安装及维护工作。

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是深化部门合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对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要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切实关注纳税人反映和动态舆情,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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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1
文号:税总函[2016]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汇交发[2016]132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采集增值税发票相关信息的通知

各市场会员(成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已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工作。为使市场会员(成员)顺利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增值税发票信息采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会员(成员)务必于2016年4月22日前按本通知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材料。材料包括:(1)本外币市场会员(成员)增值税信息表(EXCEL格式,详见附件);(2)本外币市场会员(成员)增值税信息表加盖公章版本(上表扫描为电子版的PDF文件)。应注意EXCEL文件和PDF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二、会员(成员)填写内容应与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一致,并按指定要求填写完整。

  三、提交方式

  外汇市场会员提交路径为:ygzfx@chinamoney.com.cn

  本币市场成员提交路径为:ygzrmb@chinamoney.com.cn

  同为两个市场会员(成员)的,须分别提供。

  四、对于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付费主体,不需提交上述材料,交易中心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准确提供上述信息,造成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于所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六、相关纳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上述路径和方式提交变更后的全套材料。未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请联系:

  市场一部:姚军021-63298988-5210

  陈远虑021-63298988-5027

  市场二部:秦简021-68795157、38585323

  财 务 部:祖靖 021-63298988-7908

  徐国庆021-63298988-7832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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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4
文号:中汇交发[2016]1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支持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

二、本次发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电子发票)的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

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发票。导入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可接收的待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导出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导出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

三、需要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的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统一升级为V2.0.09版本。

四、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开票软件安装包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

五、纳税人在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shuikong@chinatax.gov.cn)向税务总局反映。

六、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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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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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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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条款废止]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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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税总函[2016]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取得明显成效,税务总局决定全面复制推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流程

  纳税人网上发票验旧后,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或各省网上办税平台提交领用发票申请,申请信息传递到核心征管系统,征管系统处理申请信息发放发票,税务机关通过物流配送将纸质发票邮寄给纳税人,或者放置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位置由纳税人自取,同时将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发送至新系统开票软件。纳税人收到纸质发票后,通过新系统确认下载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发票网上申领。

  三、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模式

  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工作平稳推进,已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由省国税局确定本省实现方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或者各省网上办税平台提交领用发票申请;尚未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地区采用纳税人通过新系统提交申请的方式。

  使用新系统提交领用发票申请方式的地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要求配置新系统后台软件,通知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的纳税人,升级新系统开票软件。支持网上申领发票的新系统开票软件需通过税务专网获取,软件版本号为V2.0.12_ZS及以上。

  四、发票邮寄费用问题

  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邮寄方式的纳税人需承担邮寄发票的相关费用。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

  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实现“互联网+税务”的重要举措,可有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安排,细化推行工作方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各地国税机关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要规范税收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一是规范相关信息管理,纳税人接收邮寄发票地址、收件人信息应与征管软件登记信息一致,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二是要注重信息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加强系统运维,保障信息安全。三是做好发票物流配送衔接工作,保障邮寄发票的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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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30
文号:税总函[2016]6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条款废止]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

  (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二)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税务机关在做好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五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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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以下简称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以满足纳税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税控开票软件的衔接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控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安装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防伪开票子系统和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

二、本次发布的数据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导入接口规范是指税控开票软件可接收的待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导出接口规范是指从税控开票软件导出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

三、为配合数据接口规范发布,税控开票软件增加了手工导入开具、批量自动导入开具、批量数据导出等功能。需启用这些功能的纳税人,应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防伪开票子系统升级为V 7.23.10版,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升级为V1.3.00版。

四、数据接口规范和税控开票软件安装包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www.chinaetax.cn)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在使用数据接口规范和安装税控开票软件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当地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五、各地税控技术服务单位不得在税控开票软件安装、升级过程中,以技术服务为由强行向纳税人搭售通用设备或软件。纳税人如发现税控技术服务单位的上述违规行为,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shuikong@chinatax.gov.cn)向税务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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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3-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经销企业(以下简称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推行范围:成品油经销企业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4年8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变更发行。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五、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使用AI3型金税卡的企业,如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需配备报税盘。

  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企业,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时需要同时携带IC卡和报税盘。

  六、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为保证二维码密文能正常打印,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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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2月3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代码的调整[条款废止]

  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条款废止]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四、其他有关问题

  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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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7-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税总函[2014]5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为做好系统全国推行的准备工作,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山东和湖南进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范围

2014年1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纳入试点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系统升级时间安排

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10月29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11月1日起组织试点纳税人发行金税盘或税控盘,升级安装开票系统。

三、试运行有关内容

(一)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

(二)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三)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均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认定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

(四)试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含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由试点省国税局确定。

(六)试点地区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附件3)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附件4),不再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四、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总局统一组织省级师资培训,试点地区应认真做好税务人员培训工作。

(二)税务机关要做好试运行组织工作,加强宣传辅导,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告知书》(附件5),组织服务单位做好对试点纳税人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工作。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部署环境准备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14]256号)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所需设备环境准备工作。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协调,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以及税务端应用系统的升级和技术维护等工作,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按时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税务总局联系人:货物和劳务税司:袁达海 010-63417731 魏治国 010-63417768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谢黎 010-63418696 乔志萍 010-63417643


附件:

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

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4.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5.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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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10-31
文号:税总函[2014]52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5]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稽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难以及时与购、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对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经研究,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和培训工作,使其能按规定正确无误地填开专用发票。

四、从1994年7月1日起,全国已开始启用统一印刷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专用发票)。新版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无色莹光油墨套印了防伪字和团花。目前新版专用发票防伪字和团花共有两种:1994年第一批及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防伪字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团花为八角梅花形,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下面三栏居中位置;1994年第二批第二阶段和1995年印制的专用发票防伪字仍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团花为四角梅花形,在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及备注栏内居中位置。

五、1994年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可在1995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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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3-13
文号:国税发[1995]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1994]财税字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镇江、珠海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城市进行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目前已成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部、人民银行、中国航天总公司等单位组成的“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协调试点的各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珠海市、镇江市、鞍山市为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城市。

  2.各试点城市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落实试点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任务。

  3.为保证试点质量,按期完成试点任务,各试点城市可先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以后视情况逐步扩大。

  4.抓紧落实防伪税控系统的生产、运输、安装、调试、维修等各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试点城市应制定出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抓紧完成对试点企业和税务部门的培训工作,十月中旬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应正式开始试用,十一月份总结试点成果。

  6.各试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和试点城市所属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在两套税务机构分设中,协调好试点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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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9-27
文号:[1994]财税字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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