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企业在后续开具“征税”的增值税发票时,用不用红字冲销原来的“不征税”发票?

各地口径差异较大,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意见。个人理解不征税发票相当于一张“收据”,收回或红冲并没有太大意义。不同口径参考如下:


1.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四)》第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后续再收到余款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升级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其中下设有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上述情况中,企业收到预收款,已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红冲,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2.北京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范围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时。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并不属于以上情形规定的范围;且在开具不征税发票时,并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其实质为收款凭据,是否开具不征税的红字发票本身并不影响应税销售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专票当月已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因未收到发票而当月申报增值税时未抵扣进项,以后月份可以再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到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但是须按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专票已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因未收到发票而当月申报增值税时未抵扣进项,以后月份不可以再抵扣进项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的预收款是否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后补开增值税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的规定:“三、发票使用


  ……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间不受2016年12月31日的时间限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56789101112131415 17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