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没有评定信用等级,可不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适用纳税信用管理评定,若其纳入总机构的增值税汇总核算,可以根据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678910111213141516 17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