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老师我公司组织一批员工培训,属于岗前培训。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员工培训费不属于上述不得扣除情况,所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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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时按增值税不含预交税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增,但是,下月回款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处理是申报时减去已预交税款,那与此对应土增按什么计税依据缴纳呢?如果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不是交重复了么?因为我之前有按预收款交过土增税了!(开增值税发票是房款全额开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规定,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以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85号第四条 对纳税人采取查实征收方式的,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对纳税人采取预征方式的,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因此,土地增值税不能重复预缴,建议贵公司按不含税预收款进行预缴土地增值税,即所以销售款先通过预收账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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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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