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署税发[2005]16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明确进口饲料添加剂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现通知如下:

  一、进口饲料添加剂(包括归人海关税则第23章、29章等的饲料添加剂)一律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对进口蛋氨酸、赖氨酸、赖氨酸盐及其酯、苏氨酸等四种饲料添加剂仍应按《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饲料添加剂归类的通知》(署法[2000]374号)的有关规定归类和征收关税,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饲料添加剂是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三、总署已经对通关系统中税号23099010"制成的饲料添加剂"的增值税税率参数进行了调整,请各关注意查收。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设定的参数征收税款的不予调整。各关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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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19
文号:署税发[2005]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委会[2006]13号 关于调整汽车等商品关税税率及实施有关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汽车等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并实施有关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国入世承诺,降低排气量在1000毫升及以下的小轿车等42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中,31个税目为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税率由28%降至25%;11个税目为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税率由13.8-16.4%降至10%。

  二、根据我国签订的相关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一)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对原产于菲律宾的2838个税目的商品实施相关协定税率; 

  (二)对原产于香港的37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 

  (三)对原产于澳门的24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以下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一)对原产于安哥拉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已给予贝宁共和国等非洲26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附表3《进口关税特惠税率表》; 

  (二)对原产于也门、马尔代夫、萨摩亚和瓦努阿图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商品范围见附件5。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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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6-15
文号:税委会[2006]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6]139号 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1、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具体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倒签日期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长贸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以上所述的报关出口时间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禁止类目录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本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对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到期未完成复出口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对外发布公告。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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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9-14
文号:财税[2006]1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肇庆市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34号)收悉,批复如下:

  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是1994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现注册地址在广东省肇庆市所辖四会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其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产品、钽铌系列产品、可充电池及新型合金材料的研发、生产及经营。该公司主导产品为电容器级钽粉、电容器级钽丝、高纯氧化钽、高纯氧化铌,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的“(一)金属材料”类。其中,电容器级钽粉属于“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序号:06011405)、电容器级钽丝属于“稀有金属及稀土金属材料”(序号:06010419)、高纯氧化钽和高纯氧化铌属于“高纯金属及氧化物”(序号:06010116)范围。2006年2月,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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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24
文号:国税函[2006]1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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