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相关精神,现将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可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


  二、开票方式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继续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发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发票开票系统,也可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出口企业可自愿选择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开票。


  三、填开要求


  (一)税率的填写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0%”;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免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适用征税税率,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


  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三)其他栏次的填写


  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列。如果出口企业以非FOB价格成交的,应将其换算成FOB价格后填列。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须注明出口业务的合同号、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原币币种及适用汇率。


  四、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前,应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取和税控设备发行等操作。


  五、本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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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18]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发布)等规定,现就我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下同),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二、既核定经营额又核定所得额(即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一)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年1月1日前已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12-60000)×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2。


2.当年年中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实际经营月数-5000×实际经营月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二)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年1月1日前已开业的,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12-60000)×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2。


2.当年年中开业的,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实际经营月数-5000×实际经营月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三、不核定经营额但核定所得额(即按实际经营额和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一)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10月1日前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累计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3500×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后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累计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3500×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后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二)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以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5000×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本期应缴税额=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从严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改革红利。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因调高个体工商户业主减除费用标准而调高行业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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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6
文号:粤税发[2018]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经统筹考虑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石灰岩、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的认定工作,共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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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文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16]15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境内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锰矿、汞锑矿、钒矿、银矿、锑矿、花岗岩、石英岩、重晶石、白云岩、方解石、滑石、海泡石、长石、麦饭石、石膏、透辉石、页岩、大理岩、红粒石、膨润土、瓦板岩等21个品目的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对矿泉水、地下热水2个品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见附件)。此前下发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二、 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全面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违规收费基金。


三、 各市(区)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以下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要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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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2
文号:陕财税[2016]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36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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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3
文号:财税[2016]36附件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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