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国税函[2016]7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A版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税局已将版本号为2016A版升级包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FTP服务器(IP地址为86.16.17.237)的“local/出口退税/出口商品代码库/2016年退税率文库_2016A版升级包/”目录下,请各地将退税率文库发放给企业,或通知企业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下载使用。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法规粤国税函[2016]8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C版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C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4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税局已将版本号为2016C版升级包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FTP服务器(IP地址为86.16.17.237)的“local/出口退税/出口商品代码库/2016年退税率文库_2016C版(20160926)/”目录下,请各地将退税率文库发放给企业,或通知企业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下载使用。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法规粤建市函[2018]89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有关规定,经测算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其余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径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3日
法规粤税函[2019]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税务局已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文库进行了升级,并将版本号为2019B版升级包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FTP服务器(IP地址为86.16.17.237)的“local/出口退税/出口商品代码库/2019年退税率文库_2019B版_20190325)/”目录下,请各地将退税率文库发放给企业,或通知企业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下载使用。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法规陕税函[201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升级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文件要求,省局定于2019年3月29日升级出口退税率文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放置在省局FTP服务器(省局FTP://省局各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23出口退税审核系统/2019年退税率文库/),请各单位及时下载,并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请及时报告省局(货劳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法规鲁财税[2014]2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12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请遵照执行。
法规财税法[2016]103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对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印发。
各地要跟踪了解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法规财税法[2019]120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法规财关税[2019]1号 财政部关于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8日起,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实施期限为5年,到期日为2024年1月7日。
财政部
2019年1月4日
法规税总函[201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税则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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