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8]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 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 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 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

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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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7-30
文号:财税[2008]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8]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image.png


   一、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五、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七、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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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19
文号:财税[2008]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8]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四、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五、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的部分内容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9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五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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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19
文号:财税[2008]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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