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在2018年购入不动产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票,已抵扣,现在对外出售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问:

我们在2018年购入不动产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票,已抵扣,现在对外出售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应适用9%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5%征收率。(备注: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上述文件中提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已合并,统称税务机关。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各项职责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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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26
来源:

答疑2018年3月购入的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2021年10月改变用途,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业务,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额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购入时适用税率为17%,2021年该类固定资产适用税率为13%,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的适用税率为哪一个?

参考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计算抵扣或转出的进项税额要依据原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专用缴款书);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所以,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业务的,转出进项税额计算的适用税率为原购进专用发票上的税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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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2-3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药材取得3%专票生产13%税率货物,能否按10%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从个体工商户购买药材取得3%专票生产13%税率货物,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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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2-28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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