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开公司在2018年3月按预收款预缴增值税,2021年交房开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1%吗?

财税【2016】36号附件1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参考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第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的基本精神,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时间,那么就应当按内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的税率。在2021年交付开发产品并开具发票的,应当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16
来源:焦点财税
1234567891011 15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