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公司固定资产盘盈按会计上的前期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处理,不作为盘盈处理。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贵公司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12年使用过车辆,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同时处置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