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榨茶油机是否属于农机,是否适用13%的税率?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榨茶油机加工的产品是茶油,不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内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应适用17%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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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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