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中药生产企业,请问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销售中成药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农业产品植物类第(六)项规定:“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不同的中药制品税率不同。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范围, 7月1日以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中成药不属于农产品,不能享受低税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出口退税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同时文件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8〕142号)相关规定,对于原征税率为17%,而出口退税率不为17%,以及原征税率为11%,而出口退税率不为11%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


  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版)可在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站及互联网+便捷退税信息系统下载查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6-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4567891011121314 15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