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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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1号公告下发前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已征收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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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社保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缴了?权威解答来了!

请问:“请问社保缴费是缴满15年吗?人事和我商量说我的社保已经满了15年,可以不交了,也不影响我退休,而且这样不扣我个人部分到手的钱还要多一笔,请问可以吗?”

回答:这是不可以的哦!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即使职工与用人单位商议签订了不参加社保的所谓“协议”,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虽然已经缴费满15年,满足了目前申领基本养老待遇关于缴费年限的条件,但是只要与单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就要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而且,依法依规缴纳社保才能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的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当劳动者年老、生病、生育、工伤或者失业时,将得到相应的保障。

对劳动者而言,比如缴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且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则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失业时满足条件可以领取失业金等等。

对用人单位来说,依法缴费其实也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道保障。比如在工伤保险方面,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等,降低了用人单位的工伤支出风险。

综上所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即使社保缴满了15年,只要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就要依法参保。依法依规来参保,享受权益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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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3
来源:人民日报微博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能否开具1%征收率的专票

【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的《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第1问对于“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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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17
来源:税务网校

答疑企业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选择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规定,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因此,即使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放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必须选择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其中31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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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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