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政策解读规定:“年度汇算时,纳税人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办理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比如2021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留存期限为自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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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7-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如何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

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退税。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 第一种情形是当汇算清缴可退税款大于缓缴税款时,选择退税更有利于纳税人。

举例来说,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2021年四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10万元,按规定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以退税25万元。纳税人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可以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后,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如果纳税人不选择退税,则可以在后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减。

▶ 第二种情形是汇算清缴可退税款小于缓缴税款时,选择继续缓缴暂不办理退税更有利于纳税人。

举例来说,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2021年四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规定可以延缓至2022年10月份缴纳。2022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以退税2万元。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申请办理退税,待2022年10月再去缴纳去年四季度缓缴税款时,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8万元缴纳入库。如果纳税人汇缴后选择办理退税,则需要先结清2021年四季度已缓缴税款后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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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7-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初新购置了一台单位价值600万元的生产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我公司这台生产设备能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贵公司购置的单位价值600万元的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可以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按照财税2022年第12号公告规定,贵公司购置设备的法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如果贵公司对其也按10年折旧扣除,贵公司可以将其单位价值的50%在购置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即300万元可以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另外300万元可自2023年起在不短于9个年度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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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十)转让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应计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车道等地下面积),按规定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转让或出租无产权的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其收入不计入清算收入,同时不允许扣除其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其他无产权的公共配套设施比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未使用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清算后再销售或转让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房地产的,应当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山西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出租两年后再转让,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当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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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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