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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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客观、科学反映与合理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我会在《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1月20日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送我会。


  电话:028-85315722


  邮箱:sczc321@163.com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1月5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实力,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事务所填报的综合评价表为基础,结合协会日常工作中收集发现的相关信息,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级工作,公布事务所综合评级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综合评级的范围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设立的分支机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省内分支机构纳入总所进行综合评级。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级: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事务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综合评级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综合评级工作通知;


  (二)组织事务所填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核综合评价指标信息,开展综合评级;


  (四)公示并受理举报事项;


  (五)发布综合评级结果及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名事务所评分信息。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其他综合评价指标、贡献和奖励指标、惩罚和警示指标等五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经省注协财务部确认的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其他综合评价指标,是指上报中注协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受奖励情况指标和受处罚情况指标以外的指标,主要涵盖事务所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党群共建等相关信息。


  (四)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职责、行业职责、担任行业职务;以及记入会员诚信档案管理的其他相关信息等指标。


  (五)惩罚和警示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指标;以及记入会员诚信档案管理的其他相关信息等指标。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加分值-惩罚和警示指标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业务收入/参与评价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参与评价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事务所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参与评价的事务所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四)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加分值=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社会贡献和奖励具体加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五)惩罚和警示指标减分值=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惩罚等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加分项,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加分:


  1.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担任国家级、省、市(州)、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分别按每人4分、3分、2分、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按单项加分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2.担任监事、理事:根据担任注协监事、理事的人数,分别按监事、常务理事每人2分,理事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按单项加分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3.担任专业(门)委员会委员:根据担任注协专业(门)委员会委员人数,分别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不重复计分)。


  4.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讲师:根据担任省注协组织的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人(次)数,按每人0.5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单人讲课次数为2次及以上的,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


  5.担任注协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根据担任注协组织的上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数,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事务所有多人次的,最高加3分。


  6.行业高端人才:按照已取得高端人才培养工程证书的高端人才人数,分别给所在事务所每人加1分;按照正在培养期间的高端人才培养对象人数,分别给所在事务所每人加0.5分;行业高端人才有多人的,最高加3分。


  7.上一年度承担并完成省注协行业科研课题任务的主研人员(每个课题不超过5人)中,按照课题负责人和其他主研人员,分别按每人1.5分、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省注协组织的行业优秀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获得者;分别给予主要获奖作者(课题不超过5人,论文、专著不超过2人)所在事务所1分加分。


  8.省级行业岗位能手:根据省级行业岗位能手人数,按人次加1分;事务所有多人次的,最高加3分。


  9.对外提供慈善捐款与捐助,1万元-10万元的,加1分;大于10万元的,加2分。


  10.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对行业作出突出、重大贡献的,经省注协秘书处提议给予事务所加分,加分值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惩罚和警示指标减分项,按照记入诚信档案的不同种类减分:


  1.在行政处罚中,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


  2.在行业惩戒中,事务所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3分。


  3.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每人次减2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1分。


  4.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问题受到刑事处罚的,减5分。


  5.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言行为给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省注协秘书处提议,给予事务所减分,减分值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事务所评级,将事务所分为A、B二类6级,其中A类事务所分为5A、4A\3A、2A、1A五个级别,B类事务所一个级别。


  第十三条 事务所按照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进行分级,排名全省前50名为5A级,51-100名为4A级, 101-200名为3A级,201-350名为2A级,350名以后为A级。不参加综合评级的事务所,直接定为B级。


  第十四条 事务所受到暂停执业、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三种处罚或惩戒情形之一的,在评级中直接定为B级。


  第十五条 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因违反《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受到降级处理的,事务所在评级中直接下调一个级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加分项的,在原所按相关规定加分;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后转所的,在转入事务所按相关规定减分。


  第十七条 事务所在综合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直接定为B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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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