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8-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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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实名办税监控工作要求,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加强信用管理,规范和推进我省实名办税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应进行实名采集。办税人员可以是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负责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含发票领购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应进行实名采集: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或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非正常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时,应采集其法定代表人。


  三、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纳税人登记信息、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四、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其办税人员应将本人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采集。已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应在本公告下发后尽快向税务机关提交实名信息进行补充采集。


  五、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实时人像信息等。


  六、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七、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办税人员可优先采用互联网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税务机关无特殊理由不得在某个办税环节强制要求办税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方便办理。


  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办税人员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的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还需出示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员的,还需出示税务代理合同原件。


  八、办税人员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进行实名信息验证。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信息验证时,现场验证通过采集设备进行实时人像验证比对,互联网验证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实时人像验证比对。


  十、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实名信息变更处理。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十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稳步推进实名办税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加强信用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定义、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办税人员范围、实名信息采集内容、实名信息采集应当提交的材料、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验证时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实名信息的变更等内容进行规定。


  《公告》提出的实名信息采集验证,优先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也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验证。


  《公告》提出纳税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实名信息变更。


  《公告》规定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管理实名信息,同时负有保密义务。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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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