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发文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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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省税务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确保将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一、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严格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坚决打击偷骗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虚收空转、寅吃卯粮。


  (二)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委有关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精神,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积极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放管服”改革红利。全省办税服务厅全面实现“一厅通办”模式,覆盖主要税种申报、发票办理、“一照一码”登记信息确认、实名信息采集等主要涉税业务,实现全省办税服务厅“加快升级为统一面向纳税人服务的办税综合体”的工作目标。制定发布5大类116个“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确保大多数纳税人可以在办税厅前台“一次办完”,积极推动网上办税便利化,积极探索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满足纳税人非工作时间办税和就近办税需求。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36项压缩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任务,开展“疏堵保畅”专项行动,切实压缩“纳税时间”。全省纳税人年度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显著缩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大幅精简纳税人办证和办税程序资料。


  (四)积极探索自贸区创新举措。在成都、泸州两个自贸区下放外贸企业审批权,将外贸企业退(免)税审批权由市县两级审核压缩为县区一级审核,减少管理层级,提升审批效率,企业平均退税时间缩短12个工作日左右;在自贸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和审核,提升申报、审核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在川南临港片区创新“启运港+无水港”的协同退税模式:泸州周边成都、贵阳、昆明、重庆等无水港地企业,在货物在本地启运时即以“启运港退税”方式向当地海关申报,在3天内运抵泸州港报关出口,就可以享受泸州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红利。


  二、健全税收法律规范体系


  (一)配合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按照省人大立法规划和工作安排,积极参与启动《四川省税收保障条例》立法调研工作。


  (二)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把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格实行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先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税收政策措施清理等工作。同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切实做好涉及税务机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清理文件229件。


  (三)深入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根据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编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将清单中4大项共20个子项的事项细化至29个二级子项,形成《省本级“最多跑一次”和“网上办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和办理材料等配套文本。


  (四)提升政务公开水平。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编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涵盖包括机构概况、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纳税服务等13个大类43个小类的主动公开内容。


  三、积极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加强依法决策制度机制建设。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局务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切实将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执行到位。


  (二)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确保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重大合同签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等事项必经合法性审查。加强对内外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法治税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目前,全省税务系统共聘请内外部法律顾问314名,共有公职律师116名。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试点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税务系统有4家单位被省政府确定为试点单位,全系统主动开展三项制度试点的单位达40家。


  (二)加大税收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与省公安厅、成都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加强合作,细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针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联合开展多波次集中打击。加强“1个精确选案团队、8个检查(打击)团队、1个执法执纪监督团队”的“1+8+1”专业化核心团队建设,着力从统、防、控、打、督五个方面构建打防新格局。


  (三)加强税务机关与法院协作。积极主动支持和配合行政、司法等部门工作,努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省局与省高院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税务行政执法和涉税案件有关信息。成都、内江、资阳等市税务局与当地法院建立选派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税务人员法律运用能力。


  五、依法有效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一)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确保复议申请、诉讼应诉、举报、投诉、信访、行政执法监督等救济工作中,能够充分运用调解、和解等纠纷化解方式。


  (二)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机制。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全省税务系统共受理复议案件53件。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探索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例库制度,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三)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要求。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全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2018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规定参与诉讼27件。


  (四)坚持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同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依法保障纳税人、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六、健全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机制


  (一)压紧压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定《四川省税务系统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切实保证把税收事业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带动形成从主要负责人到其他领导干部直至全体税务人员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税收法治建设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机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度,派出21个督导组,督促各市州局抓紧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复议委员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等议事机构,指导建立各议事机构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或工作规范,确保新税务机构法治建设不断档、不缺位。在绩效管理系统中,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执法资格考试结果、行政复议应诉报表报送等涉及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工作内容,设置为绩效指标对各市州局进行考核,发挥绩效“指挥棒”作用。


  (三)明确县级税务机关法治基础建设标准。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县级税务机关法治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6大类25小项的法治建设内容,为县级税务机关法治基础建设提供具体的、可操作、可评价的标准。


  七、提高税务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坚持执行会前学法制度。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局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2018年,共组织开展局务会议会前学法12次。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省税务系统认真组织参加全国税收执法资格考试,考前利用考生微信群、网络学堂等载体,推送题库考题、组织网络答题,充分运用“互联网+”开展培训。2018年,全省税务系统参考人员1546人,通过率为96.44%。


  (三)积极营造法治氛围。积极参与示范创建,2018年,在全省“法治基地我点赞”活动中,有2家单位获评四川省法治教育基地。坚持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将“税法进校园”专题税收法治宣传活动作为宣传重点,建成省级青少年税法基地2家,聘请20位在校中小学生担任“小小税收宣传员”。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税宣电影进百村·文化扶贫惠民生”、税收知识电视大奖赛、“税企一家亲,合力助发展”交心会等活动,营造出政府主导、部门出力、全社会关心、民众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认真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党对法治税务建设的领导,扎实提升税务干部法治理念,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大力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加快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全面提高税收工作法治化水平,为高质量推进四川税收现代化、服务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贡献新的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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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