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市监函[2019]127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18
文号:川市监函[2019]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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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使市场主体退出更加便利,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将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条件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工商,下同)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协调配合,按照原省工商局印发的《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16号)和原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转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工商发[2018]21号)要求对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进一步放宽异议条件和异议时间,对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经企业补正后可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664号),在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开展试点,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地区要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纳入试点改革适用范围;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适时在全省推开该项改革。


  二、创新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采取“省对省”的方式传递电子清税证明,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有效解决市场主体退出“堵点”。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申请一般程序注销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按原操作流程执行),市场监管部门调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接口发起查询请求,税务部门按“未进行登记信息确认”“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存在未办结事项”“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但已清税注销”三种情形实时反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获取信息后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税务部门反馈“未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1.对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2.对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


  经申请人确认未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承诺书》(见附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容缺”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收取清税证明,将上述《承诺书》纳入登记档案管理。


  经申请人确认在税务机关进行了税务登记的,提醒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二)税务部门反馈“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但已清税注销”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收取清税证明。


  (三)税务部门反馈“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存在未办结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申请人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按以上方式办理注销登记后,省市场监管局将办理结果和承诺信息及时反馈省税务局进行风险比对。对承诺不实的,税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异常监控或纳税信用D级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承诺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2019年1月20日前,省税务局完成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市场主体预处理比对工作。


  (二)2019年1月31日前,在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启动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三)2019年2月1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完成信息交换平台改造,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


  (四)请各市(州)高度重视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工作,加强宣传和业务指导。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曾红欧,电话:028-86523683;省税务局联系人:汤杰,电话:028-86734602。


  附件:承诺书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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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