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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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字[2018]1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1.工商总局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后,省工商局将及时下发相关文书规范。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要求,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和“从业人数”两项数据采集内容。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2.由税务部门受理企业生产经营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申请,工商部门不受理以上四项变更申请,工商业务系统对以上四项将关闭变更功能。


  二、加强业务协作,优化登记服务


  各级工商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方便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和简易注销。


  1.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企业发放《“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附后),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2.省工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了简易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方便企业下载填写。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即不按《通知》规定样式上传承诺书)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即在窗口提交的承诺书为《通知》规定样式)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对于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不齐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一致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3.企业在公告期间(公告期为45日),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原则上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4.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5.税务部门对符合申请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的企业应自其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清税手续。


  三、异议的提出及处理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仍有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于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并向工商部门反馈异议状态为“无异议”。对于公告期届满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对企业在公告期届满后3日内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工商部门需要复核税务部门是否提出异议后方可办理;对企业公告期届满3日后提出简易注销申请且税务部门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及时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四、建立信息共享对账机制


  省级工商、税务部门建立共享数据对账机制,按日逐条比对发送和接收数据,建立数据质量和传输通报机制,不断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切实解决信息共享信息不全、不准、不及时的问题,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及时性和完整性。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级协作沟通,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共享问题的处理,对本级无法处理的信息共享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确保信息共享畅通和企业顺利办理业务。


四川省工商局

四川省国税局

四川省地税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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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