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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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结合近年来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要求


  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于每年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所列的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与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所列资料排序一致。


  二、税务机关提请核查的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受理企业备案资料,确保备案资料完整,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和6月15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备案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名单及其纸质备案资料或与纸质备案资料一致的PDF扫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部门。


  (二)省级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分别于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企业备案资料按规定分别转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


  (三)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进行核查,并将两批核查结果分别于5月20日和8月20日前反馈省级税务机关。对于核查结果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核查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三、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程序


  (一)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已通过核查的企业存在不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应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提供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及证明材料。


  (二)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分别函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复核。


  (三)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在一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函告省级税务机关,复核结果应包括做出结论的理由或依据,并由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逐级通知纳税人。对于复核结果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共同加强对辖区内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会商解决核查、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参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核查和复核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如有违反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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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