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6]38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3-27
文号:深证上[2026]3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4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6]380号         2026-3-27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力度服务科技创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深证上〔2025〕676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3月2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适用本指引。

  前款所称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是指同时具有轻资产特点和高研发投入特点。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的,可以认定为具有轻资产特点。

  第四条 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指标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高研发投入特点:

  (一)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

  (二)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第五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但是本次募投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方向,用于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可以在充分论证合理性后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但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轻资产特点认定所涉及相关资产的具体构成、金额,及占总资产的比重;(二)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及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总额;(三)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

  (四)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的具体投向构成及测算依据、研发成果预计转化情况、研发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研发内容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第八条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并核查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一)轻资产特点认定所涉及相关资产科目的具体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相关资产科目归集、核算是否合理准确;(二)上市公司研发投入计算口径是否合理,研发投入的归集是否准确,研发投入相关数据来源是否可验证,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三)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

  (四)上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的具体投向、测算依据及融资必要性,以及研发内容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实施完成后,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超过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限制部分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入进度、结余情况、相关研发项目的推进情况;

  (二)前次超过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限制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情况。

  第十条 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30%比例的部分,后续拟变更用途的,原则上应当继续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深证上〔2025〕676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修订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力度服务科技创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5年6月30日,本所发布了《指引》,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为积极回应市场主体诉求,进一步提升再融资灵活性,本所对《指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主板上市公司“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并对创业板标准进行适应性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指引》共1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新增主板上市公司“轻资产”和“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结合创业板经验和主板市场实际情况,明确深市主板上市公司“轻资产”认定标准为实物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深市主板上市公司“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为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者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二是调整创业板“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全市场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中位数,避免板块差异,将创业板“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中“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的研发投入占比下限由3%调整为5%。

  三是其他内容。原《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的用途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应当在本次发行证券时调减相应规模的募集资金。本次修订删除该条内容,相关事项适用上位规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6年2月9日至16日,本所就修订后的《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关调整“轻资产”认定标准的意见建议1条,因相关标准已在本次规则修改中充分论证,暂未采纳,后续将视市场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考虑。

推荐阅读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职工切身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合规经营体系、筑牢风险防范屏障的关键一环,更是激发职工活力、助推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一: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

  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17年,现有在职员工200余人。

  为提升社保合规性,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锂电行业用工管理特点,构建标准化、数字化社保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人力、财务、社保等多环节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实现人员变动、薪资核算与社保申报高效衔接,强化实时核对与风险防控。同时,公司明确专人统筹社保全流程事务,细化参保、申报、待遇申领等环节操作规范,将社保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从制度层面规避漏缴、迟缴等风险,连续5年未产生社保费申报缴费逾期记录。2025年,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760余万元,已培育建立一支近40人的研发技术团队,实现职工福祉与公司成长共进。

  案例二: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案例五: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

  重庆庆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动器分公司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风险。公司成立于2024年,从事汽车安全控制零部件研发生产,现有职工107人。在办理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前,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核查,通过比对涉税、涉费数据,发现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绩效奖金未被纳入缴费基数计算。公司重新梳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时更正当年的基数申报,并同步建立“月度计提、季度复核”基数风控清单,将“准确核算全员足额缴费基数”列为合规要点,从源头防范基数计算不实等潜在风险。得益于对税费合规缴纳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公司核心岗位在岗稳定率为100%。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